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迎春 ]——(2013-1-4) / 已閱6467次
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時有出現,不僅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危害了法院正常的審判秩序和司法權威,但現行刑法對虛假訴訟相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致使司法機關在對虛假訴訟行為的定性和處罰等方面帶來很大困難,不利于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制裁和打擊。根據市人大的要求,我們就虛假訴訟的相關問題作如下發言:
一、司法實踐中惡意虛假訴訟的具體表現方式
司法實踐中惡意進行虛假訴訟的手法隱蔽多樣。如虛構民事爭議、虛構民事主體,一般情況下伴隨著偽造、篡改證據。既有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虛假的事由、證據等起訴致使第三人利益受損的情形,也有原告利用虛假的事由、證據等起訴被告致使被告利益受損的情形。
如我院審理的被告人屈紅聲、張松振妨害作證一案:1999年初,為非法占有新安縣西沃鄉下板峪第二煤礦(以下簡稱二礦)的移民補償費,被告人屈紅聲、張松振(二礦礦長)虛構洛陽市移民開發服務公司與二礦的投資聯營合同及二礦收到90萬元投資款的虛假收條,屈紅聲以原告移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到法院起訴二礦及礦長張松振,訴訟中,張松振偽造二礦公章及礦長身份應訴,并同意調解,法院作出了經濟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屈紅聲以移民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張松振繼續以礦長名義同意強制執行,并出具相關證明給予協助,后法院從洛陽市小浪底水庫移民安置局執行回106萬余元轉給移民公司,該款由二被告人以一定比例分配。
還有另一起案件(該案最終以詐騙罪定案):2002年,被告人劉恩利找到被告人侯偉波(佛陽公司原業務員),讓侯偉波幫助其偽造劉恩利同佛陽公司發生耐火磚業務的相關證據,并承諾事成后給侯偉波4萬元好處費。后劉恩利將佛陽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貨款,訴訟中劉恩利指使侯偉波用蓋有佛陽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紙偽造了佛陽公司與劉恩利簽訂的“購貨合同”、“收貨條”、“還款協議”等。法院依據二被告人偽造的證據,最終判決佛陽公司支付劉恩利貨款及違約金。后劉恩利申請法院執行,已執行34000元,其余款項因佛陽公司報案而案發。
實踐中虛假訴訟的案件特征:
第一、當事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虛假訴訟案件當事人之間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特殊關系。原因是找親戚或朋友造假進行訴訟,成本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
第二、當事人之間配合默契,查處難度較大。在虛假訴訟案件中,為了避免露出破綻,當事人到庭率較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設置障礙;即使參加訴訟,也不會進行實質性的訴辯對抗,或者假戲真做地辯論一番,且多為“自認”;有的當事人還為對方提供便利,如代請律師、代交訴訟費等,以便加快訴訟進程,早日騙取法院裁判文書。
第三、多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已事先合謀串通好,且具有特殊的關系,法官很容易在較短時間內“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對證據材料審查、案件事實查明著力不夠,虛假訴訟被發現的可能性較低。
第四、案件類型相對集中。以下幾類案件易發高發虛假訴訟:民間借貸案件;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拆遷區劃范圍內的自然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二、惡意虛假訴訟的危害
1、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信力。虛假訴訟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以法律賦予的權利為外衣,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誘導法院做出錯誤的判決、裁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嚴重偏離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削弱司法公信力。
2、干擾正常審判秩序,背離訴訟制度目的。訴訟制度的本質目的在于化解社會矛盾,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虛假訴訟行為人編造本不存在的法律糾紛,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勢必會激發新的社會矛盾,引發新的法律糾紛。
3、浪費有限司法資源,降低司法工作效率。在當今,司法資源十分有限。而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案件數量激增,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顯。由于虛假訴訟具有極大隱蔽性,不易為承辦法官察覺。而案件一旦判決或裁定,錯案的糾正往往要經過復雜的二審、甚至再審程序才能完成,由此導致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4.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平正義。虛假訴訟導致他人合法權益受到行為人的不法侵害,且這種侵害存在法院在不知情情形下參與其中的因素,與一般不法侵害相比,虛假訴訟更大程度地破壞了社會公平環境,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三、關于惡意虛假訴訟的定性
司法實踐中,關于惡意虛假訴訟的定性一直爭論不休,法律規定界限過窄和有關解釋的影響,導致了司法適用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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