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寧 ]——(2012-12-27) / 已閱9975次
2011年2月25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判處拘役,并處罰金”,并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F對本縣危險駕駛案件發案及處理情況進行分析調研。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特點:
1、危險駕駛罪案件逞上升趨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后,我院受理危險駕駛罪案件1件1人。2012年受理危險駕駛罪案件6件6人。所有此類案件均為醉酒駕車類型案件,無一例追逐競駛類型案件。
2、犯罪主體均為男性,多為中青年群體。7件危險駕駛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為男性;無業人員共計6人,占總人數的85.7%,其中年齡在30歲以下的3人,30歲-45歲的4人;中專文化的1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文化的3人,高中文化的2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30-50歲之間的青壯年男性,這個年齡階段的人群具有了機動車的購買能力,且社會應酬相對較多,直接導致該群體“醉駕”高發。
3、均為醉酒駕車類型案件,無一例追逐競駛類型案件。通過抽血檢驗,酒精度最低者為127.7mg/100ml,酒精度最高者為211.30mg/100ml;所駕車型主要為小轎車,計5輛,駕車者均有駕駛證,另有駕駛摩托車的2輛,駕駛者無駕駛證。
4、危險駕駛行為多伴隨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在6起案件中,因與其他車輛刮蹭、追尾碰撞等或撞到安全帶等設施上導致財產損失的案件計5件,占71.4%,有人身傷害的2件。
5、法院判處刑罰實刑少,緩刑少,均并處罰金。2001年以來,法院判處拘役案件1件,拘役刑判處緩刑案件6件。
二、發案原因:
通過對上述案件調查,發現危險駕駛的案發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麻痹大意。部分人員雖知道酒后駕駛是犯罪,但沒引起重視。如有的認為在夜間人少,酒后開車比較安全,有的認為距離短不會出事,有的認為飲酒已經過了幾個小時不會出事。有的自恃駕駛技術高超認為少喝點酒不礙事。
(二)對法律缺乏了解。部分人員尤其是農民不知道酒后駕車是違法犯罪行為,甚至不知道酒后不能駕駛。如有的認為只有在城區不能酒駕,鄉村可以酒駕;有的認為酒后駕駛很常見,不存在違法犯罪問題。
(三)心存僥幸。部分人員知道酒后駕駛違法,也知道公安機關在查處酒駕,但認為自己不會被查到。例如有的認為在夜間不會被查到,有的認為在鄉村不會被查到。
三、危險駕駛案件的危害性
(一)威脅公共安全。酒后駕駛容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毀的嚴重后果,對人民群眾的生命、 財產安全及社會公共管理秩序形成嚴重威脅。該市危險駕駛案件數量之多,充分說明全市的交通安全狀況不容忽視。
(二)浪費司法資源。危險駕駛案件多發,造成案件數量增加,不僅加大了公、檢、法三機關的辦案壓力,而且增加了看守所的羈押和監管工作量。此外,由于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也參與查處酒駕,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查處其他刑事案件的力度。
(三)判處實刑多容易引發社會問題。首先,處刑人員會因被判處實刑而破壞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如失去工作、無法照顧家庭等;其次,農民、無業人員被關押會結識其他犯罪人員,容易被傳染惡習,引發其他犯罪,形成社會的又一不穩定因素。
三、對策分析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加強專項檢查和執法力度
將專項檢查常規化,特別將預防酒駕列為重點。可以針對特定時間段、特定地點設置勤務點,如在飯店、酒吧、KTV等餐飲娛樂場所周邊及大型停車場內設置勤務點,制止欲酒后駕車者。
2、在特定場合加強法制宣傳
在飯店、酒吧、KTV等餐飲娛樂類場所內、大型停車場內設置杜絕酒駕的宣傳畫報和公益廣告,宣傳酒駕危害及法律后果。同時,通過立法或行政法規、規章或規定,督促酒類廠家,在各類酒的商標上注明醉酒駕車的危害及法律后果。
3、鼓勵發展代駕服務行業
鼓勵發展代駕服務行業,特別在飯店、酒吧等餐飲娛樂場所增加代駕服務項目。同時,建立行業準則,加強代駕人員管理,避免因代駕發生的違法、犯罪案件。
4、相關人員應加強自律
加強自律不僅僅指的是駕駛者要自律,避免酒后駕車,還應包括參加飲酒聚會者也有義務制止飲酒者酒后駕車的行為,確保行車安全。
5、研究制定醉駕處刑政策
醉駕雖然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并非只有判處實刑才能發揮刑法的功能,畢竟危險駕駛罪只是危險犯而非實害犯。因而,公檢法三機關應專門就危險駕駛案件進行調研與探討,對危險駕駛案件制訂寬嚴相濟的處刑政策,既要發揮刑法的懲處和預防功能,又要避免因醉駕判處實刑給社會帶來新的問題。
作者:景縣人民檢察院案件管理辦公室 李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