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12-12-12) / 已閱7532次
種子質量檢驗活動出具的檢驗結論或者鑒定意見,是處理種子糾紛的重要證據。法律對種子質量的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作出了明確規定。由于人們對法律規定不能準確理解或者是為了經濟利益,在執法和司法實踐中,種子質量檢驗存在大量的違法現象,造成眾多錯案甚至冤案。舉出幾例,希望種子經營者和有關部門予以重視。
一、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規程和判定標準,立法混亂。
現行法律規定,承擔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農作物種子檢驗員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只有經國家或者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和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農作物種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或者種子質量監督檢驗站,才能承擔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的種子檢驗員,才能從事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應當執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農作物種子質量判定,應當執行《農作物種子質量標準》。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的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不屬于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專家組成員不屬于農作物種子檢驗員,無資格承擔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是鑒定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的辦法,不是檢驗種子質量的規程和判定種子質量的標準。某省級農作物種子條例規定,種子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的田間現場鑒定可以做出種子質量不合格的鑒定結果。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的規定不一致,導致該地出現了大量由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的田間現場鑒定得出涉案種子是假劣種子的鑒定結論的案例,造成了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檢驗規程和判定標準的混亂。
二、承擔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違法。
(一)未經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機構,承擔種子質量檢驗。
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中心,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接受公安機關的委托,對送檢甜菜種子樣本進行檢驗,作出送檢種子為劣種子的檢驗結論,制作4份僅標注“CASL”未標注“CMA”的《檢驗報告》。法院采納作者關于鑒定機構和鑒定程序、鑒定標準(違反《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種子》)違法的辯護意見,未依該鑒定結論為據追究被告人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對已經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逮捕、羈押一年之久的5名被告人,改以其他罪名判處緩刑予以釋放 。
(二)未經農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機構,承擔種子質量檢驗。
農業部某種子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未取得《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對黃瓜嫁接苗在保護地種植后的田間植株生長不良的事故原因組織某農科院的5位專家進行田間現場鑒定,并得出檢驗結論和制作標注“CMA”未標注“CASL”標識的《檢驗報告》。作者認為,其檢驗機構、檢驗人員、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都是違法的。法院依據該檢驗結論,以涉案種子為假劣種子為由判決種子經營者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130萬元。
(三)農業司法鑒定中心,承擔種子質量檢驗。
實踐中,農業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委托進行種子質量鑒定,并作出送檢種子為假、劣種子的鑒定結論,比比皆是。例如,某農業司法鑒定中心,接受公安機關委托,依據送檢向日葵種子樣本的種子標簽就作出該種子是“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假種子的鑒定結論并制作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機關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兩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和罰金17萬元。盡管二審法院采納作者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但兩被告人已經被羈押了一年之久 。
(四)學術專業委員會,承擔種子質量檢驗。
實踐中,以各種學會的名義進行種子質量檢驗的,也常見。例如,中國園藝學會西甜瓜專業委員會接受公安機關委托,對送檢甜瓜種子樣本進行未設對照的田間種植鑒定,根據田間現場甜瓜的果實外觀表現型,做出涉案種子是與種子標簽的文字描述及圖片不符的假種子的鑒定結論。公安機關據此鑒定結論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將董某逮捕。作者認為鑒定機構、鑒定人員、鑒定程序和判定標準違法,司法機關改以非法經營罪對董某判處有期徒刑6年 。
(五)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或事故鑒定委員會,承擔種子質量檢驗。
種子管理機構組織的專家鑒定組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的事故鑒定委員會,出具的事故原因和損害程度的鑒定報告書,不應對種子質量作出鑒定結論。在實踐中,鑒定報告書對種子質量做出結論的,司空見慣。例如:劉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涉案胡蘿卜種子為劣種子和大白菜種子為假種子的結論,都是由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現場鑒定作出的。法院依據田間現場鑒定報告,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對劉氏父子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又如,范某某制售偽劣種子案 ,法院也是依據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鑒定組在田間現場根據水稻的成熟期作出涉案水稻種子屬假種子的鑒定意見,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9年。
三、承擔種子質量檢驗人員違法。
無論是教授、研究員、高級農藝師等技術職務多么高級的農業專家,還是多么權威的司法鑒定人,只要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是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配備的種子檢驗員,進行種子質量檢驗,都是違法的。
四、種子質量檢驗程序違法。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應當執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踐中,不僅農業司法鑒定中心、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或事故鑒定委員會和學術專業委員會進行種子質量檢驗不執行國家標準,而且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進行種子質量檢驗不執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的現象也常見。例如,檢驗糖用甜菜種子質量的,不執行甜菜種子特殊標準《糖用甜菜種子》,而執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檢驗南瓜種子質量的,不執行《農作物種子檢驗規程》,而執行《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
五、判定種子質量標準違法。
田間現場鑒定的只能是農作物植株而不是種子;植株的表現型不是種子的質量。田間出苗率不等于種子發芽率;田間植株整齊度不等于種子純度;田間現場鑒定不等于小區種植鑒定。實踐中,以田間出苗率為標準判定涉案種子發芽率不合格和以田間植株整齊度為標準判定種子純度不合格的鑒定結論,數不勝數。例如,前述范某某制售偽劣種子案是以成熟期為標準判定涉案水稻種子屬假種子;前述劉某銷售偽劣種子案是以胡蘿卜的根發叉、木質化程度和大白菜的結球性為標準判定涉案的胡蘿卜種子是劣種子和大白菜種子是假種子的。
六、種子質量檢驗違法的救濟。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在種子糾紛訴訟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聘請有種子管理、種子栽培、種子檢驗、種子法規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門問題提出意見,與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對質,維護己方利益。鑒定意見不被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當事人還可以追究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出現過錯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武合講1 任曉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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