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海濤 ]——(2003-11-28) / 已閱15798次
筆者認為,以上三點是我們能夠正確解決“金華”商標爭議的基點。當然解決“金華”商標最理想的方法是由浙江省食品公司將“金華”商標轉讓給金華方對“金華火腿”生產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由金華市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將“金華”商標作為證明商標使用,許可金華地區符合“金華火腿”生產條件的企業使用,但是考慮到“金華”火腿具有很高的市場價值,浙江省食品公司可能不會輕易放棄“金華”商標這個“金娃娃”,浙江省食品公司與金華方20多年的“金華”商標權屬糾紛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
但是正如本文在上文所說的,浙江省食品公司與金華方在使用“金華”商標上有著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決定了二者只能進行合作。由于浙江省食品公司控制著“金華”商標的使用權,而金華方實際上“控制”著“金華火腿”的質量,
那么二者的合作方式最好是由浙江省食品公司與金華當地火腿生產企業共同組成的新的股份公司來使用、管理、運作“金華”商標,形成集約經營。這樣做雖然從感情上講金華方仍不愿接受,但筆者認為這是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因為二者之爭表面上看來是商標的權屬之爭,而其背后實際上則是市場利益之爭,而如果二者仍在“金華”商標的權屬問題上糾纏不清,不僅該爭議何時解決看不到盡頭,而雙方為解決爭議所耗費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雙方因此所蒙受的巨大的經濟損失,則完全違背了二者想解決商標權屬爭議的初衷。市場競爭中,各個市場的經濟主體之間必然存在大量的經濟利益之爭,而解決爭議的最好辦法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雙方在共同的利益上實現雙贏,如果浙江省食品公司能夠與金華方合作,雙方齊心協力,將“金華火腿”做強做大,共同打造“金華”名牌,則二者實現的經濟利益未必就比由二者某一方所單獨掌握“金華”商標的經濟利益小。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金華”商標權屬爭議目前比較可行的方法就是浙江省食品公司能與金華方合作,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共同打造成“金華”名牌火腿,將“金華火腿”這一我國千年美食發揚光大。
(本文發表于《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10期)
作者:林海濤,山東青島人,現為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02級碩士研究生,本文僅代表作者自己的觀點,如有不同的意見請與shhdxlht@sohu.com作者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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