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剛 ]——(2012-12-17) / 已閱8293次
【關 鍵 詞】輿論監督 審判獨立 新聞自由 審判公正
【內容摘要】傳媒與法律的關系折射了新聞自由與法律規制的恒久性課題。傳媒與法院的關系反映了輿論監督與審判獨立的對立統一關系,折射出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作為現代民主社會基本社會價值的功能互補與沖突調和,深度反映出自由與法治的固有張力在現代社會的延展。新聞追求自由,審判追求公正,兩者價值取向的差異決定了兩者需要在沖突中調整,在對立中統一。在我國向法治社會轉軌的歷史時期,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之間要保持適度張力,兩者要以法律為均衡點實現雙向調整。傳媒要加強行業自律,監督法院,應以促進審判公正為目的;法院要樹立民主理念,尊重傳媒,應以保證新聞自由為旨歸。
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兩大基本表征,從法理上厘清兩者關系,無論是在理論法學還是在應用法學都是重點課題,筆者不揣冒昧,著文就兩者關系與專家學者探討。
一、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是現代社會的基本價值,位階上具有同等性,功能上具有互補性
在任何實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會中,新聞自由(free press)和和審判公正(fair trial)皆為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兩種不可缺少的基本價值。正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布萊克大法官所言:"言論自由與公平審判是我們文明中兩種最為珍貴的權利,實在難以取舍。"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是現代民主法治社會兩種同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基本價值,在一個傳媒與法院的功能分化較成熟的社會,兩者在各自的領域中承載著獨特的社會功能,同時相互之間又存在著規約和互補,共同服務于實現社會進步的終極目標。
(一)新聞自由的社會功能重在促進民主,保障人權,監督公權
新聞自由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傳媒采集、發布、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公民通過新聞傳播工具發表自己對社會各種問題的意見、批評以及在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及其他文化活動中的創造成果的自由,是公民表達自由最為重要的表現形式。新聞自由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為:
1、促進民主。近代傳媒誕生之初,其基本職能僅僅是傳播信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出現,客觀上造成了對工商業信息乃至政治信息的大量需求,從而刺激了傳媒的發達,這就為啟蒙時代和資產階級革命的來臨提供了廣闊的思想傳播空間,在資產階級革命中,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傳媒開始逐步反對、批判強大的封建中央集權制,并致力于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從而使傳媒中的民主因素得以萌芽。這一時期的傳媒成為社會與民眾的代表,它通過新聞報道、報刊評論等方式反映民眾的呼聲與要求,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民意的重要表達方式。經由資產階級革命直至今日,主權在民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新聞輿論代表人民的聲音,任何強權都必須尊重新聞輿論,否則便無法維持其存在。新聞自由到各國憲法和法律的保障,成為憲法權利,國家通過各種方式保障公民這一基本權利。而公民則通過新聞自由的有效途徑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權、批評建議權和知情權等民主權利。
2、保障人權。1948年,聯合國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人權被認為是徹底的、純粹的、人之作為人,人之只作為人就應享有的權利;蚋爬"人類做人的必要的條件"揭示出了人權作為自由的人和作為社會的人所不能缺少的東西,離開這些條件,人也就不成其為人。人權是基于維系社會存在而產生的權利,是一切權利與權力之源。首先得到滿足的是生存權和發展權,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其他社會權利,表達自由權即是其中之一,而要有效地行使思想表達自由,就必須借助于一定的傳媒,并擁有知悉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信息的權利。基于此,便衍生了新聞自由權和知情權。傳媒是大眾行使思想表達自由和知情權的載體和代議性的組織,傳媒應屬于人人,但人人不能辦報。社會個體把自己的言論自由權濃縮轉化為新聞自由權委托授權給供職于媒體從業的記者、編輯行使。它們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民意,在反映公民訴求,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發揮著公民個體難以企及的重要作用。
