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2-12-10) / 已閱35570次
我國的電子商務的發展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技術障礙。Internet技術日新月異,但作為一種新事物,它的現狀并不是完美的。首先是穩定性。由于外界因素,在Internet中傳輸的信號可隨時被破壞或丟失,網站也有可能因故障而停止運行,這對于商家來說是難以容忍的。其次是安全性。傳輸中或存儲著的信息可能被黑客竊取,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技術措施保障數據的安全性,這樣商家對電子商務會有所顧慮。第三是網絡速度。由于網絡速度慢,上過網的人都會為因特網上慢騰騰的速度而發愁,訪問一個站點,往往要等待很長時間才得以顯示內容。
(二)信用障礙。電子商務是全球性的貿易,買賣雙方往往遠隔千里,不可能對交易對方作詳細的了解;而且,電子商務的標的具有虛擬性,缺少可以被具體控制的實物,因而對當事人的商業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法律障礙。與日新月異的技術發展和電子商務模式的更新相比,由于法律固有的穩定性和立法機構認識能力的限制,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無法及時出臺。一方面是法律在一些電子商務帶來的新領域里呈現空白,另一方面是傳統法律與電子商務行為很不協調。這方面的弊害主要是使商家無法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對既得利益缺少安全保障,同時,那些不協調的法律可能直接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四)其他問題。如網絡基礎設施落后,收費過高,公民網絡知識的缺乏等。
三、立法狀況
近年來,為了加強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國務院、原郵電部等部門先后頒布了一系列與之有關的法規和規章,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國際聯網管理辦法》、《中國公眾多媒體通信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出入口信息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等。2004年8月28日通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簽名法》,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具有劃時代的意義,為中國的電子商務奠定了法律基礎。但實施中還有很多問題,如相應的法律銜接、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運營規范及免責問題、訴訟管轄等等,尚需大量配套規章和司法解釋來補充完善。《電子簽名法》的實施仍需要一個啟動和磨合的過程。
第二章 網絡交易對稅收的影響
第一節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機遇
互聯網對社會方方面面的影響是廣泛而深刻的,在新舊兩種事物交替與融合的過程中,新事物總會煥發它的亮點。電子商務對稅收帶來的積極效應是顯而易見的,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機遇主要有:
一、提供新的稅源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在線交易的金額急劇上升。電子商務銷售金額的上升,給各國的流轉稅提供了新的稅源;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間環節,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從而提高了企業的商業利潤。企業利潤的增加,給各國所得稅提供更多的稅源。
二、電子商務給稅收征管的改革提供了機遇
賬簿、憑證管理不僅是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的基礎,而且也是稅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為了保證國家稅收的正確計算征收,防止和打擊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必須加強對納稅人帳簿、憑證的管理。然而,電子商務的發展,無紙化程度會越來越高,賬簿、憑證等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被輕易地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線索、痕跡。這就使以傳統紙制憑據為根據的稅收征管、稽查失去了基礎。為了改變在電子商務稅收中的被動局面,稅務機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進行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務管理的電子化程度,以適應由于電子商務的廣泛開展而產生的新情況。因此,可以說電子商務在客觀上促進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加快了稅收征收管理的現代化步伐。
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一系列交易活動的,包括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過程。在電子商務的條件下,生產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供應貨物而成為供應商,它可以與消費者直接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稅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從而使征稅網點大大減少,節約了稅收成本。
三、電子商務促進國際稅收協作
電子商務是開放化的貿易,它涉及的稅收問題也必然國際化。國際社會為此應進行更廣泛的稅收協調,以消除因各自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而形成的國際貿易和資本流動的障礙。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調不僅局限于消除關稅貿易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還會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調可能在立法稽查方面都要更緊密一些,這就要求各國稅務機關互通情報,緊密配合,從而促進國際間頻繁的稅務聯系。
第二節 電子商務發展對稅收的挑戰
一、電子商務發展對稅收理論的挑戰
(一)稅收概念問題
稅收是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形式,是一種分配活動。從財政角度講,稅收是取得財政收入的重要支柱,特別是市場經濟國家尤其如此。通常我們認為稅收分配的方式是實物或貨幣。但是,在網絡時代,稅收分配已由現實世界進入到虛擬世界。稅收參與分配的環境和方式,將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常設機構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戰。下面就常設機構的內涵做一個簡要的分析。
1、“常設機構”一語特別包括:(1)管理場所;(2)分支機構;(3)辦事處;(4)工廠;(5)作業場所;(6)礦場、油井或氣井、采石場或者其它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2、“常設機構”一語還包括:(1)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或者與其有關的監督管理活動,僅以連續超過六個月的為限;(2)為勘探或開采自然資源所使用的裝置、鉆井機或船只,僅以使用期三個月以上的為限;(3)企業通過雇員或者其他人員,在該國內為同一個項目或有關項目提供的勞務,包括咨詢勞務,僅以在任何十個月中連續或累計超過六個月的為限。
在虛擬世界,常設機構就很難判定,因為非居民可以通過設在來源國的服務器上的網址進行銷售活動,與傳統的認定方法發生沖突,此時該如何處理,有待各國法律和條約明確規定。除“常設機構”外,“居民”、“收入來源地”等概念也需要重新解釋或定義。
(二)稅收原則問題
稅法基本原則是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會經濟關系在稅收法制建設中的反映,也是對稅法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全過程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準則,其核心是使稅收法律關系適應生產關系的要求。電子商務作為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運而生的網絡經濟的組成部分,具有交易虛擬化、全球化、隱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點。雖然電子商務的出現為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使現行稅法的某些規定難以適用,并形成了一些稅收征管中的盲點,但并未對生產關系和稅收法律關系本身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1、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的影響
