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2-12-10) / 已閱8103次
在古代中國,早在西周時期,便有人論述過法的問題。周公姬旦就主張“明德慎刑”,反對族刑連坐、濫殺無辜,要求注意區分犯罪的故意與過失、偶犯與累犯,還提倡先教后罰、以教代罰。這些刑法思想,體現出周公的刑事法理觀念。
到了諸子蜂起、百家異說的春秋戰國時代,萌發了中國法思想史上第一個輝煌的時期。當時的各家各派,諸如儒家、墨家、道家、法家,對于法的問題都曾議論紛紛。
儒家主張實行禮治、德治和人治。認為“為國以禮”,要以維護等級差別的行為規范――禮,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政治秩序的最主要的工具;認為“為政以德”,要求統治者依靠“德行教化”來實行統治;認為“為政在人”,要求由圣君賢哲來實行統治。
墨家主張用法來“壹同天下之義”。他們提出“尚同”說,認為在法產生之前,人們各有各的是非標準,即所謂人各有“義”,大家意見分歧而不可避免地發生爭斗,后來選出天下賢人確立為天子,“發憲布令于天下之眾”,這樣就終于實現了“壹同天下之義”,就終于有了法。還提倡“兼愛”說,勸說互愛互利,主張“賞賢罰暴”、“不黨父兄”不偏富貴,反對親親原則。
道家主張“道法自然”,認為自然法則就是辦事的根本原則,由此而主張“無為而治”、一切順乎自然,反對制定各種禮法制度
特別是以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等為代表的法家,反映新興地主階級的愿望,反對儒家的“禮治”、“德治”和“人治”思想,主張運用法來治國安邦。法家是個被史學家視為建法立制、富國強兵、著書定律、以法治國的學派。
從秦漢至鴉片戰爭的漫長時期,法思想領域中長期占據統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統儒家思想,戰國時期法學的欣欣向榮局面不復出現。但這二千年中,封建的立法和司法并沒有停止它的發展,每一大的封建王朝都有體系龐大的法典和繁復的行政與司法合一的體制。立法和司法的實踐不可避免地要在法學理論上作出反映,因而這二千年中,法學的進展雖然是緩慢的,但終究也在進展著。
這期間董仲舒等人所形成的封建正統儒家法思想,把君主制定法的權力披上神學外衣,并且將這種權力同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和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結合在一起。闡述這種思想的儒家經義成為立法、司法的根本原則。董仲舒還以《春秋》經義判案,并將所判決的232個案件作為案例著為《春秋決事比》,亦稱《春秋決獄》。
這期間,在法學領域中還出現了通常所說的“律學”,出現了一批象馬融(漢)、鄭玄(漢)、張斐(晉)、杜預(晉)、長孫無忌(唐)這樣有影響的法學家、律學家。他們都有專門對以律為主的成文法進行講習、注解的法學著作,這些著作不僅從文字上、邏輯上對律文進行解釋,而且也闡述某些法的理論,如關于禮和法的關系,刑罰的寬嚴,肉刑的存廢,律、令、例的運用,刑名的變遷以及聽訟、理獄等方面的理論。
鴉片戰爭后的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思想史上又出現一個百家爭鳴的局面。在時代劇變情勢下,農民革命領袖,地主階級改革派、洋務派、頑固派,資本階級改良派、革命派,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和法等各種問題盡抒己見。特別是一生中大部分時間從事立法、司法工作的清末重臣沈家本,不僅深入研究了中國傳統的法和法學,而且在相當廣泛的范圍研究了當時歐美日本的法和法學,他主張中國法學要適應世界歷史的新潮流,提出了法學研究應當堅持中西結合和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原則,在中國法學發展史上作出了貢獻。
在西方,古希臘和古羅馬的著名思想家、法學家如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烏爾比安等,都曾廣泛且深入地論及或研究了法的問題。
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等人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兩種,認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并指導人定法的普遍法則,最早提出了自然法學說。特別是被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贊譽為“古代最偉大的思想家” 、被恩格斯在《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中褒揚為古希臘“最博學的人物” 亞里士多德,不僅在哲學、邏輯學、倫理學、歷史學、政治學、經濟學、美學以及自然科學的許多部門都有精深的研究,而且對西方法學的發展也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就法理學而言,他在法的基本理論、基本范疇方面,舉凡法的定義、目的、作用、分類,法治,法與政體,法與自由,法與教育等一系列基本問題,都有闡述。
