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仁波 ]——(2013-1-10) / 已閱9454次
(二)完善農村大學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對策
保護農村大學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系統工程。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發展仍處于艱難的爬坡階段,農村社會事業發展之后,人口曾長迅速,人地矛盾突出,解決學生土地承包權益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定的過程。
1、法律空白的填充與新農村立法的完善
在《土地承包法》中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資格的劃分標準:一是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以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劃分標準,而不再是單純以農村戶籍為準;二是在農村在外就讀的學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上,按照其是否業已畢業并且取得穩定的經濟來源,獨立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保障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于已畢業獨立于農村生產關系并實現了“實質化的市民”的學生則排除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并收回其土地承包權,以保障土地的優化配置、緩解農村的人地矛盾。
審視并靈活處理土地承包經營30年不變的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穩定了農民的經營心態和農村社會秩序,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在政策執行的過程中,一些地方片面和講話的遵守導致土地30年內的絕對變動。在外就讀的學生無地不可再尋求挽回,畢業學生還地也成為不可能。甚至新生兒將在30年不動的原則上急需相應的調整機制的出臺和踐行。正確處理土地承包30年不變與小范圍變動的靈活統一。在農村集體土地中保留相應的機動地,按照各地人口基數和人口變動的趨勢確定機動地面積,以在人口增減和學生身份變動時得到或收回土地。
2、區域性規劃解決,兼顧社會和諧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區域性規劃。在制定地方土地政策時應當因地制宜,事實求是而不可盲目僵化的貫徹一個政策不動搖不改變。在人身與土地依附關系大的地區,制定明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資格標準,切實保障農村在外就讀學生在家鄉的土地,而及時收回業已城市化的學生在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踐行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前提下,靈活實行局部調整以保證土地承包經營主體的明確和清晰,更好的處理好人地矛盾。而在土地優化配置和利用的前提落實土地承包法和相應的土地政策,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承包資格和農村學生的地權。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和諧性落實。農村在外就讀學生的土地承包關系農村家庭經濟、農村社會保障及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2關系到人權的保障、財產權的保護、人的發展權的支持等各個領域,因此立法者應當站在一個和諧兼顧的高度來解決這一問題。從社會法的角度審視農村學生的基本權利和生存狀態,從“三農”建設的立意分析農村土地之于農村家庭和農村社會穩定與發展,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資格上作出明確規定,保障農村在外就讀學生在實質農民階段真正享有農民的地權,在實質市民的時候還回農村承包土地歸集體。實現農村在外就讀學生的土地承包權“開源”有保護,“截流”亦迅速。
總之,在土地立法和土地政策上解決農村學生的土地承包權,同時需綜合區域現實、兼顧農村穩定、社會發展等多方因素,打造和諧農村、和諧社會。
(作者單位:重慶市武隆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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