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民智 ]——(2012-12-11) / 已閱8538次
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強化和完善了受理、管轄、送達等相關制度,特別是針對修改前管轄制度內外法的不統一、送達制度不盡完善導致 “送達難”問題、審查起訴中被告不明確致使審理程序難以推進、當事人起訴權保護不盡嚴格而引發對法院“立案難”的詬病等,進行了制度修改和完善。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新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立案制度程序公正,維護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形象。
一、深刻認識民事訴訟立案制度的程序公正價值
1.平等保護當事人的管轄權益
新民事訴訟法對協議管轄、管轄權異議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規定了應訴管轄,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也賦予人民法院管轄以正當的法律依據,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實現司法公正與高效。
2.嚴格依法保護當事人享有的起訴權利
新民事訴訟法在起訴程序中增加了保障當事人起訴權的原則規定,并對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聯系方式、被告應當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對不予受理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做出裁定等作了進一步要求,方便受訴人民法院準確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濫訴,有助于規范審判秩序。新民事訴訟法對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人民法院必須在七日內出具書面裁定, 強調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享有的起訴權利,堅決杜絕某些法院出臺與法律不符的內部指導意見等形式列舉諸多不予立案的情形,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明確留置送達、電子送達的規定,推進審判程序的有序高效進行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無故拒絕接受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的行為時有發生,新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做了強制性的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進行嘗試并積累了相關經驗的基礎上,此次修改增加了電子送達的內容,對提高司法效率,減少司法資源的負擔具有積極意義,對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嚴格依法執行民事訴訟立案制度新規定
(一)用好協議管轄制度,規范應訴管轄制度和管轄移轉制度,切實保障當事人管轄訴訟權利
1.關于協議管轄
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中合同案件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 (4)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協議的管轄的實際聯系地點要進行正確的識別、判斷。對于違反集中管轄和專門管轄的管轄協議,要依照現行有效的司法解釋進行認定。
2.關于應訴管轄
新民事訴訟法對應訴管轄作出明確規定。應訴管轄需具備以下幾項條件:(1)當事人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2)當事人應訴答辯;(3)應訴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我們認為,對于當事人既提出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不能視為被告接受受訴法院管轄。此外,要認識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加入到訴訟中來,應為兩個訴的合并。人民法院為了節省訴訟資源,防止發生矛盾判決,可以進行合并審理。但這種訴的合并并非必須,可以合并審,也可以分開審。如果第三人愿意接受受訴法院管轄,可以加入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中,自不必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第三人認為受訴法院對其沒有管轄權,也可以選擇分別審理,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主張權利。
3.關于管轄權的移轉制度
新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下放性轉移作了限制性的修改,增加了審批程序。但是,法律并沒有對管轄權移轉的必要條件、程序、當事人權利的救濟途徑等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個別法院對此疏于規制,將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較為隨意,規避上級法院的監督,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導致地方保護的可能性增加,也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制定相應的司法解釋,對該法律規定的“確有必要的條件、審批程序、文書形式”等予以明確,以利于正確適用法律。我們認為,法律規定的“確有必要”的情形,可以包括涉眾案件,區域性、行業性關聯案件,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勞動爭議、債權確認等案件。涉眾案件主要是指個案涉及人數眾多的案件,案件的當事人主要是自然人。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化解社會矛盾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此類案件可以交下級法院審理。區域性、行業性關聯案件主要是指一些群體性、類型化的案件。這類案件必須依靠當地黨委政府解決問題,下移管轄,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破產衍生訴訟案件是指衍生訴訟的勞動爭議訴訟、小額債權訴訟、債務人履行合同訴訟、追收債務人對外債權訴訟、撤銷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訴訟、確認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無效訴訟、取回權訴訟、別除權訴訟和抵銷權訴訟等案件。如果這類案件全部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高級法院成為二審法院,既不經濟,也不利于矛盾的化解。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對于標的額或者案件類型屬于下級法院管轄的,交下級法院審理,有利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當然,“確有必要”的情形還有哪些,應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摸索。
管轄權的轉移,無論是“下移上”還是“上交下”,都是對級別管轄權的變更,應當慎用。管轄權的轉移不能由受訴法院自行決定,要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這是為避免一些法院隨意向下移交案件管轄權而從程序上進行控制。根據有關規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報請上一級法院審批,上一級法院應當盡快作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書面通知。一般應當自收到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將案件交其下級法院審理請示的十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書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9〕17號)第四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將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作出裁定。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借鑒了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即必須對管轄權下移進行控制。從法理上講,移送管轄的行為,是法院就程序性事項做出裁定的行為,應當采用裁定書的形式。為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于下放性案件移送采取裁定的形式更為適當。即上級人民法院審批同意的,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并說明理由。當事人對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并作出裁定。
(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規范不予受理裁定的作出條件
新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必須受理;對原告起訴不予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不予受理民事裁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既要依法,又要穩妥。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權,對當事人起訴到法院的訴訟,凡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一律要依法及時受理,這是法定職責所在。但在實踐中,我們也要看到,有些法院在受理案件過程中,不顧矛盾化解的效果,一味收進法院,收進來之后通過司法程序處理效果不好,致使群眾的實體權利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給法院的工作帶來極大的不便,引發負面的社會效果。為解決這個問題,對這些敏感案件的受理,有一些法院采取“三不”原則,即不收起訴材料,不出具書面裁定,不予立案,并且在處理過程中工作簡單化、協調不到位,招致當事人和社會的不滿。各級法院要重視做好法律釋明、先行調解等工作,積極幫助當事人尋求理想的權利救濟途徑,從根本上解決矛盾。
(三)適應新形勢新規定的要求,科學運用留置送達和電子送達制度
新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的方式作出了新的規定,即視聽資料可以作為送達文書的證明。以拍照、錄像等視聽資料記錄送達過程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一是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確實居住于此地;二是送達人已經向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交付送達文書,但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或拒絕在文書上簽字蓋章的情況;三是送達人將文書留置于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的居住地。
人民法院決定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必須首先經過當事人同意,只有在當事人能夠并愿意接受和使用電子送達方式,人民法院才可以采用這一新途徑。電子送達要能夠方便法院和當事人之間送達訴訟文書,而不是使這一過程變得更加艱難或者給當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負擔。新民事訴訟法列舉了電子送達的兩種主要途徑,即傳真和電子郵件,但并沒有僅限于這兩種,還采用了兜底性條款,即“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人民法院應當注意電子送達媒介的確認。
實踐中,要充分保證受送達人的知情權和自愿選擇權,電子送達中應當要求受送達人自行提供并簽字確認能夠收到訴訟文書的數據系統地址,人民法院應當保存好訴訟文書已經發出及到達對方系統的相關證據。在審判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規定,不能將電子送達方式適用范圍任意擴大,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不能采用電子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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