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武振 ]——(2012-12-28) / 已閱5824次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的,對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產生直接法律效力。行政機關收到裁定后,不能提起上訴,必須按照裁定的內容立即執行。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應當及時審查,經復議認定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行政機關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撤銷原裁定。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執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接到先予執行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及時地按照通知要求予以協助。當事人不履行裁定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保障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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