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春野 ]——(2012-12-17) / 已閱5063次
行政審判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大背景下,行政審判工作的地位不斷提升,其重要性日益凸現,行政審判正逐步成為各界所關注的熱點。
近年來,各地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的主題,積極開展行政訴訟案件審判和非訴行政案件審查執行工作,依法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為保障地方經濟社會的健康、有序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然而,也必須清醒地看到,行政審判工作當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有的還相當突出,嚴重制約了行政審判工作的開展。
(一)行政相對人的訴訟意識較為薄弱。隨著民主法制進程的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相應提高,“民”告“官”的案件也正呈逐年上升趨勢。但從總體上來看,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意識還相對薄弱。一是不知告。一些相對人對行政訴訟知識知之甚少,在自身利益受到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后,不懂得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尋求保護,不懂得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懂得如何通過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的“信訪不信法”,往往到黨委、政府纏訪甚至群訪,而不依法通過訴訟來解決。二是不愿告。由于受長期的“民不與官斗”觀念的影響,行政相對人不愿成為行政機關眼中的“刁民”,在發生行政糾紛后往往不愿將政府或其部門告上法庭。還有些相對人認為:“民”與“官”雙方地位不平等,怕“官官相護”,從而對行政訴訟信心不足,這也是相對人不愿告的一個原因。三是不敢告。由于行政機關掌握著強勢權力,有的相對人害怕因行政訴訟而遭到行政機關的加重處罰,或是在案件之后遭到報復,因而對行政訴訟存有畏懼或顧慮。
(二)行政機關的配合力度有待進一步提高。總的看來,近年來行政機關對行政審判的配合程度在提高,但不協調的情況也仍然存在。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受傳統“人治”觀念的影響,行政機關往往有高高在上的優越感,對行政權受到行政訴訟的約束和審查還不太習慣,對行政機關成為被告有時還不太理解,有的還將司法審查看作是行政權的障礙或“緊箍咒”。二是抵觸司法審查。一些行政機關對法院的行政審判存有一定程度的對立情緒,配合程度不是太高。極個別行政機關不予配合,不答辯、不應訴、不出庭、不舉證,變相對抗司法權的現象還有所存在。三是行政首長出庭率低。由于認為與百姓對簿公堂失身份、丟面子,加之害怕敗訴或是重視不夠,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少之又少,行政一把手出庭應訴或是旁聽則幾乎沒有,出庭應訴的大多是單位法制部門負責人或工作人員,有的行政機關只是委托律師出庭而本單位無人出庭。
(三)公正司法受到相關因素干擾。一是行政干預依然存在。相當一些行政訴訟案件在審判中會不同程度的遇到來自公權力的干預,行政機關通過自身的權力或是個人關系來施加影響,甚至請出相關領導說情打招呼,干擾了法院獨立審判和公正裁決。二是群體性、同類性案件較為棘手。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建設力度的加大,近年來涉及企業改制、征地、拆遷等方面的行政訴訟案件逐年增多,而這些案件大多為集團性訴訟,涉及為數眾多的行政相對人,處理稍有不慎容易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而在處理同類案件上,平衡難度大、難掌握;特別是在處理涉及歷史遺留問題的案件上,容易導致“翻燒餅”,而這個成本往往很大,也是行政機關難以承受的。三是涉及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案件難以裁決。一些地方政府或是行政機關在實施一些重點工程、重點項目中作出了違法行為,或是行政行為存有嚴重瑕疵,如果判決行政敗訴則會影響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順利推進,大幅增加工程項目的成本,此類案件令法院處于兩難境地。
(四)非訴審查執行存在許多困難。一是缺乏執行基礎。一些非訴執行案件基本不具備執行的基礎,執行難度非常大。如計劃生育方面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一方面社會撫養費高達數萬元,而另一方面超生家庭往往比較窮,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且其中相當一些為在外打工人員,難以執行。當然,同時也存在惡意轉移、處置財產以逃避執行的情況。二是執法不公引起攀比。主要是由于行政機關在同類違章中僅僅處罰其中部分而引起的,突出表現在違章建筑強拆上。在數量眾多且相鄰的違章建筑中,行政機關有時只處罰了其中一戶或幾戶,或是只申請強拆其中幾戶甚至一戶,以至相對人心理不平衡,同時從執行者的角度來看也顯失公平。這類案件有的被審查后裁定不予執行,有的雖符合執行條件但往往難以執行。三是對抗執法現象時有發生。由于執行觸及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加之少數相對人法制意識淡薄、素質不高,暴力抗法的情況時有發生,稍有不慎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引發重大社會事件。四是執行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非訴案件的審查執行周期較長,執行效率不是很高,影響了行政效率特別是影響了對一些違章違法行為的處罰效果。
不難發現,行政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自身的原因,也有客觀的原因;有工作方面的原因,也有環境方面的原因。做好行政審判工作,需要各級法院奮發努力,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關心。
