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2-12-10) / 已閱11521次
增值稅抵扣鏈條嚴重受損,內在制約機制作用逐步減弱,直接影響了我國稅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
1、直接危及了我國增值稅乃至整個稅制改革的成敗。由于目前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很多,漏洞很大,不少地方為了防止稅收流失,采取“定率”或“保底稅負”等辦法征收增值稅,致使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扣稅制度流于形式,有倒退到稅制改革前采取“實耗扣稅法”甚至按產品稅征收的老路上去的危險。增值稅在我國稅制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如果增值稅改革失敗,整個稅制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2、增值稅的征管效率明顯降低。由于增值稅抵扣鏈條中斷,抵扣憑證存在的漏洞不斷增多,增值稅收入流失現象日趨嚴重,征管效率下降。
五、稅收管理問題
(一) 管理模式問題
目前我國的增值稅管理主要集中在管好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通過管住這張票,實現對增值稅進、銷項稅額的有效監控,從而達到保障增值稅收入的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以票管稅”模式。然而,由于現階段我國所面臨的社會環境,尤其是還很不具備現代化稅收管理手段,使得我國增值稅的這種管理模式并不完全適應現實需要,有效性比較差。
“以票管稅”模式取得實效的前提是要管住管好增值稅專用發票,而在目前條件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既難管住,也難管好,通過管理這張票來達到管好增值稅的目的比較難。
“以票管稅”模式本身存有缺陷,難以解決納稅人銷售不開票、隱瞞經營收入等問題。“以票管稅”模式要真正實現有效管理增值稅的目標,必須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所有的銷售收入均如實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前提。然而在現實中,企業銷售不開票的行為大量存在,“零申報” 、“負申報”等異常現象比較嚴重,在納稅異常企業中低稅負企業所占的比重較大。
增值稅這種管理模式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存在明顯的弊端。
1、加大了增值稅管理風險。“以票管稅”模式,把管好增值稅完全寄希望于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在目前情況下,存在較大風險。因為現階段我國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依靠手工管理方式,管理質量不僅取決于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而且與其法制觀念、責任意識直接有關,人為的不確定因素太多,稍有不慎,就會給增值稅管理帶來損失。
2、誤導了增值稅管理思想,忽視了對增值稅的綜合管理。“以票管稅”不失為加強增值稅管理的一條思路,但作為一種模式來強調,容易誤導人們管理增值稅的思想,以為管好增值稅,只要管好增值稅專用發票就行了,從而放棄了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賬冊、庫存、資金、賬戶的全面監控,把對增值稅納稅人的綜合管理簡化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項管理,影響了增值稅管理的質量。
管票雖然是增值稅管理的關鍵,但是它不能完全管住納稅人的稅基。即使納稅人申報的進貨發票和銷貨發票內容,通過計算機交叉稽核證明是完全真實的,也不能證明納稅人沒有偷稅。從事生產的納稅人可以用多增支出或虛報各種損失的方法將多生產的產品轉入賬外,向不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銷售。從事商業的納稅人更是可以用賬外經營、體外循環的方法偷稅。對于這樣的不法行為,不通過類似突擊盤點存貨、查對運輸記錄等方法,審查其賬務處理的真實性,是不容易管住納稅人的稅基的。所以不能將“以票管稅”視為增值稅的管理模式。
增值稅的管理模式應該是:管賬是基礎,管票是關鍵,管賬與管票相結合。 (二)管理手段問題
增值稅是世界上較為先進的稅種之一,其征收管理對社會環境和技術條件的要求比較高。綜觀各國推行增值稅的實踐,凡是運用以計算機為主體的現代化管理手段的國家,其增值稅的管理都比較嚴格和有效。目前我國增值稅主要還是依靠手工管理,現代化程度還很低。增值稅管理從登記、認定、申報、抵扣、稽核到查處等各環節基本還停留在手工階段,雖然有些地區初步實現了增值稅人機共管,但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工具的使用效率并不高。計算機等現代化管理工具覆蓋面小,更未聯成網絡、形成合力。我國增值稅現代化管理手段體系建設滯后,給我國稅收工作帶來了較嚴重的后果。
1、增值稅改革缺乏先進管理手段的支撐,增值稅的優越性難以充分體現。由于計算機等現代化稅收管理手段建設落后,不僅阻礙了我國增值稅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而且嚴重影響了現行增值稅在經濟生活中作用的發揮,使增值稅改革缺乏必要的技術物質基礎,實踐中出現不同程度的變形,制約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
2、增值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差,防范和打擊偷騙稅行為的能力弱。在缺乏現代化管理手段的情況下,大量增值稅的管理信息難以有效收集,加上人工處理大量復雜信息的能力有限、時效性差,不能及時發現增值稅管理中出現的異常現象,并進行深入稽核,有效防范和打擊各種偷騙增值稅不法行為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增強。
總之,目前我國在增值稅方面存在的問題還比較多,對這些問題還沒有足夠的認識和了解,相關的理論研究和解決的嘗試經驗也不是很多,因此解決難度比較大。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管理手段的進步,這些問題將逐步得到緩解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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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維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會計師,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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