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震 ]——(2012-12-31) / 已閱5717次
刑事訴訟法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修改的決定,在偵查訊問程序、技術偵查、監視居住、證據收集、律師介入等方面對職務犯罪偵查程序作出了修改(以下簡稱新刑事訴訟法)。一方面強化公權力機關的偵查能力,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對公權力機關偵查權的監督和制約。處于偵查一線的公安、檢察機關應該高度重視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偵查工作的影響,認真研究,妥善應對,確保刑事偵查工作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繼續平穩健康發展。
一、強化規范執法意識,確保司法公平公正
一要強化人權意識。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予以明文規定,進一步強調保障人權理念,同時在很多具體條款的修改上也都強調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護。例如,強化偵查程序中辯護職能的發揮,將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休息時間等。因此,辦案人員應當樹立人權意識,調整偵查模式和思路,在有效懲罰和打擊犯罪的同時,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密切結合。二要強化程序意識。新刑事訴訟法在許多方面對偵查取證程序進行了修改完善,更加突出偵查取證活動中的程序公正價值,并針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程序公正價值的訴訟行為設置了相應的程序性制裁機制。例如,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于辦案人員以刑訊逼供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將會被認定為非法證據而予以排除。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因此,辦案人員應當牢固樹立程序意識,樹立程序優先的觀念。強調偵查活動中的程序公正價值,確保偵查活動和所收集證據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時準確地追究和懲罰犯罪。
二、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確保辦案取證效能
為了使偵查工作適應刑事偵查斗爭的需要,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偵查部門一系列偵查手段權利。一是明確偵查機關可以采用技術偵查的權力;二是完善監視居住定位及適用條件;三是延長了傳喚、拘傳的時間;四是增加了“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和“電子數據”等新的證據;五是賦予行政機關收集的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以證據地位;這些規定具有相當的針對性,為此,在實踐中刑事偵查人員要充分利用這些規定,積極轉變偵查模式,更好地收集相關證據,增強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能力。一要遵循合法性原則。一定要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用途等嚴格依法使用,特別是技術偵查和指定監視居住兩項措施為刑事偵查部門提高偵查效率、收集和固定證據,減少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賴、有效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等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這兩者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會極大促進刑事偵查工作開展,用得不好將會產生嚴重影響,損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偵查機關在實踐中一定要確保技術偵查措施、指定監視居住不被違規適用,絕對不允許濫用。 二要遵循靈活性原則。在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情況下,偵查機關必須更加重視偵查措施,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強化的上述一系列偵查權利的靈活運用,充分發揮其重要作用。刑事偵查人員要認真學習、理解有關法律規定,吃透法律精神,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嚴格依法、大膽、靈活使用好種偵查手段,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打擊犯罪的預期功能。
三、牢固樹立證據意識,確保查辦案件質量
目前,刑事偵查模式基本上還是“由供到證”的傳統偵查模式。刑事偵查辦案人員證據意識不強,在收集、固定證據方面還存在較為“粗放”的狀況。新刑事訴訟法將現行刑事訴訟法“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一修改表明,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材料是證據,能夠否定犯罪事實的材料也是證據。同時新刑事訴訟法在兩個《證據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明確了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標準。因此,辦案人員在在收集、審查案件證據的時候,要牢固樹立證據意識,轉變傳統的“口供中心主義”的偵查取證思維。一要增強證據合法性的意識,既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和相關性,更要充分認識證據的合法性。必須依法收集證據,收集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方法要合法、程序要合法。二要增強重視無罪證據的意識。偵查人員應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既注意收集、審查有罪證據,也要注意收集、審查無罪證據。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所以辦案人員既要客觀、全面收集證據,也要客觀、全面整理移送證據,特別是要充分注意案件中已經收集的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使用和移送問題。三要增強準確掌握證明標準的意識。在犯罪證據的收集和運用上,要堅持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標準,不斷提高綜合分析判斷證據,創建完整證明體系的能力,確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確的處理。
四、努力提高自身水平,確保偵查順利進行
新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實就是對刑事偵查人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后,律師將全面介入偵查,控辯雙方的對抗會更加激烈,犯罪嫌疑人的對抗心理得到強化,供述將出現反復,呈現不穩定的態勢,增加了刑事偵查人員審訊突破、調查取證的難度,對偵查水平提出了嚴峻挑戰。對此,刑事偵查人員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一要轉變觀念,改變抵觸辯護的意識,正確認識和對待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作用,充分保障辯護律師參與訴訟權利。當然在實踐中,偵查機關也要有針對性的建立一些防范機制,有以防止有少數職業道德低下的律師幫助犯罪嫌疑人串供、誘導證人翻證、作偽證,嚴重干擾刑事偵查部門正常辦案等妨害偵查正常進行的行為。二要強化崗位練兵和業務培訓,激勵刑事偵查偵查人員自覺更新知識結構,提高全面理解、準確掌握和運用法律的能力,提高自身運用偵查策略、強制性偵查措施和高科技偵查手段等方面的能力,確保刑事偵查人員的能力水平能夠適應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的需要。三要加強偵查部門與審查批捕部門、公訴部門的聯系溝通。由于審查批捕部門通常對逮捕標準的把握更為準確、全面,公訴部門對法庭采納證據及證明標準通常更為了解,因此偵查部門應當主動聽取審查批捕部門和公訴部門的意見,提高綜合分析判斷證據,創建完整證明體系的能力,從而使據收集更加全面、充分,偵查工作進行的更加全面、充分,偵查工作進行的更加順利。
(作者單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