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盧芬 ]——(2012-12-11) / 已閱7492次
第三,生活中確有一些“老中醫”,醫術高明但又年事己高,無法通過醫師考試,所以不具有醫生執業資格。當這些人不幸造成患者死傷時,以非法行醫罪論處常引發鳴冤之聲。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老中醫”不以行醫為業,偶爾治病救人,不幸發生嚴重后果,因為不符合非法行醫之行醫的職業性和反復性,所以不構成非法行醫罪,若診療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可以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論處;如果“老中醫”以行醫為業,診療正確卻因個別患者體質特異或其他原因發生意外事件,導致患者死傷,由于非法行醫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也就不能以非法行醫罪論處,行為人只應承擔行政違法責任;如果“老中醫”以行醫為業,醫德高尚,享有盛譽,但是不慎診療失誤,出現嚴重后果,行為人不因醫術高明而免于非法行醫罪的刑事責任。因為“即使是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成千上萬的患者醫治了百病的合法醫生,只要一次過失置患者死傷,也要承擔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與此相比,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沒有理由不承擔非法行醫罪的刑事責任。”當然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正如前文所述,對待這樣醫術高明,聲譽甚佳的非法行醫者,若無法定減刑情節,法院可以根據刑法第63條酌情減輕處罰同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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