3、監督公權。代議制民主使主權享有者和主權行使者實現分離,因此,監督尤其是新聞輿論監督就成為必要。輿論監督是新聞自由的核心內容,新聞存在的價值并不僅僅去描述,去報道某一客觀事件或某一突發事件,而更重要是幫助該國公民透徹的、明晰的了解自己國家的具體局勢。監督公權力的運行過程以及行使公權力人物的言行,幫助一國的公民更好的參政議政是新聞輿論權的主要職能,因此新聞輿論監督權在西方被稱為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之外的第四權力。傳媒具有第四權力,其力量并不來自于自身,而是其背后的大眾,傳媒本身并不當然代表真理或正義,但它客觀上扮演了一個無法替代的社會角色,即公眾代理人的角色。作為聯系公共權力與大眾的橋梁,以新聞媒體的廣泛性、及時性、公正性,以輿論的影響力向社會和公眾發布應知情的信息,來表達人們對公共權力領域的批評、意見和建議,進而通過民意的力量來約束權力的濫用,遏制權力的腐敗,實質上是新聞輿論監督影響到群眾輿論監督,最后通過民眾的力量實現監督公權的最終目標。
(二)審判公正的社會功能重在分配正義,實現公平,維護秩序
公正審判是指法院要嚴格貫徹法定的審判原則、審判制度,嚴格執行法定的審判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公正是審判工作的最高的追求目標,審判獨立和審判公開都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途徑和手段。審判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雙重內涵,其中實體公正主要指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程序公正主要指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當事人在司法中受到公平的對待。審判公正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為:
1、分配正義。正義是個關系范疇,存在于人與人相互交往組成的社會關系網絡中。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是靜態的主觀認識范疇,而正義則是一個動態的客觀分配過程,表現為按一定的標準來尋求各種價值得以共存的條件,并在兩種價值發生沖突不得兼得時確定如何取舍,分配正義就是在涉及利害關系的場合里把"各人應得的東西歸予各人。"審判正義的實現就是要通過審判處理糾紛,保證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并及時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主要包涵了合法合理、及時高效、程序公正等方面的內容。正義有過程正義和結果正義之分,過程正義即法官在訴訟中堅持獨立、公開等審判原則,讓那些其利益可能受到裁判結果影響的人充分而富有意義地參與到裁判結果的制作過程中來,從而對裁判結論的形成施加積極有效的影響;結果的正義即不但要,對每個人具體的正義要求給予重視(如被告人請求法院提供法律援助;要求不公開審理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案件等等),保證每個公民的一般正義要求即平等、自由和人權(這些都是司法主體性理念的基本要求和特征的核心內容)得以實現,而且要實現立法者的本義,還要保證公共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存在,理性的法院和理性法官有時需要在兩者之間實現平衡,在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分配正義。
2、實現公平。公平和效率是審判工作的兩大主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在審判工作中多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公平無疑要高于效率。公平是一種有條件的平等,這種平等是人們從自身利益出發,對社會經濟關系的一種主觀認識,它表現為人們創造社會價值與享受社會價值應具有的對應性和均衡性,為大多數社會成員普遍并為國家所認可。審判中實現公平就是要在實體上實現同等情況同等對待,裁判在訴訟兩造之間不偏不倚,居"二端之中值";在程序上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即法官居頂,原被告雙方對等居下的等腰三角形,并且法庭保證給予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相等或對等。法官的中立性也是公正應有之義,即法官與案件的利益無關性(利益相關則回避),法官的情感自控性,避免任何情感影響和先入為主判斷。
