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亞靜 ]——(2012-12-19) / 已閱5029次
案例:2011年,甲乙二人在一起吃飯,酒后二人言語不和,乙便一巴掌將甲打倒在地,后乙將甲送入醫院并積極救治,但甲仍因顱腦損傷而死亡,最后甲乙兩家協商私了,乙賠付甲家喪葬費,并簽訂協議,2012年由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此案立案,請問乙的行為構成何罪?
分歧意見:本案在審查過程中,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無論是打一巴掌還是打一拳頭都是傷害行為,并且從該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打的力度很大,一般力道是不會造成顱腦損傷的,雖然乙當時喝酒了,但是乙這一巴掌是和甲言語不合后故意打的,而且打的力度很大。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故意,客觀上造成死亡結果,并且傷害行為與被害人倒地、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因此,乙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本案當中,行為人乙不具備故意傷害甲的心理基礎和主觀心態,其因言語不合打甲一巴掌,致甲死亡,這種后果遠遠不是乙所希望的,因此乙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乙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巴掌是不會導致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結果是其過失產生的,本案當中,乙在酒后因言語不合和甲發生沖突,打甲一巴掌,乙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應當預見到打甲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但輕信只打一巴掌是能夠避免嚴重后果的發生,在客觀上導致甲死亡這一結果是乙不希望發生的,故應認定乙對甲沒有傷害故意,對出現致人傷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觀上具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因此筆者認為乙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縣檢察院 陳亞靜、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