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12-12) / 已閱7584次
假劣種子質量責任還是說明缺陷產品責任
——對品種說明與審定公告不一致被判賠償損失案辨析
武合講1 任曉東2
(1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 山東菏澤 274000,
2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 北京 100081)
《種子法》規定,種子經營者應對種子說明、咨詢服務、種子包裝、種子標簽、種子廣告和假劣種子的種子質量負責。在實踐中,因使用種子發生的糾紛,絕大多數是種子說明、咨詢服務、種子包裝、種子標簽、種子廣告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因假劣種子引起的糾紛很少。種子經營者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已經有足夠的認識,近來接連發生的被公安部公布的新疆甜菜種子包裝案致使某公司及8名責任人被判刑的典型案件和公安部督辦的內蒙古向日葵種子說明案致使兩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的重大案件等案例,凸顯種子經營者對種子說明、咨詢服務、種子包裝、種子標簽、種子廣告的質量責任認識不足。為了規范種子說明、咨詢服務、種子包裝、種子標簽、種子廣告的行為,提高種子經營者的依法經營和自我保護意識,作者借以下案例,僅對品種說明不規范的民事責任 ,闡明個人觀點。
案例簡介。2010年春,175戶農民購買了丁公司銷售的甲公司為生產者、乙公司為生產商、丙公司為經銷商的品種名稱為“XD29”的玉米雜交種子1010袋,種植1010畝。玉米于成熟期發生倒折倒伏,造成減產。農民以種子公司采用種子標簽和宣傳單頁方式提供的品種說明的內容與審定公告不一致,不符合以品種說明方式表明的“堅韌抗倒”、“棒大高產”、“具有噸糧潛力”、“平均畝產780公斤”、“活桿成活、籽粒外觀好、商品性較好、出籽率高、綜合抗病性較強”、“適時晚收,充分發揮該品種的高產潛力”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平均畝產780斤的質量狀況為由訴至法院,要求種子生產者、生產商、經銷商和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按照以品種說明方式明示承諾的平均畝產780斤計算賠償其損失100萬元。種子經營者辯稱涉案種子不存在種子質量問題,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法院以種子經營者生產經營的玉米種子不符合在產品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質量狀況,產品質量不合格,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判決種子經營者按當地當年平均產量與原告實際測產結果之差,賠償原告實際損失共計315519.75元。種子經營者不服,以未經種子檢驗機構檢驗未經判定涉案種子為假劣種子就不應判決承擔種子質量賠償責任為由提出上訴。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品種說明與審定公告不一致,屬于不合格產品還是假劣種子。
一、存在品種說明缺陷的玉米種子為不合格產品,種子經營者應當賠償不合格種子造成的損失。
(一)品種審定公告就是品種標準。
作物品種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個品種都有其自身的優點和缺點,具有不同的應用價值和適宜種植的區域。品種推廣必須遵循因地制宜、經過試驗、示范的原則。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農藝性狀由區域試驗鑒定,配套栽培技術由生產試驗總結。通過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品種說明應與審定公告一致。品種審定公告就是品種標準。
(二)存在品種說明缺陷的種子,系不具備明示擔保的使用性能的不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種子經營者應當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這是法律對種子經營者就種子使用性能作出承諾和保證的明示擔保條件的具體要求。
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田間現場鑒定書》證明的事實是,涉案玉米植株在其他未說明具有堅韌抗倒特性的玉米尚未倒折倒伏的情況下發生了倒折倒伏,產量未達到其以品種說明方式表明的平均畝產780公斤的質量狀況。種子經營者生產、經營的種子,既是不符合明示采用的審定公告中規定的XD29使用性能的不合格種子,又是不具備以品種說明方式明示擔保的“堅韌抗倒”、“棒大高產”、“具有噸糧潛力”、“平均畝產780公斤”、“活桿成活、籽粒外觀好、商品性較好、出籽率高、綜合抗病性較強”、“適時晚收,充分發揮該品種的高產潛力”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等使用性能的不合格種子。
(三)涉案種子系不符合以品種說明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存在指示缺陷的不合格產品。
種子是對生態區域和生產條件要求十分嚴格的生物商品,存在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危險。種子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的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這既是種子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又是審理種子糾紛案件判斷缺陷產品要求種子經營者對種子質量負責的標準。
種子經營者未按照品種審定公告的內容進行說明,就會產生將種子在不適宜的生態區域或采用不配套的栽培技術種植造成損失的危險。種子經營者對品種的農藝性狀和配套栽培技術不正確地說明,屬于產品缺陷中的“指示上的缺陷”的不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要求。標簽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規定:對于主要農作物種子,品種說明應與審定公告一致。種子經營者在種子標簽和宣傳單頁上印制的對玉米種子描述的三項法定內容,都與審定公告不一致。一是“堅韌抗倒”、“棒大高產”、“具有噸糧潛力”、“育種家精品種子”、“平均畝產780公斤”、“株高250cm”、“穗長21cm”、“活桿成活、籽粒外觀好、商品性較好、出籽率高、綜合抗病性較強”等主要性狀;二是“夏播種植和麥壟套”、“適時晚收,充分發揮該品種的高產潛力”等主要栽培措施;三是“某某省各地種植”等使用條件。涉案種子屬于不符合法律、國家標準、審定公告規定的和以品種說明表明的質量狀況的存在指示缺陷的不合格種子。
二、《種子法》規定的產品質量和種子質量。
《產品質量法》是規范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種子法》等特殊法對產品質量監督和行政執法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特殊法沒有規定的,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執行。
(一)產品質量。
《種子法》規定的種子經營者對品種說明、種子包裝、種子標簽和種子廣告的種子質量負責,屬于對產品質量負責。種子包裝責任屬于制造缺陷的產品責任;種子標簽責任因標注項目的違法行為不同而別,既可以是假劣種子責任也可以是非法經營責任還可以是指示缺陷的產品責任;品種說明責任屬于指示缺陷的產品責任;種子廣告責任既可以是虛假廣告責任也可以是指示缺陷責任。前兩者屬于包裝種子質量,后兩者屬于種子說明質量。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是普通商品通用的責任,《產品質量法》已經明確規定,《種子法》沒必要也沒有重復規定。廣義的種子質量,包括包裝種子的產品質量和種子說明的產品質量。對品種說明質量的判定,適用《種子法》的規定;對品種說明質量責任的追究,不適用《種子法》的規定。
(二)種子質量。
種子的純度、凈度、發芽率、水分以及真實性等是種子特有的種子質量,其他產品不存在,《產品質量法》沒有規定。《種子法》第七章種子質量規定的檢驗標準、檢驗機構、檢驗人員、假劣種子,是對種子質量的特別規定。狹義的種子質量,特指假劣種子。對假劣種子的判定和假劣種子行政責任的追究,適用《種子法》的規定,對假劣種子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不適用《種子法》的規定。
三、品種說明缺陷的產品責任,不是種子標簽責任。
《種子法》要求種子經營者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的種子簡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條件的說明,可以印制在標簽上,也可以另行印制材料。因為品種說明屬于可以印制也可以不印制在種子標簽上的內容,所以不適用《種子法》規定的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假種子責任、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劣種子責任、種子標簽責任、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和偽造、涂改標簽的標簽不合格的產品責任。
通訊作者武合講,13605306590/15901032135、whj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