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軍 ]——(2012-12-20) / 已閱7170次
案情介紹:
2010年11月10日,筆者正式接受涉嫌2010年9月5日北京市通州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被告人張某的律師。
據被告人供述及卷宗記載:2010年9月5日16時左右,被告人的父親及弟弟在裝修工地因木板問題與同是做裝修工作的丁某發生沖突,雙方發生爭執,嫌疑人后來到場后,在其父及弟弟被打的情況下,受害人繼而用木棍毆打嫌疑人,嫌疑人被迫用隨手找到鐵管打擊受害人左肋兩下。后報警,經調解,雙方于19點左右去醫院檢查治療。20點左右,在等待檢查結果過程中,受害人突然發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受害人經胸部X片檢查顯示,未見明顯異常改變,左側肋骨骨像未見明顯骨折改變。
經尸檢,《尸檢檢驗鑒定書》論證死者左側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間出血,結論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擠壓心臟,造成心臟破裂,心包腔積血及凝血形成,導致心包填塞死亡。
醫院檢查受害人身體正常,但偏偏發生死亡的后果,讓我無法再相信醫學。死亡原因是肋骨骨折,胸廓塌陷,5根肋骨骨折,醫院竟然未檢查出,我感到很迷惑。
雖然不存在如果,但如果醫院能仔細一點,查出病患及時治療,不會出現一個好端端的生命輕易離世,兩個家庭被毀的我惡果。一個40歲的中年永遠的走了,一個30歲的鈴鐺入獄------
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記載著當值醫生的證詞,陳述病人肋骨有裂紋等情況在實際放射片上是顯示不出來的,“隱形骨折”只能靠后錄的動態觀察及復查治療,有時看不出,胸部正部及斜頸片在實際診斷中只能起到60%的參考意見。原來醫生不是萬能的,儀器同樣不是萬能的,X片只能起到60%的參考意見,我再次被忽悠了,只要一進醫院,首先是名目繁多的檢查化驗,但其僅僅提供60%的參考意見,剛剛是及格水平。
本案至此沒有結束,左側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間出血,結論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擠壓心臟,造成心臟破裂,心包腔積血及凝血形成,導致心包填塞死亡。5根肋骨骨折,而非裂紋;胸廓塌陷,擠壓心臟,不是沒有變形,如此嚴重的病情醫生可以簡單解釋為“隱形骨折”。
而本案受害人不僅僅是隱形骨折,而是左側2-6肋肋骨骨折,2-7肋肋間出血,胸廓塌陷,如醫院能檢查出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胸骨及胸椎擠壓心臟,及時給予治療,本案的后果應不會出現。因此醫院的診療過錯行為也是導致本案發生的一個因素,原因在于醫院沒有明確告知只能起到60%的參考意見,“隱形骨折”不能看出,患者是弱勢群體,因為相信醫院才去診療醫療,醫院沒有履行醫療診療缺陷的告知義務,亦應承擔責任。
一審審理情況: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張某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受害人家屬提出81萬元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家屬因家庭困難,僅賠償原告人1萬元。律師提出受害人死因不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辯護意見。
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認定被告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鑒于案發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積極救治被害人,賠償了部分損失,酌予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賠償原告人人民幣325616.50元。
判決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案發時有逃跑行為,未積極賠償損失為由,對被告人量刑畸輕,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原告人以賠償數額較低,應以居民標準賠償為由,提出上訴。被告人張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抗訴。
四方參加的審理工作,三方不服。從業十幾年來第一次遇見。被告人張某繼續委托筆者做二審辯護人。
二審審理情況:
二審會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告訴律師相同的案件,判的都是無期,只有被告人的是15年,您的一審辯護非常成功。現在基本是十抗九改,我很擔心改判。何止你擔心啊,律師心里也打鼓。更戲劇性的在二審候審期間,被告人在看守所與新案犯再次發生傷害案件,對方鼻梁骨骨折。愁上加愁,難上加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意見依據不足,原告人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應依據北京市居民標準賠償,被告人上訴的意見無證據證實,故判決裁定駁回全部上訴,抗訴。
判決下發后,被告人到監獄服刑。
北京市金臺律師事務所 田軍律師
2012年10月23日于靜嫻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