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郇小軍 ]——(2012-12-20) / 已閱9965次
一、一則機動車交通事故案情回放
2011年4月28日下午,家住永修縣三溪橋鎮旭光村的村民龔某駕駛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被劉某駕駛小轎車撞上。事發后,龔某住院治療28天,經鑒定龔某腿部傷殘九級。該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通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龔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龔某和劉某對案件事實和交警的認定書均沒有異議,劉某所駕駛肇事車輛投!敖粡婋U”的保險公司也沒有異議。法庭經過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龔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65000元。劉某僅承擔訴訟費及鑒定費共計1191元。
庭審前及庭審現場的情況是:原告龔某拄著拐杖,流著眼淚不時痛斥劉某駕車麻痹大意,讓自己受傷遭受痛苦,大聲哭訴寧愿不要賠償,要求劉某歸還自己的健康。被告劉某對著龔某則面無表情,聲言一切按著法律規定辦。被告劉某面對保險公司則有說有笑,坦言幸虧投了保險,否則真是吃不消。
據筆者統計,自2007年以來,江西省永修縣法院共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276件。其中,87%以上的案件均有保險公司參與訴訟,進行賠償,即使占份額比較大的傷殘死亡賠償在保險公司履行賠付后,責任人也僅承擔小額賠償責任。另有12%的案件,基本上由保險公司賠償,肇事方僅僅負擔一點訴訟費①。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大部分賠償,都由保險公司承擔了。這個結論恰恰反映出,正如本文提到的肇事人劉某在面對龔某的訴賠時能夠坦然自若的原因了,出點交通事故花不了多少錢!而對受害人龔某而言,獲得的65000元賠償又怎能彌補腿部殘缺帶來的痛苦。事實上,導致這樣的結果,筆者認為是因為機動車人身損害賠償采用的是補償性賠償制度。
二、補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的概念及兩者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傳統民法認為賠償是補償性的,對賠償的定義或者解釋是“補償”或“填補”對方損失。很多教科書都會把“全部賠償”或者“全面賠償”作為損害賠償的原則來闡述,即“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形象的說法就是填平。②補償性賠償制度的出發點是認為損害賠償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應當是補償性的,而非懲罰或預防性,即侵權人應彌補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其強調的是這種補償應是“填平式”的,即通過補償,使被侵權人的權利恢復到侵權行為未發生時的狀態。
懲罰性賠償制度確立源于英美法系國家,依據該制度,在侵權人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案件中,法院除了判定侵權人給付補償性的賠償金外,還會判定其給付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對侵權人所為的侵權行為予以制裁,并擬通過施加高額的賠償金阻止侵權人不犯或今后繼續實施類似的行為。從根本上說,懲罰性賠償是為了彌補補償性損害賠償適用的不足問題所產生的,兩者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一方面,懲罰性賠償是以補償性賠償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符合補償性賠償的構成要件才能請求懲罰性賠償。另一方面,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與補償性賠償也有一定的關系。
目前,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對于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普遍采用的是補償性賠償,只有產品造成的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即《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的,“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三、侵權機動車交通事故高發的原因
我們國家的汽車不是全世界最多的,但每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卻是世界上最多的。近幾年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都在10萬人左右。④數據顯示,2011年,在汽車保有量在7000多萬輛的日本,車禍死亡人數只有區區4611人。汽車保有量2.85億輛,大大超過我們的美國,車禍死亡人數只有4.2萬人。⑤為什么中國交通事故高發不降?當下的通說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國家的交通違法責罰太輕,不足以引起重視。另外即便造成了交通事故,由于交通事故賠償的大頭由保險公司承擔,對一些司機隨意違章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正如本文開頭所述的劉某,面對索賠坦然自若。
四、懲罰性處罰引入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必要性
1.“刑亂國,用重典”。面對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案件,痛定還要思痛,我們不能僅僅停留在對上述數據的震驚上,我們更要做的是反思,反思為什么?對此我們可以得出很多原因,但是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為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的出現提供了一定的空間。我國目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制度仍然是以同質補償為主,其力度也不夠。比如交通費,當事人由于治療或者處理事故打車花費很大,但是由于法律規定最低限度的乘車才是合理的交通花費而往往會沒有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又比如誤工費,有些當事人沒有正式工作,無法提供誤工證明和稅單而導致誤工費只能獲得最低工資標準等等,這些情況從一定意義上說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在保護致害人。因此我們更需要有力的賠償制度來懲罰那些隨意違章駕駛的非法行為人,讓他們不敢、至少盡最大注意義務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懲罰性處罰的適用恰好能在一定程度上為交通致害人謹慎駕駛,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提供一定的支持和制度依據,以有效增強司機的謹慎注意義務,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認為,除賠償功能外,懲罰性賠償的功能還在于制裁和遏制。補償性的賠償對富人難以起到制裁作用,甚至使民事賠償法律為富人所控制⑥。而懲罰性賠償則通過給不法行為人強加更重的經濟負擔來制裁不法行為,從而達到制裁的效果。⑦
2.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能充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有人認為法律已經規定了賠償項目,因此受害人的實際損害是可以確定的。事實上,正是因為受害人身體傷害無法確定實際損失,法律才認為,強行規定賠償項目和標準。這說明身體損害不是以實際賠償為依據,而是以法律為依據。因為補償性損害賠償實際上是以市場上可以買到的替代品時,才能確定的損失,也才能以“填補原則”保護受害人的。⑧我們知道,補償性損害賠償的目在于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從而使受害人的權利恢復到侵權行為發生前的狀態,然而在身體損害中,生命和健康是無價的,正如本文開頭的龔某哭訴的那樣,她不愿要被告劉某的賠償,她只想要一個健康的身體。因此,補償性損害賠償在補償受害人損失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足。
另外,在人身損害以及損害結果不能立即現象的損害中,由于缺乏損失計算的標準而使之不能完全獲得補償;其次,法院在適補償性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判決時,往往不會考慮通貨膨脹及稅收問題,同時還有在訴訟中所付出的人力、物理與財力,也不可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中進行完全的補償;再次,弱勢受害人往往會迫于訴訟中沉重的經濟負擔(如不懂法律支付的律師費)而畏懼訴訟。因此,通過懲罰性賠償,將會大大激勵受害人提起訴訟以期獲得賠償最大限度維護自己權益。
五.結語
筆者的分析未必客觀全面,因為一項制度的取舍總要牽一發而動全局,這將牽涉到方方面面的問題。機動車人身損害賠償若采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或許并不像筆者想象的那樣威懾了機動車駕駛人減少了交通事故,受害人也未必能夠獲得更好的賠償。但無論如何,就像本文開頭所述的那樣,面對索賠和賠償,劉某的坦然和龔某的哭訴畢竟不是一件正常的事情,雖然,懲罰性賠償未必能夠根治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狀態,也未必能夠使龔某們消除肢體殘缺帶來的痛苦,但無論如何,提出問題并試圖解決總比對問題視而不見為好。
注釋:
①2008年訴訟費降低后,致害人的訴訟費負擔事實上更低。
②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653、665頁。
③網易汽車綜合。2010年7月9日。
④廣州日報。2012年3月11日。
⑤廣州日報。2012年3月11日。
⑥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原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4期。
⑦陳光中主編,汪建成撰稿,《刑事訴訟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p.211
⑧徐發明,讓法律回歸簡單,暨南大學出版社,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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