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旭日 ]——(2012-12-25) / 已閱7429次
內容摘要: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和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網絡在我們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中已經占有重要的地位。作為一把雙刃劍,它在提高我們的工作效率、加快世界經濟發展、豐富我們的生活的同時,也為網絡犯罪提供了便利。面對我國新形勢下的網絡犯罪,本文從刑事立法層面方面提出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針對網絡犯罪的相應的對策。
關鍵字:網絡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單位犯罪;電子證據
網絡犯罪作為新型的犯罪形式,社會危害的廣泛性是巨大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犯罪即將成為主要的犯罪方式,因此制定合理的網絡犯罪對策是刻不容緩的,本文剖析刑事立法的相關細節,提出相應對策,以期有所收獲。
一、對刑法中關于網絡犯罪的罪名進行完善
目前,我國的網絡犯罪的立法還不是很完善,還處在就事論事階段,立法明顯落后,主要集中在網絡運行安全、網絡經營秩序方面,關于濫用計算機行為所造成的危害,規定較少。因此,建立一個全面的法律體系是非常必要的。網絡信息濫用,包括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傳播淫穢影片、音像,網上詐騙,網絡賭博,網絡非法傳銷,利用互聯網進行宣傳煽動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等等。對于這些行為,國家規定可以運用刑法中有關傳播淫穢物品罪、詐騙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條款定罪,但實踐表明,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被害人的權益和國家對網絡的管理秩序,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的財產犯罪大得多,根據歐洲理事會提出的網絡犯罪公約,這些行為應該統一納入網絡犯罪的框架下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網絡犯罪的量刑進行完善
目前,非法侵入、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散布計算機病毒等破壞計算機系統的犯罪,是按照刑法第285、286條定罪量刑,但是量刑明顯偏輕,不利于對網絡犯罪的打擊,就目前來看,網絡犯罪已經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以前制定的量刑標準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按照罪行相適應的原則應該在原來量刑標準上,提高刑罰,只有這樣才能形成對網絡犯罪的震懾性。另外,針對發生在網絡上的色情、賭博、誹謗、盜竊、詐騙等犯罪,雖然犯罪分子是利用網絡來進行的犯罪,但是與傳統的這幾類犯罪所構成的損害結果是一樣的,甚至造成的后果遠遠大于傳統的犯罪。比如網絡色情、網絡誹謗和網絡詐騙等案件具有傳播快、傳播廣、危害面大等特點,建議比較傳統的色情、賭博、誹謗、盜竊、詐騙案件從重處罰。隨著網絡犯罪人員年齡的降低,青少年由于對網絡有著濃厚的興趣,也表現出對網絡的好奇心,雖然他們不帶有侵財或者政治目的,但是利用黑客軟件對網絡進行破壞的活動時有發生,因為他們年齡小,現有的刑法規定也不能滿足刑罰的需要,因此,建議對網絡犯罪的主體年齡應適當降低。
三、對網絡犯罪的主體范圍進一步完善
。1)關于單位網絡犯罪。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犯罪的主體正在逐漸發生了變化,以往都是個人犯罪,慢慢發展到集團式的犯罪,而且有些網絡犯罪主體甚至是法人或者非法人團體,如網絡公司、IT公司、恐怖組織等。立法應規定網絡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和包括法人。與傳統刑事犯罪不同,在網絡犯罪中單位應和自然人一樣,不能列為特殊主體,因為國家實行嚴格的注冊登記制度、許可證制度等,網絡服務商、信息提供商等都為法人或單位。從實踐來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及世界政局動蕩不安因素的加劇,網絡犯罪將更多地表現為以詐騙金錢、政治暴亂、軍事摧毀為目的,犯罪主體將更多地以個人轉為集團、組織甚至國家的形式出現。
。2)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隨著計算機網絡的普及,網絡犯罪的主體也越來越年輕化,許多涉及網絡方面的重大犯罪的主體都是《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所為,上針對這個問題,我認為網絡犯罪的主體應分為以下四個階段:第一、年滿16周歲的人對所有的網絡犯罪都應負刑事責任,為完全刑事責任年齡段。第二、年齡在14-16周歲的人在網絡犯罪中為限制刑事責任年齡段,只對故意實施的危害國家利益、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信息系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犯罪負刑事責任,如非法盜取國家機密情報、非法侵入國防網站、網絡恐怖活動等重大犯罪。第三、年齡在12-14周歲的人實施了網絡犯罪,應該比較14-16周歲的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第四、對年齡不滿12周歲的人實施網絡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要責令家長和學校進行批評教育,也可以由有關部門進行收容教育。
四、對網絡犯罪的管轄問題進行完善
網絡犯罪與傳統犯罪不同,它的行為發生地和行為后果地往往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的范圍廣泛,公安機關在確定管轄權時會遇到多種問題。因此我建議對于網絡犯罪中的管轄應為行為實施地和行為后果地,如果有多個犯罪行為和后果地,由有利于案件偵破的行為地和后果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與案件有關地的偵查機關應積極的配合調查取證,并將相關證據移交主要偵查機關。這樣在公安機關面對群眾的報案時就解決了互相推諉的管轄問題,有力的打擊了網絡犯罪。
五、確定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
隨著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電子商貿活動和其他許多基于網絡的人際交往大量出現,電子文件已經成為傳遞信息、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在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或案件,相關的電子文件就成為重要的證據。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就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文件。 許多國家已經通過立法或修改證據法,確立了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如美國猶他州的《數字簽名法》,加拿大的《統一電子證據法》,聯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等。
通過對發達國家關于網絡犯罪的研究,我國確立電子證據順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我國對電子證據的歸屬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認為電子證據歸屬試聽資料,因為它常常以多媒體的形式出現。第二種認為電子證據歸屬書證,因為它雖然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出現,但是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符合書證的特征。第三種認為電子書證不屬于視聽資料也不屬于書證,應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通過立法加以完善。理由是第一、電子證據與視聽資料在內涵和外延上不能重合。視聽資料主要是通過影像和聲音的內容來作為證據使用,而電子證據則包括這些影像和聲音的形式,因此電子證據的范圍大于視聽資料。第二、電子證據不同于書證。書證是指以其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有關情況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來記載人的思想和行為以及采用各種符號、圖案來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作用的物品都是書證。而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存在于特殊的載體中,沒有特殊的技術手段不能直接顯現。從形式上看,書證是一種原始的、直接的證據,可以作為案件的直接證據使用,而電子證據則是一種容易被篡改、刪除、復制的證據,因此證明力沒有書證那么強,大多只能作為間接證據使用。 第三種觀點目前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贊同,隨著網絡犯罪案件的增加,電子證據將大量應用,我國法律目前沒有賦予電子證據的獨立法律效力,為了更有效的打擊網絡犯罪,應盡快確立電子證據的獨立法律效力。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 許秀中:《網絡與網絡犯罪》,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61頁。
[2] 許秀中:《網絡與網絡犯罪》,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62頁。
[3] 劉廣三:《計算機網絡犯罪論》,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
[4] 許秀中:《網絡與網絡犯罪》,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
[5] 安德魯•博薩:《跨國犯罪與刑法》,陳正云等譯,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年
二、論文類
[1] 蔣平:《計算機犯罪的“黑數”及統計差異》,《信息網絡安全》,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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