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賀敬贊 ]——(2012-12-11) / 已閱16064次
摘要: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同一份遺囑,以此來處分其各自的或共同遺留的財產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關于共同遺囑,在各國法上有不同的規定。在我國,長期以來,以遺囑處分自己身后財產不是我國人民的習慣。但近年來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不再忌諱訂立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多。我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沒有明文規定,學術界對此又有不同觀點,導致在實務中,對共同遺囑的效力的認定非常不一致。在我國修訂民法典之際,從理論上對共同遺囑進行研究,從社會需求上探討共同遺囑的價值,對我國的立法選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同時對解決司法實務中的困惑應該也有幫助。
關鍵詞:遺囑 效力 肯定說 限定
目 錄
摘要 1
Abstract. 2
引 言 1
一、共同遺囑的概述 1
(一)共同遺囑的概念 1
(二)共同遺囑的特征 2
二、有關共同遺囑的立法現狀 5
(一)國外共同遺囑的立法現狀 5
(二)我國對共同遺囑的適用的爭論 7
三、我國對共同遺囑的立法選擇 10
(一)共同遺囑存在的合理性 10
(二)共同遺囑的必要限定 13
(三)立法建議 15
四、小結 15
參考文獻 16
致謝辭 18
附錄 19
共同遺囑探究與我國的立法抉擇
引 言
長期以來,以遺囑處分自己身后財產不是我國人民的習慣。但近年來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越來越多的人不再忌諱訂立遺囑,夫妻雙方共立遺囑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多。夫妻常將遺囑共立為:一方死后,所有共同財產歸生存方,或者再加上生存方死后要將共同財產歸于雙方或者一方的子女。但是,我國《繼承法》對共同遺囑沒有明文規定,在理論上也較少探究,為數不多的研究文章在基本問題上也沒有質的分歧,但是對在我國是否應承認共同遺囑問題上卻針鋒相對。
法律上無規定和學術上的爭議導致實務中,對共同遺囑的效力的認定非常不一致。在我國修訂民法典之際,從理論上對共同遺囑進行研究,從社會需求上探討共同遺囑的價值,對我國的立法選擇有一定的借鑒意義,有利于充分保護個人的所有權,也更有利于穩定社會主義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成員間的和睦團結,同時對解決司法實務中的困惑應該也有幫助。
一、共同遺囑的概述
(一)共同遺囑的概念
共同遺囑又稱合立遺囑、共立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的同一份遺囑,以此來處分其各自的或共同遺留的財產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共同遺囑有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和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之分。
形式意義上的共同遺囑又稱單純的共同遺囑,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各自獨立的遺囑,記載于同一份遺囑中。這種共同遺囑只是在形式上具有同一性,而在內容上是獨立的,其實質上為數份遺囑,各遺囑人變更或撤銷其遺囑的意思表示產生獨立的法律效果,不影響他人遺囑的效力。
實質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將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過一個遺囑表示出來,形成一個內容共同或相互關聯的整體遺囑。這種共同遺囑的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相互依存,互相制約,互為前提。其通常又有四種表現: 一是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的遺產繼承人,實際上就是后死亡者繼承先死亡者的遺產。此時的相互指定,以對方指定自己為遺產繼承人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沒有相互指定對方為自己遺產繼承人,其遺產為共同財產的情況居多。三是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同時還規定生存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后死者的遺產歸他們共同指定的第三人。四是相關的遺囑,即形式上各自獨立、實質上相互以對方的遺囑內容為條件的遺囑。一方遺囑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遺囑也歸于失效;一方遺囑執行時,他方遺囑不得撤回。
嚴格意義上的共同遺囑應當僅限于實質上的共同遺囑,而形式上的單純的共同遺囑,實質上為不同遺囑人的獨立遺囑,與共同遺囑有實質性的區別。
(二)共同遺囑的特征
與單個遺囑相比較,共同遺囑既具有一般遺囑的法律特征,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共同遺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現為:
1.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遺囑人的共同法律行為