3、維護秩序。秩序主要指社會秩序,表明通過法律機構、法律規范、法律權威形成的一種法律狀態,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基本價值都要以秩序為基礎,沒有秩序為依托,這此價值的存在應受到威脅或沒有保障而存在的現實意義。秩序要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社會秩序作為一種統治秩序更要以符合法治為前提,正是在此意義上秩序等同于規則。審判就是通過司法手段來維護慣常的行為規則模式,維系一定社會的有序狀態,這是由社會的現實需要和審判的職能決定的:一方面,隨著改革的逐漸深入,社會利益的日益多元和分化,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逐漸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面,隨著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人采取法律手段來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越來越認可訴訟是解決社會沖突的有效辦法。審判是化解和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理性機制,現代社會選擇了公力解決(司法)的方式,以避免由私力救濟所帶來的社會非秩序化和混亂,法院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一系列細致的、處理各種具體矛盾和爭執的規則解決案件糾紛,調處各種利益矛盾和對立,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
(三)在功能互補中推進自由與法治
個人自由與公共權力的張力充斥了整個階級社會,自由與法治構成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基礎。自由體現了人最深刻的本性,法治體現了人類理性治理社會的需要,自由是法治的目的,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深刻體現了自由與法治的辯證關系:新聞自由價值基礎是自由,離開自由,新聞傳播就推動了根基;新聞又是傳播自由的渠道,離開新聞,自由就難以向深度和廣度傳播。審判公正的價值基礎是法治,代表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捍衛法律的正義,限制公權的濫用,保護私權的行使。功能上兩者的差異顯而易見,前者通過主導社會輿論的形成來引導和影響人們的行為;后者通過主導法律的實施來直接規約人們的行為。正因為差異,兩者才會發生相互作用,對立互補。傳媒以輿論的方式對與其價值目標相容的審判行為予以支持和贊許,對審判權的濫用與腐敗予以有效的監督,促其在法治的軌道內公正司法;在現代民主國家,審判獨立表現為相對獨立,受制于立法與傳媒,立法僅在制定法律環節決定著審判的根據、內容和程序,對個案監督受到嚴格限制。而傳媒則對整個審判過程發表意見,引導輿論,影響力在某種程度上大于立法,傳媒監督審判成為司法現實,而實現審判公正也需要監督,尤其是傳媒的監督。同時法院在通過具體審判活動保障傳媒新聞自由,維護其合法行為的同時,對傳媒的非法行為如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商業秘密、侵犯公民隱私等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因此在一個傳媒與審判的功能分化較成熟的社會里,二者相相輔相成,相互制約,在互補狀態中保證著自由與法治的實現。
二、傳媒與法院基于價值特性、運行機理不同、缺失錯位等原因導致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在現實中發生沖突
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是民主社會彌足珍貴的兩大基本價值,從應然的層面而言,兩大價值應當是相輔相成,良性互動的。但在實然的層面兩大基本價值卻沖突不斷,關系緊張,多是處于非良性互動狀態。其中在傳媒與法院的現實沖突中,有兩個問題較為引人注目,一是傳媒對法院審判行為的自由批評與法院公信力之間的沖突;另一是傳媒對終審前案情的報道、評論與法院獨立、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沖突原因非常復雜,主要有:
1、價值特性不同蘊涵著對立沖突的因素。新聞追求自由,代表民意,通過主動介入現實生活通過主導社會輿論發揮社會影響力;而審判追求公正,代表理性,具有中立性和被動性,通過法定程序依法主導法律實施來解決社會糾紛。兩者的價值性質不同蘊涵著對立沖突:傳媒報道的自由性原則與審判的獨立性原則的沖突。傳媒依據憲法權利有新聞采訪與報道的自由、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的自由,而法院依據憲法有獨立審判的權力,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就要求一切主體包括傳媒在內不得干涉或影響審判的獨立;傳媒的獵奇性與審判的嚴肅性的沖突。傳媒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事物,追逐新奇的事情。報道和評論在語言上力求通俗易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而審判則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去解決問題,裁判文書講求用詞嚴謹、規范,前后一致。司法裁判不考慮社會公眾的心理因素,只服從于法律,只注重是否符合法理;而傳媒報道則要迎合民意的呼聲和表達。在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提高發行量和收視率的利益驅動下,傳媒可能會對某些案件或事件的情節過分渲染、炒作或妄加評論。這顯然與司法的嚴肅性格格不入,兩者產生矛盾和沖突也就在所難免;傳媒報道的及時性與審判的程序性的對立沖突。新聞重在求新求快,最好在現場報道,如此才能反映傳媒所報道新聞的應有價值;而審判重在求穩求慎,過程和程序具有很強的特殊性,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行,嚴格程序是審判公正的保證。司法獨立因信奉法治至上而具有排斥新聞監督的天然傾向,而新聞自由因有民意為依托而對司法獨立存在天然侵犯的沖動,現實生活中傳媒任何不適當的介入,有可能干擾到審判程序的正常運行,不合時宜的報道可能對訴訟公正產生消極影響。
