[ 王海宏 ]——(2012-12-4) / 已閱4457次
互相幫助養老育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律的要求。但是,近年來,由于極少數人受拜金主義的影響,連最起碼的扶養、撫育、贍養義務都不盡,致使人民法院受理“三費”案件大幅度上升,且執行難度大。筆者結合執行實踐談談“三費”案件的執行。
所謂的“三費”即扶養費、撫育費、贍養費。撫養費是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給予扶助或供養所應給付的費用;撫育費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所應該給付的費用;贍養費是指成年子女對父母在生活上給予照顧、幫助所應給付的費用。筆者所在基層法院自2007年至2010年,共受理涉及三費執行案件74件,其中以涉及給付撫育費案件占多數,2007年共受理24件,2008年受理26件,2009年受理14件,至2010年9月為止受理10件。在這些案件中均體現為判決給付每月撫育費。
一、“三費”案件的特點
一般來說,“三費”案件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關系或血親關系;第二,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的費用是生活急需的基本生活費用;第三,給付方多是分期給付,且給付期限較長。
二、“三費”案件執行原則
根據“三費”案件的特點,對“三費”案件的執行應堅持強制與說服教育相結合,以說服教育為主的原則。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婚姻關系或血親關系,所以,通過在執行階段的法制教育,被執行人一般都能夠履行義務。對扶養費,應向被執行人講明夫妻畢竟共同生活一場,夫妻之間雖然失去感情,但不能沒有友情,而且扶養是一種社會的義務。對撫育費費,應著重從血緣關系的角度做思想工作。告知被執行人不盡撫養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及家庭社會后果。對贍養費,應在宣傳法制的同時,多從中華民族的倫理道德和老人的生活處境以及對社會和后代的影響來做好被執行人的工作!叭M”案件執行的期限較長,只有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消除執行障礙。這樣做,不僅有利于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以后應盡的義務,而且有利于家庭和諧、社會穩定。
被執行人在經過法制宣傳說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義務時,執行人員應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應盡快執行,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生活急需。特別是贍養案件,更要果斷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拘留,同時公開曝光執行,擴大執行效果,以警示他人。對于被執行人有工資收入的,執行人員可以采取先凍結后教育的原則執行。被執行人經說服教育后仍然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以直接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同時向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于被執行人是農民,沒有固定收入的,法院應判決半年或一年一給付,執行人員應選擇秋收之后農民手里有糧、有錢的時機按期執行。不可因為案件多工作忙,而貽誤戰機,人為造成執行難。特別是對于外出打工的農民工的執行,首選說服教育促其自動將執行款直接郵寄給申請執行人。否則,在務工返鄉后,必須及時對其采取控制措施,對可能隱匿財產的地方依法進行搜查。
在實踐中,有的贍養案件有多名被執行人,且這些被執行人不屬于同一執行法院管轄。贍養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多為年邁體衰,轄區法院執行人員要求他們異地執行其他被執行人容易增加申請執行人的負擔,有的申請執行人來往一趟所花費的路費就占贍養費的一半。針對這種情況,執行人員應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及時將委托被執行人所轄區的法院進行執行,以減輕申請執行人或原執行法院的負擔。對被執行人是個體老板,且屬于陳世美型的,人民法院要通過其營業所在地的工商、銀行、信用社、當地政府等有關部門的協助,執行其經濟收入、限制出境及查封拍賣其經營的商品或其他財產。
三、增加請求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執行“三費”案件時經常遇到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一些法律文書規定以外的要求。對此,執行人員應告知申請執行人向法院重新起訴。但是,對于權利人的一些合理要求,執行時執行人員可組織雙方協商和解,及時向被執行人進行宣傳教育,爭取雙方私下按照協議的內容自動履行。如果有一方反悔,不履行和解內容,執行人員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內容強制執行。執行人員應告知權利人以協議為證據另行起訴。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