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躍 ]——(2013-1-4) / 已閱11004次
1、自從買了車之后,在心中一再告誡自己:成為有車一族了,好歹也算是個有錢人了(與騎電動車和自行車的人相比,參加環法自行車賽的人例外),不要動不動就為交通違章罰款的事情耿耿于懷了,就當是為交管部門捐點款吧,頂多當成出門被偷了或被搶了幾百元錢,不值得生氣,更不值得像秋菊那樣非要尋個理或法的什么,既耽誤時間,又傷了身心。
2、可惜呀,全國的開車人卻很少有我這樣良好的心態。這不,又被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搞得心神不寧。別看那是個關于駕駛證的部門規章,但好歹也是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盡管不如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那么具有立法權威,但那些飽經滄桑的部長們搞個管理全國開車人的規章也還是名正言順的,不值得大家說三道四吧?至于袁裕來律師“煽動”說“人民法院雖然不能直接宣告公安部123令相關條款違法、無效,但可以選擇不予適用。”那就更加高看了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對局時的姿態和氣度了,且不談公安部123令是否違法還是問題,即使違法了,最高法院及其統領下的全國法院系統,有必要為一個闖黃燈扣6分這樣一個小問題與公安部對著干嗎?何況公安部123令才頒布正有效著,哪個基層法院的法官自狂到敢不適用公安部123令?笑話!
3、在我看來,不但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根本不違法,而且公安部有關負責人關于闖黃燈適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扣6分的解釋也不違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5、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6、《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7、《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行為記6分,完全合法,盡管公安部把這種行為的記分由3分增加到6分,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四條,公安部有權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其有權對累積記分制度中的分值進行調整。而且這種累積記分制度不是行政處罰,其達到12分后“扣留”駕駛證的行為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中的“暫扣”駕駛證行為還值得探討。但無論如何,公安部還是有權對某種行為的記分的分值進行調整的。因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完全合法。
8、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對闖黃燈扣分的解釋,與其說是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解釋,不如說是對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解釋。盡管公安部交管局相關負責人的解釋觸犯眾怒,但應該看到,該負責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解釋是正確的。“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句話能否解釋成“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
9、《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可不是幾個部長爺們開個辦公會議就敲定的東東,而是由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發的國務院行政法規,這是法院審判必須遵守的法律依據。要想正確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句話的含義,我們先來看看第三十八條“(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這句話的含義。紅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否繼續通行?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全國很多地方交管部門不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這句話當回事,闖黃燈不算交通違章,但當黃燈變紅燈時,已經過停止線的車輛一致認為是可以繼續通行的,未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通行。至今還有很多地方綠燈閃爍后是直接變紅燈的,沒有黃燈過度,紅燈亮時過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未過線的車輛禁止通行。因此,第三十八條“(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這句話的含義為:“紅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且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
10、從語言邏輯角度看,“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與“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這兩個命題并不等值。“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僅僅是對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行為的規范,并沒有規定沒有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還是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不能以“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推出“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同理,“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也僅僅是對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行為的規范,并沒有規定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還是禁止繼續通行。不能以“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推出“ 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嚴格按照語言邏輯立法,“(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這句話,應該表述為:“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且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
11、但是,生活往往是非邏輯的,我國的立法語言往往強調簡潔而難免模糊。更重要的是停止線不是在路上的隨意劃的一條線,關于“停止線”這個概念,如果公安部門一旦定義為:“過線行,未過線停”(這個定義或解釋完全符合2013年1月1日之前社會公眾對“停止線”含義的理解),那么“紅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與“紅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這兩句話就等值了,可以互為推導。由此可見,公安部交管局的有關負責人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推導出“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就是正確的了,該公安部負責人的解釋一點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12、有的人也許還不服氣:《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明明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準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竟然無視“警示”與“禁止通行”的區別,把黃燈的“警示”,解釋成與紅燈一樣的“禁止通行”。我的乖乖,你們竟然敢質疑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合法性!行政法規不是部門規章,不是法院參照的東東,而是法院審判的依據啊!
