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姚艷萍 ]——(2012-12-6) / 已閱5988次
司法實踐中,關于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問題,曾有如下三種認識:一是肯定說,認為公共財物中的不動產也是貪污犯罪侵害的對象。動產與不動產是各種財物在客觀上的物質表現形態,其本質并未改變,刑法中規定的公共財物并沒有限制為動產,也沒有將不動產排除在外,屬于公共財產的不動產自然能夠成為貪污犯罪的對象。二是否定說,認為貪污罪的對象只限于動產。之所以不動產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是因為不動產不像動產那樣可以移動,可以被行為人所占有支配,而不動產的轉移必須經過法定的登記程序,不動產的產權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即通過法定的登記程序才能對第三方產生法律效力。三是猶豫說,認為對不動產是否屬于貪污罪的對象,不明確表態,而是概括地規定為財物。
我們認為,不動產與動產均可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其具體理由是:
1.刑法關于貪污罪對象“公共財物”的性質,并沒有“動產”的限定,這意味著在邏輯上可以將不動產置于貪污罪的對象中去理解。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根據刑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以及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梢,刑法就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的“公共財物”的內涵和外延均未將不動產排除在外。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侵占罪等的犯罪 對象都包括不動產。同樣,貪污罪究其犯罪行為,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外,與詐騙犯罪等一般財產犯罪是同樣的,而且因為其有著職務便利可以利用,故其犯罪通常情況下更容易得逞,因而公有房屋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在我國,雖然不動產的所有權關系必須通過嚴格的法律手續才可能將其固定下來。如房屋,若不提交有關財產證明經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后是無法領取房屋產權證的,從而也就難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通過采取偽造、涂改、假冒有關證明文件的手段,欺騙產權登記機關而達到變非法為合法占有不動產的目的也并非不可做到。對這種行為,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所為,顯然應以貪污罪處罰
2.從貪污行為的特性或者說行為的類型性特征分析考查,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占不動產,存在現實可能性。貪污罪在客觀上是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侵占財物的行為,就其中的“竊取”、“騙取”行為方式而言,與普通盜竊、普通詐騙中行為人事先并不持有所要秘密竊取或者騙取的財物不同、貪污罪中的行為人實際上一般都因為其職務、職責而對公共財物擁有支配權、調撥權、管理權,如對公有房屋行使實際控制權,行為人完全可以在支配管理的情況下,將不動產的所有權轉歸己有;就其中的“侵吞”行為方式而言,則和普通侵吞、職務侵吞一樣,行為人始終擁有著主管、管理、經手單位不動產的職權。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不動產的行為也偶有發生,這些行為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動產行為一樣,都侵犯了國有單位的公共財產所有權,觸及刑法設立貪污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因而有必要將不動產納入貪污罪的對象范圍。
景縣人民檢察院 姚艷萍 霸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