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君燦 ]——(2003-11-21) / 已閱41635次
論對華反傾銷投訴的原因和對策分析
魏君燦
內容摘要:
反傾銷作為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認定和許可的貿易保護措施,是國際通行的保護國內產業的手段,也是用來對付不公平競爭的必要工具。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實施、能夠有效保護國內產業且不容易招致報復的特點。近年來,我國產品在國際山場上屢造反傾銷投訴,認清國外對我國產品反傾銷指控的原因,并采取相應對策,已成為我國企業進一步拓寬國際市場的當務之急,也成為理論界的關注的一個焦點。本文將通過分析國外對華反傾銷的現狀和特點,明確其原因,然后針對性地提出應付對策。
關鍵詞:反傾銷投訴 原因 對策
一、國外對華反傾銷投訴的現狀和特點
近20年以來,中國的經濟和出口貿易獲得了飛速的增長。但是,隨著我國商品出口貿易量的增加和在世界出口榜上排名的上升,對我國發起反傾銷調查的國家也逐步出現了擴大之勢,“例如,從80年代的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等發達國家逐步擴大到近年來一些發展中國家,如墨西哥、印度、埃及、南非、秘魯和土耳其等國也頻頻對我國提起反傾銷調查。” 另外,由于近年來我國已經被歐美等一些國家列為反傾銷的頭號目標,所以針對我國出口企業和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案件接連不斷,“綜合WTO統計資料和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的統計資料,從1979年8月歐共體對我國出口的糖精納發起第一起反傾銷案件以來至2001年12月初,已經有歐美等29個國家對我國提起共計477起反傾銷案件,我國已經成為全球遭受反傾銷調查案件最多的國家。2000年各國提起的反傾銷案件總數為251起,其中我國遭到反傾銷起訴的案件有33起,對中國的反傾銷占世界總數的13%以上,但是當年中國的出口外貿額占世界總額的比重卻只有9%。2001年1月—11月中旬,我國遭受的外國反傾銷投訴案件已經達到34起,已經超過了2000年遭反傾銷投訴的案件” 。 顯然,中國已經是世界反傾銷浪潮的最大受害者。各國對我出口產品的頻頻反傾銷已經構成了對我國經貿發展的實質性障礙。
從目前外國對華反傾銷的現狀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特點:
(1)以歐盟為主的發達國家是對華反傾銷指控的“主力軍”。在對我國產品提出反傾銷指控的國家和地區中,歐盟一直是“領頭羊”。我國遭遇的第一起反傾銷指控就源自歐盟。近年來,歐盟對外國和地區產品的反傾銷指控與日俱增。據歐盟委員會發表的一項統計報告顯示,“僅1999年,歐盟對其它國家和地區產品實施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的案例高達89件,較上年增加61件,其中涉及中國內地產品案例為12件(1998年1件)。今年第一季度,歐盟又對涉及22種進口產品征收了臨時反傾銷稅,對9種進口產品征收了永久性反傾銷稅措施” 。
(2)反傾銷對象多集中在我出口“拳頭產品”上,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出口增長的穩定性與成長性。“如歐盟對我國彩電、自行車、箱包、鞋類產品、熱軋平板鋼材與可鍛鑄鐵管配件實施反傾銷措施,特別是對我出口彩電征收高達44.6%的反傾銷稅,幾乎使我國彩電退出歐盟市場,而這一市場每年進口量為1000~1500萬臺。出口市場日益萎縮,也是我國國內彩電企業大演價格戰的一個外因。此外,如我拉美第二大貿易伙伴阿根廷對中國紡織品、服裝、鞋類、玩具等也征收了高額反傾銷稅”。
(3)反傾銷發起國家和地區由最初的發達國家開始向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延伸。近年來,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對我提起反傾銷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時,俄羅斯、印尼、阿根廷、臺灣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加入到對我反傾銷指控的隊伍中來,如阿根廷對我國大到機電、化工等附加值高的產品和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大宗產品,小到餐具、煙花、掛鎖、紙牌等低附加值的產品,寬范圍地實施了反傾銷措施,使雙邊貿易受到嚴重影響。
(4)反傾銷訴訟已經成為跨國公司在全球市場上應對中國產品沖擊的一個重要法碼。從比較優勢理論來說,發展中國家較發達國家而言具有低勞動力成本的比較優勢,因而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前者以其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與后者比較優勢的技術和資本密集型產品進行市場交換,雙方各取所長。由于貿易條件、市場依存度和非價格競爭因素等條件的限制,一般情況下,發展中國家往往處于不利地位。但是從實際情況看,由于資本沉淀和勞動力轉移等退出障礙的存在,一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不愿退出勞動密集型產品生產,或者盡可能地延長退出時間。這樣,在產業結構完成升級之前,需要政府提供某種程度上的貿易保護。中國出口產品價低、量大、廠商分散的特點,就很容易成為國外反傾銷訴訟的目標。
二、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原因及其分析