稅收法定原則是民主和法治原則等現代憲法原則在稅法上的體現,是稅法至為重要的基本原則。它指的是國家征稅應有法律依據,要依法征稅和依法納稅。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確,征稅必須合法。諸如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減免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予以規定,其具體內容也必須盡量明確,避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權利的濫用留下空間。而征稅機關也必須嚴格依據法律的規定征收稅款,無權變動法定的稅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稅既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
稅收法定原則要求稅收征納必須有明確、肯定的法律依據,否則不利于征稅。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全新的商品經營和交易方式,因其自身所具有的虛擬化、無紙化、無址化、高流動性等特點,對這一原則提出了挑戰。現行各稅法中都沒有關于電子商務課稅的相關規定。“沒有法律依據國家就不能課賦和征稅,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這一直是稅收法定主義的核心。”因而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能否征稅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2、電子商務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影響
電子商務將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稅收公平原則是指稅制設置應使每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每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負擔水平保持均衡,如果每一種稅能夠以公平方式對待每一個納稅人,公正地影響納稅人稅前和稅后的盈利水平,那么這一種稅可認為是公平的。但是,盡管電子商務發展迅猛,成交量大增,目前大多數國家對電子商務卻不征稅。形成了對傳統交易、有形的經營銷售征稅,而對于在互聯網基礎上的現代交易、無形經營銷售卻不征稅的狀況。這顯然是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的。
由于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電子商務不能被現行稅制所涵蓋,其本身所具有的流動性、隱匿性以及數字化與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電子商務成為優良的合法的避稅港,再加上一些國家對電子商務采取免稅政策,更使電子商務企業的稅賦遠遠低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稅賦;而另一些國家為防止稅收流失,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又使電子商務企業的稅賦高于其他行業,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如資金流與物流不一致給企業增值稅抵扣帶來問題;電訊企業按3%繳納營業稅,而其他企業則要按5%繳納營業稅;對普通企業征收印花稅,而對網上的訂單、合同沒有征收印花稅;從事同種電子商務的企業之間稅賦不公。由于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則,所以許多國家的稅法在適用稅收公平原則時,都特別強調禁止對特定納稅人給予歧視性對待,也禁止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別優惠。但是由于各國或地區對電子商務的稅法規定不一致、不統一而造成從事同種電子商務的企業之間稅賦不公,這種問題雖然以前也存在,但在電子商務領域表現更為突出。
3、電子商務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影響
一般認為,稅收效率包括稅收行政效率和稅收經濟效率兩大方面。
(1)稅收行政效率與電子商務
稅收行政效率原則要求在稅務行政方面減少費用支出,盡可能減少稅務支出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這一原則早在亞當•斯密時期就已得到體現。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就提出了確實、便利、最少征收費用等原則,其后的瓦格納提出的稅務行政原則也包含了這些要求。
稅收的征管效率也就是稅收的制度效率,即如何充分實現稅收財政功能的基礎上使稅務費用最小化。所謂稅務費用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管理成本或實施費用,指稅收機關為保障稅法順利實施和及時、準確、足額地稽征稅款所花費的費用;二是納稅費用或服務成本(Compliance Cost),指納稅人在對自己負有納稅義務的課稅對象依法計算、繳納稅款過程中而花費的費用;三是政治費用,是指納稅人試圖影響稅法而發生的費用。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由經營者通過網絡直接提供給消費者,而失去了批發商、零售商、代理人等中間人。中間人的消失,會使稅收征管變得復雜化,原來可以從中間人取得的稅收,變成向廣大消費者各自征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的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而且對于電子商務,稅務機關必須運用高科技手段征管,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更增加了稅收征管的成本。電子商務與稅收征管效率原則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憑借電子化、信息化的稅收稽征工具,稅務機關的管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但從總體上提高還是降低效率,主要取決于稅務機關的管理水平。
(2)稅收經濟效率與電子商務
稅收經濟效率原則又稱稅收中性原則,強調稅收不應對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發生干擾和扭曲,應盡可能地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保障經濟的良性、有序運行,提高經濟效益。在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稅收中性原則曾作為人們判斷稅收是否高效和優良的重要標準。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干預經濟失效的情況下,稅收中性思想又得到復歸和再發展,并成為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進行稅制改革的重要理論依據。
稅收征管效率原則要求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簡明確定、易于理解,以有利于降低納稅人的服從成本。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信息化工具的運用也使逃避稅行為更加容易,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二、對現行稅法體系的挑戰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有成了合法的納稅人,才可能明確地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其經濟利益才是可預測的,因為稅收本身是任何一項商業活動都必須負擔的一種費用,因而稅法對稅收的規范程度和執行情況也將直接影響著這項商業活動的最后利益。然而,目前各國現行稅法都沒有將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商業貿易方式納入征稅的范圍,這就使得電子商務稅收問題處于一種不確定性之中。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適當修改現行稅法,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進行專門的立法。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雖然我國已有相關規定,如《電子簽名法》等,但認定電子文件證據的法律效力,還有許多細節問題需要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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