13、黃燈是否有警示作用?當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這里的黃燈就是典型的警示作用。問題是綠燈轉黃燈時的黃燈并不閃爍哦,由綠燈轉為不閃的黃燈其含義如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其含義就是“禁止通行”,其含義與紅燈相同。交管部門有些人故意說不閃的黃燈就是過線還是可以進行通行,不過線禁止通行。廢話!難道紅燈時過線車輛不也是可以繼續通行的嗎?沒有必要這樣遮遮掩掩的,由綠燈轉為不閃的黃燈其含義就是禁止通行,與紅燈含義完全一樣。男子漢要敢作敢為,既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黃燈含義作出了擴大解釋,就應該敢理直氣壯的宣示出來。
14、在我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也好,國務院的各種實施細則的行政法規也好,常常對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進行擴大解釋,甚至進行無中生有的規定。例如,新出臺的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其中關于證據部分,就無中生有地添加了許多規定,完全無法與新出臺的刑事訴訟法條文相對應。這種司法解釋與其說是解釋,不如說是立法。這種情況見怪不怪,天長日久大家都適應了,也算是中國特色吧。國務院頒布的很多法律的實施細則也一樣,喜歡玩第二次立法。很少人有興趣去指責最高法院和國務院違法,再說指責了也沒有什么用處,各級法院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審理案件,對于法律實務來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往往比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更加重要。偶爾有幾個愣頭青的學者或律師跳出來指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或國務院的實施細則越權違法,但最終都不了了之,弄得自己都沒有興趣再提起此事。在富有中國特色的司法背景下,跳出來指責《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擴大解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黃燈含義,有意思嗎?
15、從對黃燈含義的擴大解釋角度來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違法,實在不足為取,基本上是老生常談,沒有新意,更撼動不了這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作為法院審判依據的地位。作為開車人之一,我想換個角度來談論黃燈之痛。
16、為何要在綠燈和紅燈之間設置一個黃燈?有好事者翻出了一個塵封的故事:杭州人胡汝鼎(1905—1985),他早年留學美國。1927年的一天,他站在美國繁華的十字路口,他看到綠燈亮了,正要向前走,一輛汽車擦身而過,嚇了他一身冷汗。后來他反復琢磨,終于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燈,提醒人們注意危險。這可能是黃燈的警示作用的歷史淵源吧。
17、法學不是文學或語言學,詞語或制度的歷史淵源并不重要,關鍵是立法者立法時的動機和目的,當然,動機和目的的合理性和善意是重要衡量標準,盡管美國佬也使用黃燈,但中國的黃燈的含義不需要非要與美國佬一致。
18、在綠燈和紅燈之間設置黃燈,據說有兩個目的或作用:(1)清空交叉路口。(2)在綠燈變紅燈時給車輛駕駛人以制動的反應時間。
19、所謂清空交叉路口,就是在直行由綠燈變紅燈之間,安插一個黃燈,讓已經過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沒有過停止線的車輛停止通行,以免橫向交叉通行的車輛在綠燈情況下與直行還沒有過路口的車輛相撞。
20、這個清空交叉路口的說法,是公安部交管局一口咬定的設置黃燈的唯一目的或作用。公安部交管局負責人表示,在車輛正常行駛過程中,只要駕駛人注意力集中、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行經交叉路口時減速慢行、謹慎駕駛,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由此可見,公安部交管局不認為設置黃燈是為了在綠燈變紅燈時給沒有過停止線的車輛駕駛人以制動的反應時間,因為沒有過停止線的車輛遇到黃燈仍然不得通行。換句話說,公安部交管局否定了(2),肯定了(1)。
21、這個似是而非的清空交叉路口的說法,真的能為設置黃燈提供合理依據嗎?不設置過度性的黃燈,直行由綠燈變紅燈后,規定紅燈時過了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不過線的車輛禁止通行,與設置黃燈,規定黃燈時過了停止線的車輛繼續通行,不過線的車輛禁止通行,有實質性區別嗎?
22、真的想清空交叉路口的直行車輛,明智的做法是直行綠燈變紅燈后,橫向交叉的紅燈延遲幾秒變綠燈,等直行的車輛過完后,橫向交叉的紅燈再變綠燈。
23、由此可見,設置過度性黃燈清空交叉路口的說法,不僅似是而非,而且很弱智。讓人們不得不懷疑公安部交管局的有關負責人一口咬定設置黃燈是為了清空交叉路口這個說法時的精神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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