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建召 ]——(2012-12-18) / 已閱9112次
為了遏制醉灑駕駛和飆車帶來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作為危險駕駛的情形之一入罪。醉駕、飆車入刑實施一年多來,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立法銜接方面的疏忽,司法機關對危險駕駛犯罪在強制措施適用方面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亟待加以解決。
困境之一:羈押訴訟無法采取逮捕措施。危險駕駛罪的刑期達不到逮捕條件的最低刑期標準。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娣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這就是說除了社會危險性要件之外,適用逮捕的另一要件是罪犯可能被判處的最低刑期為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即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只能是拘役。這樣一來,對于危險駕駛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機關依法不能得適用逮捕措施。
困境之二:非羈押訴訟遭遇多重尷尬。既然逮捕措施不能適用,就只有非羈押訴訟模式可供選擇。法定非羈押措施只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兩種。相對而言,監視居住對于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較重,且司法成本高。而危險駕駛罪屬于輕微刑事犯罪,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但司法實踐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危險駕駛案件的訴訟時限特別短暫,公、檢、法三機關很難交替辦理取保候審手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檢、法三機關均可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取保候審措施必須與訴訟階段相對應,即案件運轉到哪個階段,應由哪個階段的辦案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而每個階段十數天的辦案時限,要由三機關之間頻繁變更取保候審手續,因過于繁瑣而缺乏現實可操作性。
二是一律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實踐中,全部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脫離羈押場所后逃逸。尤其是流動人口居多的城市,危險駕駛行為人多數不是本地戶籍,出現了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按時到案接受審判的情況。而居高不下的“醉駕”案,則對人民法院在規定期限內審結案件造成巨大壓力。
三是僅采取取保候審后直訴,法院的主刑判決與交付執行遭遇兩難。一般的非羈押訴訟案件,由于不受刑期上限為拘役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視被告人是否存在被判處實體刑的可能,決定是否對被告人實施羈押。危險駕駛罪非羈押訴訟則因受到刑期上限為拘役的限制,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確實需要判處實體刑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卻無權作出逮捕決定。而不對尚未羈押的被告人采取羈押措施,法院的判決書將無法確定被告人刑罰執行的起算點。即使法院判決被告拘役的實體刑,欲對尚未羈押的被告人采取羈押措施,又存在上訴期判決未生效致所判刑罰無法交付執行,不得立即決定逮捕的法律障礙;而判決生效之時可能難覓被告人蹤影,交付執行陷入困境。這就人為加大了司法成本。
由于上述困境的存在,實踐中出現了這樣的亂象:一是由公安機關對危險駕駛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刑事拘留,直接采取非羈訴訟。由于很多嫌疑人不能按時到案接受審判,人民法院久拖不決,造成案件大量長期積壓。二是由公安機關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不再變更為非羈押措施,直接羈押至法院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逮捕”后繼續羈押。
這些亂象是司法機關為了案件“正常”運轉而做出的無奈之舉。其違法之處在于:第一種情形不分青紅皂白,一律采取非羈押訴訟,僅對被告人處以罰金而不科處實體刑罰,很可能存在放縱犯罪問題,破壞了實體公正,從而影響立法目的的實現。第二種情形,為了追求實體公正,司法機關在對嫌疑人刑事拘留后不變更措施,直接超期羈押至判決生效之日,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拘留期限的規定;而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被告人“決定逮捕”更是明顯違法行為。這種“變通”做法嚴重破壞了程序正義。
筆者認為,出現上述亂象的根源在于立法技術上的疏漏:立法者在創設危險駕駛罪時,僅考慮到這是一種輕微刑事犯罪,主刑適用拘役即可罰當其罪。卻沒有注意到實體法與程序法需要無縫對接,導致該罪主刑刑種設計過低而與逮捕要件相沖突的法律障礙。由于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了減少不必要羈押的理念,逮捕的刑種要件非但沒有降低,還有某些方面的拔高,使得司法機關希望通過降低逮捕的刑期要件來解決這一問題的期待落空。而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又是實踐中十分常見的多發型犯罪,司法機關執法“犯法”的司法亂象已逐漸引發社會公眾的質疑。這種亂象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勢必會給國家法治建設帶來較大危害。
筆者認為,由立法疏漏引發的問題,只有通過完善立法來解決。有鑒于此,建議立法機關對此問題引起高度重視,盡快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適當提高危險駕駛罪的刑期,以便與刑事訴訟法中逮捕的徒刑要件相銜接。考慮到有期徒刑的起刑點為“六個月以上”,在主刑刑期基本相當的基礎上,可將相關刑法條款修改為: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七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