對華產品反傾銷確實已經成為中國出口的“攔路虎”,而且隨著中國出口規模的逐年擴大,這一問題將長期嚴峻地突顯在中國外貿主管部門和業者面前。知己知彼,認真分析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的原因有利于中國出口的順利進行。
(1)低價傾銷的客觀存在成為反傾銷訴訟的導火線。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在一定程度上也并非空穴來風。建國以來,我國經濟取得了迅速發展,但由于市場尚不規范,盲目跟風現象廣泛存在,從而導致了大量的缺乏目標性的重復建設與盲目發展的市場行為。市場上因而出現了大量過剩產品,企業為了生存在其國內和出口的銷售策略上竟相采取低價傾銷策略。“在出口價格上,香港某刊物對我國160種出口產品的調查中發現,有120種商品價格比應有的價格低20%。由此可見以低于正常價格向外國銷售我國產品的現象的確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與此同時也有不少數據顯示我國部分出口商的低價銷售給進口國的國內同類產品工業造成了實質性損害” 。
我國企業產品的傾銷現象有著綜合的深層原因。首先,按照赫克歇爾—俄林理論,兩國之間之所以存在貿易,是由于商品價格有差異。與我國的國情相關,我國產品生產市場上原料與人力資源的價格相對低廉,因此各企業有條件依賴于低價策略來開拓國際市場,增強自己產品的競爭力,擴大出口。其次,我國大量中小型企業不注意引進與學習先進的管理與銷售觀念,導致銷售觀念落后。在市場營銷中仍廣泛采用相對單一的價格策略,而不注重自己產品在性能、服務等硬件方面的改良,這也必然表現在他們的出口銷售策略上。再次,出口結構失衡。從產品結構看,我國出口的多是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品、機電產品、化工產品,產品的附加值相對偏低,易給進口國造成低價傾銷的印象。從市場結構看,我國有65%是以歐美為目標市場的,出口過于集中,競爭激烈。此外,與政府與一些部門盲目鼓勵出口缺乏指導性也有一定的聯系。
(2)我國經濟體制和企業運行模式中國家控制對市場運作模式的影響問題。我國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明文規定要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顯然,我們要實行的不是西方的市場經濟,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西方的市場經濟之間是有一定差異的。近20年來,雖然我國在邁向市場的過程中采取了許多改革措施,如通過匯率并軌實施了單一的匯率制度,允許并鼓勵外資進入許多國內的生產領域,通過建立生產資料、勞動力和資金市場來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但是無論是從經濟體制上還是從經濟學理論的分析出發,并不能就此將我國劃歸
為市場經濟國家。而由于歐、美各國的法律或者一般都有對市場經濟體制和非市場經濟體制
的區別標準,“其主要的一些標準包括:一國貨幣的自由兌換程度;勞資自由談判工資的程度;國家對生產資料、資源配置和所有制的控制程度等等”。 鑒于我國現行經濟運行機制中的經濟運行主體全部屬于國有 或由國家控股的情況較多地存在,由此而反映出來的國家通過其所有權來直接管理或者于預企業經營的狀況亦較為普遍,此外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仍處于管制狀態,一些壟斷性行業的限制進入等等,上述狀況一方面反映了現行經濟運行模式和一般市場經濟模式之間的差異,另一方面也影響了各國對我國經濟體制的運行方式主要是通過市場來配置資源、生產資料、勞動力和資金的客觀評價。
(3)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WTO協議關于反傾銷的規定。反傾銷是WTO允許的保護本國產業的一種合法手段。根據WTO《反傾銷協議》,各國政府要對某個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
稅,不僅要證明某進口產品存在著“傾銷”,以及傾銷對進口國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造成了損害,還要證明該進口產品的傾銷和產業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進口國同類產業的損害是該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的”。 不過,該協議并沒有具體對“傾銷”是否屬于不公平競爭作出具體判斷,而是為各成員國在能否采取反傾銷措施方面制定了規則。鑒于WTO協議已經明確限制各國使用配額和許可證等非關稅壁壘來保護本國的產業,所以,反傾銷措施這一WTO允許的保護本國產業的合法手段,就被各國作為保護本國產業的一種合法手段,頻頻用來反對其他國家的不公平競爭。一些國家近年來不斷強化其反傾銷立法,降低傾銷的構成要件,擴大反傾銷調查的范圍。各國貿易保護主義濫用反傾銷措施具體反映在全球反傾銷案件的大量增加上。
三、我國應付外國反傾銷投訴的對策
(1)抓住入世的機會,健全社會主義經濟價格體系,調整和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要充分發揮價值規律作用,使企業成為市場經濟真正主體,獨立承擔風險,使產品價格與商品價值直接掛鉤,建立起市場經濟的價格體系。特別重要的是要盡量減少由國家定價的商品種類,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價格體系的早日建立。這樣,即使我企業出口商品遇到進口國廠商等的反傾銷投訴的情況,由于我企業出口商品的價格主要是市場因素決定的,并且是不受國家定價控制的,就有可能根據歐美反傾銷法的相關規定,爭取獲得涉案企業的單獨稅率甚至整個行業的市場經濟地位,從而使歐美等國反傾銷法規定中所謂替代國標準不再對我涉案企業適用,同時,我國應積極順應市場要求,改革產品結構,屏棄重復建設,實施產品差別化戰略,提升產品附加值,避免企業在低附加值的產品中進行過度競爭。要求商務部、行業協會和出口商會及時出口商品的銷售狀況和渠道,了解自己出口商品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的影響,積極幫助企業作好應訴工作。