2、運行機理的差異是二者發生沖突的重要原因。傳媒基于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功利動機一般積極主動搜集各種素材,得到新聞素材,采訪當事人,記載事件過程,對采訪內容進行整理,形成傳播方式,繼續擴大傳播覆蓋面和社會影響力;法院則是基于不告不理原則,受理起訴,立案后首先依據證據確認事實,再發現具體案件可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而從法律規范所要求的要件中去尋找有法律價值的事實,繼續按照審判邏輯,以法律規范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推理得出判決。在法治國家,審判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手段。它具有的終局性,必然要求公正性,而公正性要求以審判獨立為前提,審判要相對封閉運行,與社會保持適度的隔離,相對隔絕各種公共權力、社會勢力、社會情緒對法官的指令、干擾和影響,以使法官遵從法律實現自由心證獨立審判。同時民主法治國家不同于獨裁專制國家,它不能搞司法神秘主義,所以審判是獨立不獨行,要實行公開審判,以公開促公正。審判公開使傳媒得以介入,進行采訪、報道和評論,而審判活動中的諸多案例又很能引起讀者的關注,也成為新聞熱點。傳媒在通過輿論監督的壓力促進審判公正的同時,對案件的渲染、煽情等新聞操作也會干擾審判的中立性,進而影響審判獨立,最終不利于審判公正的實現。
3、現實生活中二者的缺失錯位導致對立沖突發生。發達國家由于現代傳媒的發展和司法獨立的確立較早,傳媒與法院各自的社會職能分化得比較成熟,沖突問題發現得也早,因此發展了較全面、成熟的規則,傳媒與法院各安其位,預防在先,沖突較少發生,發生后也得到及時調處,所以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的關系相對和諧。在中國社會,傳媒與法院自身的發育都遠未成熟,都處于探索與改革之中,都只能作為一種尚在發展中的社會力量而存在。因此我國的傳媒與法院的關系相對于西方來說較為緊張,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之間的矛盾沖突較突出。從傳媒方面來看,多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質,被賦予了媒體以很強的政策導向性,受政治環境影響大,依托強大的政治權威為后盾,具有了解決糾紛的能力,影響力大。部分當事人借助傳媒力量擴大聲勢,操縱輿論,對審判工作施加壓力。而一些即將進入司法程序或正處于司法程序中的未決案件,經其具有傾向性的報道評論后, 得到有關領導的重視并作了批示就已為最終審判結果定下了基調。傳媒輿論監督的功能被不恰當地擴大成"干預功能"后,就蛻變成了"媒體審判"。從法院來說,由于法官的素質相對較低,一些地方距離審判公正還很遠,司法腐敗還不同程度的存在,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還不強,司法不公使人們對通過司法尋求正義產生了極大懷疑甚至喪失了信心,寄希望于用公眾輿論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因而媒體也就成為司法不公的替代救濟手段。同時部分法院還不習慣接受輿論監督,以各種借口阻止傳媒介入審判活動,實質上是妨礙了新聞自由。
三、以法律作為傳媒與法院互動的均衡點,通過制度創新實現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平衡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社會正義的底線。盡管同一事件傳媒公開報道和法院審理判決的邏輯起點和標準經常是不一樣的,二者對同一事件得出的價值判斷和結論會有差異和距離,但是在國家法律的平臺上傳媒與法院可以在沖突中實現價值平衡,法律在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之間形成并保持適度的、合理的張力。我國目前新聞立法同發達國家相比還比較落后,但隨著國家經濟文化建設的推進,新聞法律法規會逐漸健全,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會在法律的平臺上實現良性互動。在立法空白期,需要傳媒與法院加強自律,協調關系;相關主管部門還大力推進制度創新,要依靠制度理性來協調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的辯證關系。
1、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之間要保持適度張力