亞里士多德對法理學的一個重要貢獻在于,他是西方法學史上第一次系統地闡述法治學說的人物。亞里士多德力排眾議,倡言法治、反對人治、一再強調實行法治具有必要性和優越性,認為“法是最優良的統治者” ,提出了“法治應當優于一人之治” 這個著名的命題。
古羅馬思想家、法學家西塞羅,在亞里士多德等人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基礎上,第一個系統地闡述了自然法學說。特別是古羅馬伯比尼安、保羅、蓋尤斯、烏爾比安等所謂羅馬五大法學家的出現,標志著法學家已經作為一個職業法學家群體出現,標志著法學成為一種專門的學問。他們協助國王立法,參與訴訟,解釋法、講授法學。雖然他們沿襲希臘時期斯多葛學派和羅馬人西塞羅的法思想,并無太多的獨特建樹,但他們在深入研究羅馬法時,也深入闡述了法學的一般原理,例如闡述了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關系,闡述了公法與私法分類的原理,特別是詳盡地闡述了以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中心的法的概念和法的關系。他們的著述不僅在當時受到統治者的推崇和高度重視,具有法的效力,而且對以后西方法學特別是立法實踐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西方歷史發展到中世紀,神學統治著上層建筑領域的各個方面。正如恩格斯所說:“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侶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學一樣,成了神學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學中通行的原則來處理。教會教條同時就是政治信條,圣經詞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學家已經成為一種階層的時候,法學還久久處于神學的控制之下。 雖然如此,但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存在畢竟是個客觀事實,所以,中世紀歐洲也還是有著自己的包括法理學在內的法學的。只是這時的法學同神學交融在一起。這種法學集中地反映在中世紀最大的神學家阿奎那的神學法律觀中。
西方歷史進入資產階級革命時代以后,資產階級法學世界觀在澎湃而起的各種革命思潮中是最有影響的思潮。在資產階級革命浪潮中產生了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盧梭和羅伯斯比爾等一大群風云一時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或重大的歷史人物,他們著書立說,對法的問題進行了多種多樣的研究和探索、把西方法理學推進到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特別是他們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論,為資產階級推翻封建舊世界、建立資本主義新世界提供了銳利的理論武器。
革命時期的思想家、法學家還提出了許許多多其他的法學理論。像孟德斯鳩便提出了法的精神的學說,洛克和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羅伯斯庇爾提出了系統的人權學說,康德尤其是黑格爾則提出了他們的法哲學,等等。
自然法學派衰落了,歷史法學派、分析法學派、哲理法學派等等應運而生了。分析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人約翰•奧斯汀(1790-1859),這一學派強調對法要著重進行法理學上的分析研究,輕視甚至否定對法進行價值研究,提倡運用純形式邏輯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認識法的共同的概念、原則和特征。按照奧斯汀的理論,人們不必過問法是否符合正義,法就是現存的、實實在在的命令和規則,“惡法亦法”,對于法,人們只有服從。顯然,無論奧斯汀是有意還是無意,他的學說事實上已經是為現存法制的合理性和永恒性作論證作辯護了。
歷史法學派是在德國出現的以胡果,特別是以薩維尼為代表的一個法學派別。這一派既否定自然法學派的理性法學、正義法學,也否定奧斯汀的規范分析法學。在他們看來,自然法學派指望能夠制定出合乎人類理性、正義且普遍適用的法的觀點,不過是幻想;分析法學摒棄理性主義法學而注重對法作出實在的邏輯的分析,固然是可取的,但分析法學不在意法的內在的東西也是不足為訓的。
除了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以外,此間還有以法國的孔斯坦(1767-1830)和英國的邊沁(1748-1832)、約翰•密爾(1806-1837)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派等等。
我們不難看到,在二千多年的文明史上,的確產生過眾多的給予法理學以至整個法學的發展以深刻影響的人物,產生了紛紜繁雜的法的觀點、思想、理論、學說,繁衍了種種法學流派。社會科學的各種觀點學說,與作者本身的內在性格是密不可分的。人性決定思想,人性決定一切。
作者黃維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會計師,經濟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