(2)盡快理順企業產權制度,盡量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歐美反傾銷法認為,在一個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通常在資源分配和價格決定中起的作用極小。而私企受利潤驅動,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米制定其商業決策,不受政府的干預。因此私有企業的產品和生產成本,較能合理地反映經濟現實。” 對于我出口企業來說,如能使外國行政當局對其市場經濟地位認可,就意味著我出口產品的成本和價格有了被直接認可的可能,否則,涉案企業的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就不會被認可,而要以一個所謂市場經濟性質的第三國的類似產品的成本作為替代價格。而由于這種替代價格選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會對我出口企業造成實質的不公平和歧視。面對上述狀況,我出口企業一方面要通過自身的體制改革來促進企業理順其產權制度,并以此作為建立企業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另外,對現有的國有企業也要加快其股份制改革,并在理順國有企業產權制度的前提條件下,有效地從機制上割斷企業和國家在產權上的連接關系,從而為進一步減少和取消國家對企業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創立良好客觀條件。
(3)利用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反擊各國對我的歧視待遇。盡管入世后并不會立即改變中國屢遭外國反傾銷投訴的現狀,但入世后,我國一方面可以利用在多邊貿易體系中
的發言權來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挑戰這些歧視做法,我國應加大對歐美等國在反傾銷投訴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對我國的歧視政策放在WTO規則中加以評判的力度,以便盡早通過WTO這一多邊貿易體制來維護我國應得的正常待遇。
(4)遭到反傾銷投訴的企業要積極應訴。針對我出口產品的國際反傾銷案一直居高不下的現狀,出口企業一方面在國際反傾銷案案發前就應當未雨綢繆,盡早采取各種防范措施,為此要及時和充分了解本企業的出口產品或者其他類似出口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和走勢,以及該出口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業所造成的各種影響。同時,為了保證國內企業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訴訟,行業協會或進出口商會可以考慮建立應訴基金,入會企業依出口額多少按比例上繳年度應訴基金,一旦同類出口產品遇到國外反傾銷指控時,由應訴基金支付相關應訴費用,包括律師費和企業聯合應訴的組織成本當國際反傾銷案,涉案企業應該積極應訴,只有積極應訴,才有可能獲得較好的應訴結果,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出口企業要盡早了解反傾銷答卷的要求,做好應訴材料的準備工作。反傾銷案一旦發生,外國反傾銷主管當局都會要求涉案企業在規定的時間里及時回答各類調查問卷,出口企業應根據客觀情況認真填寫;②出口企業一定要在國家反傾銷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和進出口商會的共同協調和支持下迅速組織,積極應訴;” ③聘請有經驗且對我友好的當地律師進行申辯和負責處理案件。聘請當地律師進行反傾銷訴訟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必須的,這不僅因為當地律師同有關當局有眾多的人事關系和業務聯系,更重要的是他們諳熟當地法律和復雜的訴訟程序與手續,而且一般而言,只有當地律師才有權經宣誓調閱與本案有關的檔案和資料,尤其是保密性的材料,這樣就能做到知己知彼,使申辯能更有效地進行,取得對我有利的結果。”
參考書目:
(1)黃巖君著《中國反傾銷實踐指南》,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朱捷、田德旺著《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年第2版
(3)熊恩浩主編《反傾銷案例》,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3月
(4)五礦化工進出口公司編《如何應對國外反傾銷》,中國對外經貿出版社2002年9月版
(5)方瀟著,香港回歸后我國反間接傾銷對策和構想探析[J],《國際商務研究》,1997,(6)
(6)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J].法學評論,2000,(6)
(7)李煉著《反傾銷法律與實務》,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7月第一版
(8)王景琦編《中外反傾銷法律與實務》,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