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亞新 ]——(2012-12-11) / 已閱4958次
公訴人在法庭上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可能因為對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有了新的認識,提出追加、減少或變更起訴罪名以及其他情節,對此,應當從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出發慎重對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減少罪名的,可以準許。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可以要求公訴人書面補充起訴,并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準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準許。
(二)法庭辯論應遵循下列的規則
1、緊扣焦點的辯論規則。控辯雙方展開的辯論應當是圍繞爭議的焦點進行,對于離開爭議焦點偏離案件定性量刑的辯論,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
2、禁止強加于人的規則。是指控辯雙方都有權發表各自與對方相反的意見,并且可以論證自己的觀點。
3、禁止人身攻擊性言論的規則。控辯雙方在辯論中,難免發生一方因論證舉例不當,對此,審判長應當即時予以制止,并且予以必要的批評。對于情節較嚴重的,應當敲擊法槌予以警告。
4、禁止設問而無答案的規則。或控辯一方有這種表現,審判長應當予以制止,并明確要求直截了當提出肯定性的意見。
(三)法庭辯論應注意的問題
公訴人在法庭上通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后,可能因為對起訴書所指控被告人的行為性質有了新的認識,提出追加、減少或變更起訴罪名以及其他情節,對此,應當從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出發慎重對待:
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沒有變化,僅改變起訴罪名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2、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減少罪名的,可以準許。
3、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追加罪名的,不能允許。可以要求公訴人書面補充起訴,并給辯方準備答辯的時間。但被告人表示同意追加罪名的除外。
4、因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發生變化而要求將重罪名變更為輕罪名的,可以準許;將輕罪名變更為重罪名的,不能允許。
5、起訴書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在法庭上口頭要求撤銷的,一般可以準許。若辯方提出需要作抗辯準備的,可以延期審理。
6、起訴書未認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公訴人口頭提出予以認定的,可以準許。
論法官語言表達的基本要求是:
1、語言表達要合法確切
合法是口語表達要符合法律法規,包括:一是口語表達要符合規范;二是既要符合程序法,又要符合實體法;三是每個階段、各個環節都要合法。
2、客觀公正
客觀是法官的口語表達要符合案件的真實情況,口說要有據,不偏聽偏信,不信口開河。公正是指法官口語表達,不能袒護控、辯任何一方,一視同仁,公正對待。
3、簡潔嚴謹
簡潔是指法官口語表達必須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嚴謹是指法官的口語表達要嚴肅謹慎。總之,說話既要讓人聽得懂,又要嚴肅認真。要盡量選用簡短而又能說明問題的語言,不宜選用冗長,啰嗦和隨意重復的語言。
4、平和文明
平和是指法官的口語表達證據要平衡和藹。說話不能有盛氣凌人之感。文明是指法官的語言要講究文明、規范,使每句話能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應。
論評議裁判的能力
評議裁判是刑事審判的一個重要階段,是法官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依據,適用法律對所審理的案件如何處理作出決定,為了保證合議庭評議案件的質量評議時應具備以下要素:
1、評議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應具備的前提條件。
2、評議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評議根據刑法岔規定如何正確對被告人定性。
4、評議根據案件事實如何依照法律準確量刑。
5、評議裁判應注意:一是要有利于合議庭成員充分發表意見,評議不對外公開;二是評議依據的事實必須是經法庭查證屬實的,未經法庭調查核實的事實不能作為評議的基礎;三是評議應當認真考慮被告人、辯護人合理辯護意見;四是評議結果要有決議及其理由;五是合議庭應當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
北安法院 楊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