世界上沒有絕對的個人自由,自由的邊界是法律,法律就是新聞自由擴張的邊界,也是審判公正的淵源,法律是兩者權利與權力擴張、對抗、沖突的均衡點。我國正處于人治社會向法治社會的轉型期,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關系緊張,從表層上看是于中國關于新聞媒介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從深層上分析是新聞自由和司法公正這兩種民主社會的基本價值在中國仍然處于缺失和錯位狀態。就審判而言,"理性的法院"和"理性的法官"在現實生活中實不多見,司法腐敗還在損害著審判的公信力,需要用輿論來監督審判,而輿論監督是新聞自由的最重要內容,必須要保證新聞自由在審判領域的適當空間,通過新聞自由來監督審判,確保公平正義的實現。法院和法官應慎重行使審判權力,在將正義感情植入判決時,要體現出實踐理性,對判決進行法理證成,通過規則解釋來塑造公正。審判獨立必須伴隨審判公開,法官的自由心證也需要外界監督,要保證新聞自由的合法行使,不允許隨意借口獨立審判而過度限制新聞自由;[6]同時,傳媒與法院應保持安全距離,必須給法院留出審判獨立空間,新聞自由權利不能入侵審判獨立權力。傳媒要監督有度,到位而不能越位,更不能干預審判。傳媒應加強行業自律,在新聞活動中保持客觀公正立場,對案件事實做出客觀報道,對未決案件不發表傾向性意見,更不能對案件處理作決定,不能誤導受眾對法院和法官施加輿論壓力和影響。對越位者法院應保留追究傳媒及其責任者的權力。
2、傳媒監督法院,應以促進審判公正為目的
傳媒監督法院應以追求審判公正為目的,而不是轟動效應,所以新聞自由必須要建立在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實現客觀真實與法律正義的有機結合。要達到此目的,傳媒自律,主管部門應加強新聞制度創新:一是建立以黨報黨刊為主體的多元化傳媒格局。中國傳媒不僅是黨和政府之喉舌,也是監督之劍,既要擔負著傳播主流意識形態的使命,又要擔負著輿論監督的使命,目前應逐步放開對后一使命的種種限制,擴大媒體的監督空間。具體來說,就是要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集團的報刊為輔,以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在堅持宣傳主旋律的同時擴大民意基礎,強化對行政、檢察、審判等公權的監督;二是傳媒應配備法律顧問,做好法律把關。新聞單位應參考美國和法國配備法律顧問等專門的法律事務人員,條件不具備的可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同時還應該提高記者等媒體人員的法律素質,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經過專門的法律事務人員或者說高素質的記者群對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防止可能影響獨立公正審判或者侵權的報道流向社會;三是遵守現行傳媒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監督。現行傳媒法律法規零散分布于憲法及各部門法中,主要有關于保護公民、法人權益方面的規定、關于國家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規定、關于加強媒體管理的規定、關于禁止新聞報道過程中不正之風的規定;五是關于違紀違規的警告制度和監督制度、國際法和國際性條約中的相關規定等,傳媒從業人員應認真學習,做到學法、知法、用法,依法監督審判活動;四是監督要做到無為無不為。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公民隱私名譽等的審判活動,傳媒監督要慎重,對不公開審判的案件不能隨意報道,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公開審判的案件要選擇有社會影響力的,關乎社會公正的重點監督,如審判機關內部機制和審判人員非職務違法行為的監督,尤其是監督審判機關內部機制所存在的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對審判機關、審判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尤其是對司法腐敗現象進行揭露,是對干預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外部勢力實施監督,為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五是傳媒要履行客觀性義務,尊重客觀事實。傳媒要堅持感性與理性的結合,將維護公正的精神融入到客觀求證上來。傳媒的客觀性義務就是要傳媒要盡量掌握第一手資料,對第二手資料要盡審核責任,要保證所報道或監督的事實必須絕對真實,所涉及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必須真實無誤,所反映的背景、環境、過程、細節、人物語言等必須真實可靠,同時對所反映的事實在整體概括、評價、分析時必須符合客觀實際。傳媒要規范自身的行為,就要時刻記住自身的位置與職責,要給自己的角色作準確的定位,做獨立、公正、超脫的旁觀者,樹立距離意識,保持足夠的冷靜,不急于做評斷、下結論。
3、法院尊重傳媒,應以保證新聞自由為旨歸
