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弘默 ]——(2012-12-17) / 已閱6140次
民事訴訟中,法院并不需要對共同侵權的被告按份劃分責任,而是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即可,待實際承擔賠償責任后由承擔了連帶責任的被告再向其他共同侵權人追償。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中,有人主張同樣判各附帶民事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可,因為連帶責任屬于民事責任的范疇。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點,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訴訟。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下,有必要對各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賠償份額也一并作出判決,即按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刑罰情況確定其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按其作用大小確定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數額;有的沒有能力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時,由其他附帶民事被告人承擔。就是說,各附帶民事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按份承擔為基礎,以連帶承擔為保障。采用這種方法處理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首先,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應相一致。被害人的損害雖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共同告訴 結果,但各被告人對損害后果的作用常常有很大的區別,如有的持刀殺人、有的站腳助威,刑事責任正是這種作用的反映。刑法和民法本質上都體現公平原則,具有懲惡揚善的功能,因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與其民事責任是一致的,即刑罰重的其民事責任亦相對較大,刑罰輕的其民事責任相對較小。由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責任已經確定,就有必要對民事責任的大小也進行區分,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和法律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其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后果是同時解決刑、民兩種責任。判決生效后,被告人被判處禁監刑的要投入監獄執行,判處死刑的要被處決。在這種情況下,民事責任的執行如果按照民事訴訟的模式,即某一罪犯承擔了全部民事責任,再向其他罪犯追償,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罪犯在監獄服刑,不便于進行訴訟,委托律師辦理又要高額的代理費;同時,原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人通常沒有賠償能力,其服刑期間沒有經濟來源亦不能履行。實踐中沒有人會投入巨大的訴訟成本去尋求不能實現的利益。因此,在刑罰已確定的情況下區分各附帶民事被告人民事責任的大小,有利于保護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負擔。
第三,刑事被告人由于被羈押,其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由其親屬代為辦理,要由被告人親屬配合。因此,明確各共犯的賠償數額有利于被告人親屬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執行,從而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第四,設立連帶責任的目的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每一個債務人都具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各附帶民事被告人首先按份承擔責任,當有的被告人不能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能力承擔的其他被告人有義務代為承擔,以保證被害人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