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靜坤 ]——(2013-1-7) / 已閱5549次
2012年11月24日,為貫徹實施新刑事訴訟法,推進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調研重大課題“關于刑事審判庭前準備程序的調研”的順利進行,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訴訟理論與司法改革研究所舉辦了“庭前會議——控辯審三方研討會”。在課題負責人吉林大學法學院閔春雷教授的主持下,來自吉林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及多家律師事務所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代表,以及課題協作單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代表,就新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庭前會議制度”進行了集中研討。
一、庭前會議的功能定位
庭前會議的功能。從立法定位上講,庭前會議是庭審的準備程序。與會代表一致認為,庭前會議制度的宗旨是確保法庭的集中審理,提高庭審的質量及效率,保障控辯雙方訴權的行使。庭前會議的重點在于集中那些可能導致庭審中斷、影響庭審順利進行、制約庭審效率的突出問題。
考慮新刑事訴訟法僅列舉了“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事項,與會代表分別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庭前會議需要解決的問題,如管轄權異議、申請重新鑒定、調取證據、變更強制措施、證人保護等。為了充分發揮庭前會議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導致庭審中斷進而影響庭審效率的程序性問題都應通過庭前會議來集中解決,只有這樣才能全面發揮這一制度的預期功能。
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新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庭前會議的適用范圍。與會代表多數認為,庭前會議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經程序,應當在必要時才啟動,并應當集中于程序性爭議較大的案件,如當事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復雜、證據材料較多的案件。在這些案件中,通過庭前會議解決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進行證據展示、爭點整理等,可以確保庭審集中、高效進行,兼顧庭審的質量和效率。
同時有代表指出,庭前會議適用的案件范圍不宜擴大,考慮到基層法院案多人少,對于那些當事人沒有爭議并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通常無需召開庭前會議。此外還有代表認為,對于那些沒有辯護律師參與的案件,召開庭前會議也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二、庭前會議的基本構造
庭前會議的主持者。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由審判人員召集庭前會議,但實踐中具體由誰來主持該程序還有待明確。有代表認為,如果合議庭組成人員主持庭前會議,可能產生庭前預斷的風險。
不過有代表指出,庭前會議由主審案件的法官主持更加符合現階段的司法實際,一方面,新刑事訴訟法已經確立了全卷移送制度,此種情況下再考慮庭前預斷的風險問題已經無實質意義;另一方面,主審法官主持庭前會議有利于其對案件爭點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續的庭審中把握案件的焦點和關鍵,提高庭審的質效。
被告人的參與權。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參與庭前會議,沒有辯護律師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法律對此并未作出明確規定。考慮到庭前會議涉及被告人的實體及程序性權利,有代表認為,應當讓被告人參加庭前會議。在送達起訴書的環節,就可以征詢被告人關于是否召開庭前會議及相關問題的意見。可見,在庭前環節應當對是否召開庭前會議進行相應的準備工作。
為便于被告人參與庭前會議,具體的參與方式可以靈活處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應傳喚其到法院參加庭前會議;如果被告人被羈押,應盡量在看守所內召開庭前會議。
也有代表認為,被告人是否參加庭前會議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有必要參加的才參加,沒有必要的可以不參加。另外有代表指出,對于沒有辯護人的案件,不應召開庭前會議,因為庭前會議涉及專業的法律事項,在缺乏辯護人參與的情況下,庭前會議很難取得預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權利。
三、庭前會議的重點問題
庭前會議解決事項的范圍。庭前會議能否解決實體問題,解決到何種程度?法律并未明確作出規定。有代表認為,庭前會議以提高庭審效率為價值目標,因此其僅應解決程序問題,如將實體問題納入庭前會議可能導致庭前會議功能的膨脹,甚至沖淡庭審的功能。退一步講,即使將實體問題納入庭前會議來解決,也應作必要的限定,否則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此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庭前會議與庭審的功能,明確庭前會議就是為庭審做準備,刑事審判應確保以庭審為中心。
另有代表則指出,庭前會議不應排斥實體問題。在庭前會議中整理證據及事實的爭點,也可以明確庭審的重心,提高庭審的效率和質量。同時有代表認為,刑事和解、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等問題可以納入庭前會議中一并解決,以便促進后續庭審的順利進行和案結事了。
庭前會議的效力。有代表認為,庭前會議的效力對于庭審而言是相對的,對于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達成共識的事項,就可以在庭前會議中解決;對于那些達不成共識的事項,就需要延伸到庭審階段解決。在庭審中是否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主張?有代表認為,對于非法證據排除之類的申請,如果在庭前會議中被依法駁回,除非有新的依據和理由,否則不能在庭審環節再次提出此類申請。也有代表認為,如果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限制過嚴,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權利保護,進而影響庭審程序的正當性。實踐中應當妥善處理當事人訴訟權利保護與審判權及訴訟效率之間的關系,不應當通過庭前會議反而限制了被告人的權利。
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庭前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解決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與會代表普遍認為,通過庭前會議,將非法證據排除在庭審之外,在庭前解決當事人對證據合法性問題存在的爭議,可以避免因該問題而影響庭審的順利進行。有代表認為,非法證據排除涉及的問題非常復雜,控辯雙方之間的爭議也比較大,很難在庭前會議中徹底予以解決,因此,對于一些案件,庭前會議可能只是為庭審階段解決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做好充分的準備,以便確保當庭妥善解決證據合法性的證明問題,避免庭審因此而中斷。盡管立法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庭前會議的一項重要內容,但目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落實還面臨著諸多復雜的問題,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解決能力可能比較有限,對此應有充分的認識。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