共同遺囑至少有兩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一致,所以不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屬于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但這種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又與一般的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不同。它不是雙方或多方主體基于各自的目標和利益而形成的相對應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是雙方或多方主體確定和追求一個相同的目標,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一致,亦即“兩個以上的有著同一內容、同一目的并行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在民法理論上,一般將這種法律行為稱為共同行為或多方法律行為,其特點在于存在著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是共同的,由他們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所發生的法律效果是共同的。
2.共同遺囑的成立是基于雙方或多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共同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其設立遺囑的目的,不僅是為表示自己死亡后對遺產進行處分的意愿,還有對雙方或多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共同意思表示。但無論如何,只能是雙方或多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3.共同遺囑的遺囑內容相互制約
這一特點具體表現為三層意思:第一,當共同遺囑是共同指定第三人為遺產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時,其內容構成一個的完整共同體,不可分割。第二,當共同遺囑屬于相互遺囑和相關聯遺囑時,遺囑人之一處分遺囑所涉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應受他方意思表示的制約。如果在訂立遺囑時雙方都以對方的遺囑內容作為條件,一方的遺囑意思表示發生變更或撤回那就必然會導致,另一方的遺囑意思表示也不發生效力。 第三,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共同遺囑。各遺囑人也可單方撤銷自己的遺囑,只是一方撤銷后對方的遺囑因失去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歸于無效。若生存方按照共同遺囑繼承先死亡方遺產,即受共同遺囑的約束,則不得撤銷自己的遺囑、不得以其他遺囑處分共同遺囑指定的財產(包括自己的財產、繼承先死亡方的遺產),除非拒絕依共同遺囑繼承。尤其在相關聯的遺囑中,一方的共同遺囑內容已經執行的,另一方的遺囑也需執行,而不得撤銷遺囑。
4.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與一般遺囑不同
一般遺囑是由遺囑人單方作出,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而共同遺囑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訂立,共同遺囑人一般不能同時死亡,因此遺囑生效時間不能與一般遺囑一樣認定。從總體上來說,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共同遺囑不發生效力,或者部分發生效力,只有當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時,遺囑才能全部生效。 或者說,“在共同遺囑人中的一人死亡時,遺囑中涉及該遺囑人遺產的內容也就應發生效力,而涉及未死亡的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則不能發生效力。只有在共同遺囑人全部死亡的情況下,共同遺囑才能全部生效。因此,對共同遺囑效力的認定,應當以各個遺囑人死亡的時間具體確定。” 另外,在此基礎上,還應注意不同類型的共同遺囑,其生效時間又有不同要求:第一,對于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的共同遺囑,一方的死亡,使得繼承的先后順序確定了下來,共同遺囑也就成為簡單的個人遺囑,其生效時間也就沒有特殊性可言。比如夫妻雙方在遺囑中共同約定,若一方先死,那么則由生存方繼承先死亡方的遺產。此時,一方死亡的則其遺囑發生效力而生存方的遺囑內容即失去效力。第二,對于以共同財產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后才能發生效力。一方死亡后,生存方可以自由行使共同財產權,但要受到遺囑內容的約束,不得進行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得變更、撤銷遺囑。第三,對于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并共同指定第三人為最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共同遺囑,其生效依然遵循“遺囑于遺囑人死亡時生效”,即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內容生效,生存方依該部分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后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財產。第三人取得遺產的時間雖然是在所有的遺囑人死亡后,但是第三人是后死亡者的繼承人,其繼承的時間仍然是后一個遺囑人的死亡時間,取得的是后死亡者的遺產。第四,當共同遺囑為相關聯遺囑時,一方死亡,遺囑應被認定為生效,生存方原則上不得變更或撤銷遺囑,或者進行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處分行為。
5.共同遺囑的遺囑人可以在多種不同的情況下訂立遺囑
遺囑人可以在他們還沒有死亡威脅時就立下遺囑或有一方在死亡危急時刻時才立下遺囑,也可以在不同時期立下數份遺囑,當然,這數份遺囑并非全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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