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志芳 ]——(2012-12-26) / 已閱9169次
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筆者認為,這里的“從寬”一詞不妥,應予修改。
首先,“從寬”為政策用詞而非法律專業術語。我黨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總結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諸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首惡必辦,脅從不問”等等。改革開放后,我國先后制定出臺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典,并先后幾次作了修改,而所涉及的《刑法》中的刑罰的具體運用有關章節,均采用應當或者可以“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未出現“從寬”一詞。
其次,造成《刑法》、《刑事訴訟法》兩大法典相互脫節,既不銜接,也不嚴肅。作為實體法法典的《刑法》和作為訴訟法法典的《刑事訴訟法》,承擔著保障國家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的共同任務。但二者在刑罰處罰上的用詞不一,不相協調,從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它們作用的發揮,也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再次,“從寬”一詞概念籠統,不易操作。從字面理解,“從”是指“采取某種方針、態度或者方法”。“寬”是指“寬松、松弛”,是與“緊”、“嚴”相反的意思。所以,從文義來分析,從寬處罰是與一般的“正常”處罰所不同的一種寬松的處罰方法和措施,具體當包括從輕、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而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僅包括兩類(《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鑒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綜合此類案件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結合本條立法本意,“從寬”僅應包括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據此,建議將本條中所涉及的“從寬”一詞修改為“減輕或者免除”。
作者: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魏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