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娜娜 ]——(2013-1-6) / 已閱3846次
案情:焦某與女友魏某相戀兩年,焦某為魏某父親開車發生車禍以致無法再負重勞動,因此在魏某因感情不和提出分手后,便懷恨在心,蓄意報復。焦某找來李某、王某,三人預謀在魏某下班回家的必經之路,讓李某用刀捅傷魏某并搶走其包作為假象以避免引起懷疑。焦某按計劃駕駛出租車將李某、王某送到A市某廠南門一胡同口內,讓二人在此等候魏某下班,自己則將車停到遠處等待接應。待被害人經過時,王某為李某指認魏某,李某持刀將被害人魏某腹部捅傷,并搶走被害人LG牌手機1部和女式挎包1個,所搶現金及物品共價值人民幣430元。所搶手機被李某分得,現金被焦某、李某揮霍。魏某經住院治療診斷為:腹部開放性銳器傷,腹腔積液,彌漫性腹膜炎,結腸損傷。經法醫鑒定:魏某腹部損傷構成重傷。
分歧意見:對三人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三人實施的搶劫行為只是掩飾對魏某進行人身傷害的意圖,因此對其搶劫行為不作刑法評價,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一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犯搶劫罪。三人是在實施搶劫的過程中致人重傷,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存在吸收競合關系,該傷害行為并沒有超出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內容,不能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應認定為搶劫罪一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三被告人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應數罪并罰。三人是出于兩個故意實施傷害和搶劫兩種犯罪行為,因此應實行數罪并罰。
評析: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是:
一、雖然三人真正的犯罪意圖是故意傷害,搶劫只是出于報復而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掩飾,但三人無論出于何種犯罪動機,主觀方面具有把公私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客觀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強搶手機、金錢,因此應認定構成搶劫罪。第一種意見是將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混淆。同時,三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三人主觀上具有傷害魏某身體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造成魏某重傷的行為,應認定三人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三人的搶劫行為不能吸收故意傷害行為。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與搶劫致人重傷的加重行為具有以下關系:一方面,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即構成搶劫罪,是否致人傷害并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另一方面,如果采用暴力方法實施搶劫致重傷、死亡,該傷害行為并沒有超出搶劫罪的犯罪構成內容,不能以搶劫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基于這二者之間的關系,刑法理論認為,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存在著吸收競合關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種關系的前提是行為人僅出于搶劫犯意而致人重傷,才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而不是如本案出于兩個犯意而實施搶劫和故意傷害行為。
三、本案中,焦某等三人真正目的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搶劫,搶劫只是為了轉移視線,三人以實施搶劫來掩飾其傷害魏某的真正目的。既要傷害魏某,又要給他人造成圖財搶劫的假象,均是三人主觀上希望實現的結果。因此,無論是傷害的真相,還是搶劫的假象,均應當在刑法上予以評價。基于以上理由,本案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和搶劫罪,數罪并罰,此種認定不僅無重復評價之嫌,而且更有利于實現罪刑均衡。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