法院應認識到傳統介入審判活動不可避免,這是因為司法過程所蘊含的豐富內容以及司法過程所顯示的刺激性,對媒體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實踐所衍生的事實與問題從來都是傳媒關注的熱點。法院應正視并尊重傳媒的新聞自由權利,并以此為壓力和動力,通過外部監督與內部制約的有機結合促進審判公正。尊重新聞自由的具體措施是:一是尊重新聞自由權利與公民知情權,履行法院和法官應當忍受的義務。法官是專職的法律人,而傳媒與公民不是。傳媒與公民從非專業角度探尋的是客觀真實,原本發生的,在意識之外,不依賴人們的主觀意識而存在的現實事實;法官查明和認定的是法律真實,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在審判中,裁判者眼光往返流轉于訴訟兩造之間,運用證據規則、邏輯法則、經驗常識對證據去偽存真,得出對案件事實的認定?陀^事實沒有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就不能對客觀事實予以確認,從而導致主張該事實發生的當事人敗訴。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體往往從客觀事實的角度進行分析和評判,指責法院司法不公。這對法官來說是極為苛刻和不公平的,但法院和法官要尊重新聞自由權利和公民知情權利,承擔必要的忍受義務,傳媒有權利進行報道、評論,而不論結果如何,被調查者不能因此而獲得名譽權的法律保護,因為憲法賦予了公民對法院和法官的批評建議權。傳媒對法官的批評是出自善意時,即使有一些小的偏差,法官也應當容忍,要求百分之百的真實就可能完全扼殺新聞自由。二是完善和落實審判公開制度。審判要真正公開,案件審理過程、證據以及如何形成判決等通過媒體報道,呈現在公眾面前,讓公眾看到法院就是依據這些證據作出判決的。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法庭也不能隨意拒絕新聞媒體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接近和報道,對于在法庭中公開的證據和材料也應當允許報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隨意將案件不公開審理以拒絕新聞媒體的接近,從而影響到公開審理這一基本審判制度。法院要保證做到凡公開審理的案件均應準予媒體采訪報道;鑒于法官不得接受采訪,要完善專職新聞發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與媒體對活的常規渠道;對審理的各類重大、典型或社會關注的案件情況以及法院重大改革措施、調研成果等情況,將召開新聞發布會,主動向社會公布,并同時就有關法律問題、背景情況進行相關說明、解釋;依法應予公開的司法文件均應允許媒體機構查閱;建立裁判理由說明制度,并在判決書上公開;對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給予媒體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體適時報道進展情況;三是法院通過事先約束或事后救濟手段消除傳媒濫用新聞自由權利造成的不良影響。法院通過法律和契約與傳媒訂立審判報道活動規則進行事先約束。法院鼓勵媒體在自愿的基礎上,與法庭和律師簽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協議,確定采訪和報道刑事案件的準則。通過協議,媒體既可以在獲取報道素材方面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和幫助,又可以盡量避免因不當報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爭取立法賦予法院必要的措施或靈活利用現有法律消除傳媒審判的事后不良影響。法院可通過延期審理、變更管轄、易地審判等方式以消弭傳媒的不當影響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確有證據證明媒體的審前報道造成了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結果,那么,即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變更。我國由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生效判決的再審程序,故司法實踐中對確有證據證明媒體的審前報道可能對被告人造成了不利判決結果的,可以啟動再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
【參考文獻】
【1】參見張劍秋、郭志媛:《傳媒與司法的辯證關系》[J],載《學習與探索》2003年第3期。
【2】參見張宗亮:《傳媒監督、司法公正的沖突與平衡》[J],載《理論學刊》2006年第7期。
【3】參見張志銘:《傳媒與司法的關系-從制度原理分析》[J],,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4】參見賀衛方:《傳媒與司法三題》[J],載《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5】參見顧培東:《論對司法的傳媒監督》[J],,載《法學研究》1999年第6期。
【6】參見譚世貴:《論司法獨立與媒體監督》[J], 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
【7】參見程竹汝:《傳媒的公共問責功能與司法獨立》[J],載《政治與法律》 2002年第3期
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人民檢察院 趙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