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香玲 ]——(2012-12-28) / 已閱4056次
最高人民法院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對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做出統一規范。該意見明確指出行為人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該意見是遵循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是法官充分調查運用因果關系理論綜合分析判斷后作出的適當裁量刑罰。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對于醉酒駕車的行為人來說,主觀方面對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所發生的嚴重后果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屬過失,對于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后果雖不希望也不追求但放任該嚴重后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
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要求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不要求發生嚴重后果。二者在客觀方面的區別也為依法處理酒駕提供了法律依據。針對雖未達到醉酒標準的飲酒駕車行為人如果其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定罪量刑方面,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二者在刑罰方面的不同有利于更好的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對于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行為人,相對于違反交通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更大,依法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作者單位: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