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俊杰 ]——(2013-1-8) / 已閱7531次
近年來,在黨和政府的關心與支持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執行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尤其是修改后的民訴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執行工作的諸多問題,執行工作逐漸步入了良性循環軌道。但是,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仍很突出,面臨的形勢也十分嚴峻,嚴重影響著執行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一、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令執行人員束手無策,應建立查詢系統和保障機構,及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和人身進行查控和處置。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是近年來全國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占所有未結案件的70----80%。由于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出務工人員日益增多,且住址時常變換,導致許多案件因當事人長期下落不明而缺席判決,判決后被執行人又故意外出躲避執行,經查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被執行人家屬也以各種理由消極對抗,不予配合,使案件長期無法執行而中止執行。有的申請人能夠理解法院的做法,耐心等待被執行人歸案或者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再次申請恢復執行。有的申請人人則怪怨法院執行不力,經常來法院督促案件,有的則直接向各級主管部門上訪,造成了大量的信訪案件,對社會治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危害和影響。
所以,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且無可供執行財產的問題,建議(一)、在全國公安機關建立外來暫住人員信息網絡系統,由公安機關對轄區外來暫住人員的基本信息及時、準確地進行網絡登記和更新,以便各地法院查找被執行人下落,使其歸案;(二)、在查找被執行人財產問題上,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杜絕泄密漏洞,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信息網絡查詢系統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信息;(三)、對查無可供執行財產案件的被執行人,建議由各級政府社保機構與一些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協議,責令有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去用工單位進行勞務輸出,工資由社保機構與用工單位統一結算,在發放被執行人基本生活費用后,剩余部分由社保機構領取。社保機構可一次性或分期代被執行人支付申請人執行款項,然后在所領取的被執行人工資中逐月扣除,直至扣清為止。如被執行人拒絕進行勞務輸出,則直接適用刑法313條款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涉政府、村組案件執行阻力大,應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給人民法院一柄“上方”寶劍。執行村組案件應力爭執行和解。
涉政府案件中,判令政府部門履行金錢義務的占大多數。政府部門之所以成為被執行人,大多數是因為部門經濟效益差,無力承擔經濟債務而被提起訴訟。執行過程中,這些部門先是推、拖,講困難,實在躲避不過執行,便直接找其上級主管部門向法院說情。上級部門為了保護下級部門,則請托能夠在法院領導面前“說得起話”的領導請求法院“手下留情”。出于種種原因和理由,法院領導只得讓辦案人員“先放一放,隨后再說。”同時,一些政府部門長期訴訟不斷,好像有了對付法院的經驗,對其明明所有的車輛以個人名義進行登記,單位公款以個人名義進行存取,故意逃避法律責任,常常令執行人員和申請人望而興嘆,無以應對。涉村組案件中,有關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案件居多。通常情況下此類案件的申請人是自然人,被執行人是包括大多數村民在內的集體組織,且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較大。由于村組成員大部分為農民,法律水平低下,當執行不利于村組一方時,就招來了大部分村民的反對與阻撓,處理稍有不當,有可能導致群體性事件或集體上訪,直接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
因此,要解決好涉政府案件,最有效的辦法就是使人民法院擺脫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暢通無阻地運用各種法律手段促使涉政府部門履行義務。所以建議將各級人民法院的人權和財權上劃,放寬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擺脫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的影響,真正給人民法院一柄執法的“上方”寶劍;對于涉村組案件,建議盡量少用、慎用強制措施,力爭執行和解。首先要取得縣、鄉鎮政府的支持和配合,然后采取談話、限期履行、不履行就地免職等方式做通過村組干部的思想工作,同時努力做好群眾代表的穩控工作,最后選擇適當時機,將鄉鎮政府領導、村組干部、群眾代表以及雙方當事人召集起來,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公開調解,不隱瞞,不袒護,相互諒解,尋求共識,爭取案結事了。
三、強制執行措施突顯軟弱與空白,應強化執行措施的處罰和打擊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一百條列舉的10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均按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即罰款或拘留15日。第九十八條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詢問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和限制人身自由。“兩院一部”聯合通知也列舉了8條拒執和妨害公務行為。
以上列舉的這些違法行為都是我們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見的,但法律、法規對這些行為的處罰顯得比較輕弱,缺乏處罰和打擊力度,不能起到教育和震懾被執行人的作用,直接影響了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有的被執行人寧愿被拘留15日也不愿去履行義務,權當“坐牢掙錢。”修訂后的民訴法雖然提高了罰款標準,但對無力交納罰款的情形卻沒有相關的處罰措施,給被執行人提供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容易造成被執行人伺機外出或躲避,導致長期找不見人。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即“困難戶”,也無相關的處罰措施,導致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故意裝窮,根本無誠意去履行裁判義務的現象,使案件長期無法執結。
這些問題暴充分露了我國現行執行立法軟弱與空白的缺陷,也表明了我國現行的執行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發展和要求。因此,強烈呼吁盡快出臺民事強制執行法,尤其是加大對故意逃避執行和妨害執行行為的處罰和打擊力度。例如,擴大被執行人主體范圍,可將被執行人配偶、與被執行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共同列為被執行人;延長拘留期限到半年;提高對個人的罰款標準;實行監視居住;放寬刑法313條款適用條件;提高拒執和妨害公務犯罪行為刑期等,充分體現法律的強制性和威懾性,全力維護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四、執行隊伍缺乏戰斗力,建立執行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人員數量不得低于全院在編總人數的15%。就全國情況來看,普通存在重審輕執現象,執行人員數量低于要求的標準,現有人員年齡大、學歷低、能力差,人員結構復雜,素質參差不齊,除執行機構領導人員外,其他人員幾乎沒有審判職稱。大部分執行人員在工作中缺乏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執行隊伍整體缺乏工作責任心和社會責任感。所以執行人員素質偏低,缺乏戰斗力,也是造成執行難問題的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
因此,制定執行員管理辦法勢在必行。建議對執行人員的數量、年齡、學歷、職稱、培訓、晉升、考核、待遇、紀律、處罰等作出明確規定,克服重審輕執思想,樹立審執并重理念,提高執行人員素質,規范執行工作管理,以良好的隊伍素質和規范的體制管理來應對執行工作自身的軟肋問題。
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復雜而繁重。我們要樹立科學發展觀理念,解放思想,積極探索,努力建立新形勢下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使執行工作盡快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作者單位: 陜西省合陽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綜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