(一)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對行政審判的認識。要統一各級法院自身的思想,進一步重視行政審判工作,將行政審判擺上應有的重要位置,從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全局,高度重視抓好行政審判工作,從各個方面予以保障和支持,從而進一步發揮行政審判在支持改革、保障發展、維護穩定中的重要作用。要大力宣傳行政訴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增強公民的行政訴訟意識,使相對人在遭受行政機關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后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尤其是行政首長的宣傳教育,使行政首長認識到配合行政審判特別是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敢于承擔責任的表現,是塑造行政機關良好形象的需要,是維護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要積極打造精品案例并進行廣泛宣傳教育,為行政審判人員的審案進行指導,為行政相對人的訴訟進行示范,為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提供借鑒。要加大對行政審判工作成績、做法、成效的宣傳,使更多的人更多地了解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以行政審判的公正取信于民,以行政審判的服務贏得行政機關的配合,以行政審判的實績在社會上樹立權威和公信力。總之,要努力營造法院自身重視、行政相對人信任、行政機關配合、全社會關注的良好環境。
(二)強化溝通,實現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監督行政行為是行政審判的主要職能,而支持依法行政是行政審判的主要目的。二者的有機統一也是建設法治鹽城的關鍵所在。因此,各級法院要積極主動地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聯系,實現二者之間的良性互動。要定期幫助行政機關舉辦講座或培訓,從行政審判的角度指導執法人員如何依法行政、如何避免和減少違法行政行為;可通過事前行政機關搜集問題、現場執法人員提出問題、行政審判人員帶著問題等諸多方式,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要通過個案專題報告、定期工作通報、行政司法聯席會議等途徑和方式,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建言獻策,幫助行政機關指出問題、剖析原因、提出對策。要根據辦案實踐,積極發揮司法建議的重要作用,向行政機關提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切合實際、而且具有較高質量的司法建議,確保行政機關當一次被告、長一次知識,依法行政水平得到一次提高。總之,要在良性互動中,促進行政機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贏得行政機關對行政審判的支持,也使行政審判人員自身的業務素質得到進一步提升。
(三)公正司法,堅持維護民利與支持行政并重。維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與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是辯證統一的,二者的結合點在于公正司法。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對待雙方,平等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既要防止“官官相護”、“權權相護”、偏向行政機關的想法,也要防止一味同情相對人、刻意偏向相對人的不當做法,始終保持行政審判的中立立場。要進一步加大對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保護,暢通救濟渠道。要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的糾錯功能,依法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同時,要進一步加大非訴執行力度,縮短審查執行周期,提高執行效率;要過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把握最佳執行時機,不斷提高執行到位率,依法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要立足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積極發揮居中協調的作用,努力鈍化矛盾,在相對人正當利益需求得到滿足的前提下,使二者的矛盾糾紛得以化解,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以人為本,提高行政審判隊伍的整體素質。隊伍建設是司法機關永恒的課題。由于行政審判工作的特殊性,行政審判隊伍的建設又顯得尤為重要。要進一步配齊配強行政審判力量,逐步改變目前人少案多的狀況;要將知識豐富、經驗豐富的法官放在行政審判崗位,同時不斷注入新生力量,保持行政審判工作的生機與活力。要積極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樹立公正司法觀念,增強服務大局意識。要結合開展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加強行政審判隊伍的職業道德建設,樹立人民法官的良好職業形象。要針對行政審判涉及面廣、業務性強的特點,加強對行政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建設,拓寬行政審判人員的知識領域,增強行政審判人員的審案實踐能力,提高行政審判辦案質量,尤其是要提高行政審判人員發現新情況、處理新問題的能力。要在行政審判工作中深入開展“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活動,促進行政審判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