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2-12-18) / 已閱12123次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保險合同不成立或者無效的抗辯。
2、未取得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受損害的部分向被保險人進行賠付,保險人就不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代位的權利與其向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不一致的抗辯。比如,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短量險,保險公司賠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貨損的求償權。
4、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不應該賠付而予以賠付的抗辯。保險標的的損害雖然由于第三人的行為所致,但不屬于保險事故范圍,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人不享有保險代位權。
保險人基于不合理的賠付使被保險人獲得利益雖然形式上彌補了被保險人的損失,但基于保險人過失的賠付而使被保險人的獲益屬于被保險人的不當得利,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返還,如果保險人明知不應賠付而賠付視為贈與也未嘗不可。總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賠償權并未移轉給保險人,被保險人并不喪失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人應有抗辯的余地,第三人對被保險人承諾賠償的意思表示足以挑戰保險人的請求權;第三人向被保險人的賠付行為當屬有效賠付,而保險人在保險事故范圍內支付保險金后當然取得保險代位權,之后第三人向被保險人賠償的行為無效。
九、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保護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保護方式與途徑因各國采用“當然代位主義”或“請求代位主義”而有所區別。
(一)當然代位主義下代位求償權的保護
在采用當然代位主義的國家中,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之后,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索賠權在保險金賠償范圍內當然地轉移給保險人。此時,被保險人已非第三人的法定債權人,因此第三人若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其清償性質為民法上的非債清償。根據民法的一般法理,為保護善意的第三者,以第三者清償時善意為限,其清償仍然有效。而此時,被保險人雙重獲利,構成不當得利。根據保險補償原則,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返還第三者的賠償金。相反,如果第三者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是“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行為,且保險人已賠付了保險金的,其清償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人仍可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在采用當然代位主義的情況下,一旦保險人支付了保險賠款,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權當然地轉移給保險人,因此被保險人在取得保險金賠償后擅自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的,不產生法律效力,即保險人仍然有權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實踐中,如果因被保險人的原因致保險人完全喪失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拒絕賠償;如果因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部分喪失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按比例相應扣減部分保險賠償金。通常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被保險人損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為包括:與第三人在法院或仲裁機構主持下簽訂民事調解書;或者雙方以其它形式訂立免賠協議;或者雙方在合同中訂立使保險人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的免責條款;或者由于其它過失,如丟失重要證據、訴訟時效超過等使保險人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二)請求代位主義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保護
在實行請求代位主義的國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取得保險金賠償后,并非立即轉移給保險人,還須被保險人明示地將其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渡給保險人,保險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償權。此時,如果因被保險人的原因使保險人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或致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權利受到損害,根據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保險人可以侵權為由,向被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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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 奕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若干理論問題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網
5、林長昌 《淺議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福建金融》,2001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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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維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會計師,經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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