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輝 ]——(2003-12-2) / 已閱36552次
公正執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
劉 輝
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們的基本國策,要實現依法治國,就要做到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四個方面齊頭并進,缺一不可。就目前我國的法治現狀而言,已經基本具備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卻不盡如人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現象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還相當嚴重,這種現象的存在將嚴重影響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們必須對其進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糾落到實處。基于此,本文將對公正執法面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加以探討。
一、公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執法指的是一定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權限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付諸實施的活動。包括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職務活動均屬于執法的范疇。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固然要重視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視執法環節。法律制定頒布后,能否得到執行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能否建立的關建。現行法律的執法就面臨嚴重的問題。首先是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有的執法機關不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是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亂處罰、亂罰款、亂收費,擅自越權執法。其次是執法不到位,定性不準確。部分執法人員不嚴格執法,程序混亂,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敷衍草率,使違法者有可乘之機,鉆法律空子,進行不合法行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一些無證經營者,受執法單位個別人的庇護,有持無恐,不繳稅費,獲取暴利,破壞了經濟秩序。再次,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喪失了法律的權威。目前由于執法力度不夠,執法環境較差,使得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決,致使民事糾紛案件激化為刑事案件。一些執法部門,對自已有利的事情爭著管,特別是涉及罰款處理的案件。而對自已沒有利的事情則嫌麻煩,互相推諉不愿意管。最后,判決的執行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判決涉及“三角債”問題而難以執行;有的當事人自持靠山強硬,拒不執行;還有的無理取鬧,抗拒執行,甚至毆打執行法警。
二、影響公正執法的原因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有歷史背景,也有現實基礎,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滯后且法條過于原則
我國已加入WTO,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此必須建立一套即適用WTO運行規則,又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法律體系。但從我國的立法實際看,過去總是注重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忽視了超前立法在社會中的導向作用,造成了立法活動相對于經濟發展的相對滯后的狀態。由于法律不能及時出臺,不能產生規范和調整作用。尤其是當不良社會關系已趨于定型,再用法律禁止,難免造成法不責眾的現象。同時,由于立法滯后造成一些經濟領域長時間無法可依,只好比照某些法律條款,甚至依靠政策精神,嚴重影響了公正執法的效率。而一些已頒布執行的法律,條款也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達不到預期的實際效果,成為一紙空文。
(二)執法條件落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
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到執法機關辦事常遇到“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還有的執法人員素質低下,貪圖享樂,吃請受賄。為一些違法者逃脫法律的制裁,成了金錢和人情的俘虜,濫用職權,徇私枉法。
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與市場經濟的要求相去甚遠。一是部分執法人員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層執法機構人員表現更為突出。其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數,法律專業畢業的人員更少。二是執法隊伍的知識結構不合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經濟糾紛大量出現,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懂法律,還要懂經濟、懂外語。而實際懂法律、懂經濟、懂外語的人不多,三者兼而有之的就更少。三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經濟交往頻繁,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違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進和隱秘,要求執法人員有過硬的業務能力。而現在執法人員業務技能還有相當差距。
執法條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不足,難以完成日益繁重的執法任務,雇用非公務員執法的情況比比皆是。使用這些業務不精通,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的人員,不可能提高執法效益。有的執法機關經費緊缺,執法人員的工資都不能如期發放,調查差旅費由個人墊支,辦案經費不能保障,辦案很難及時到位。有的執法機關辦公條件落后,在外執法靠借其他單位的車輛,辦理業務沒有采用先進設備,難以適用辦案要求。
(三)現行司法體制存在的局限性
司法機關的人權、財權受制于地方政府,尤其是在經濟糾紛案件的具體執法中,下級司法機關不得不考慮本地利益,因為這與自身的經費來源息息相關,也不得不考慮當地領導的指令。有的地方領導從本地利益出發,專斷行事,以權壓法,阻撓公正執法活動,致使有些執法人員偏袒本地當事人,排斥外地人,因此而作出不公正的裁決。
(四)法律監督機制運行不暢
一是監督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就要規范經濟活動,把一切經濟活動納入法制軌道,使其法制化,規范化,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但目前關于法律監督的有關規定不全面,比較分散、抽象、原則,至今,還沒有制定監督法來明確規定法律監督的體系、方式、實施保證措施等,致使監督不力。
二是法律監督比較單一。人大具有崇高的法律地位,但在實際中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其監督方式是聽取報告和檢查,缺少強有力的手段監督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因此制約能力不強,難以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
三是法律監督意識有待提高。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法律監督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權威。幾年來,人大代表的組成人員中,素質素質逐年提高,但總體水平還遠遠達不到依法治國的要求,與自身所負的人大代表的重任還有一定的差距。由于素質不高,法律監督意識不強,致使工作成效低,致使監督不力。
三、公正執法的對策
(一)在確保立法質量的基礎上,加快立法速度。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立法滯后的狀況必須徹底改變,可采用多種立法方式。第一,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的積極性。由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任務繁重,許多法律不能及時制定出來,首先需要加快中央立法步伐,加強地方立法速度,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同時堅持地方立法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總原則。第二,聯合立法。改變過去由一個部門起草立法的情況,可以實行由享有立法權的各有關部門聯合草擬,共同審議,也可由中央和地方聯合起草法律,這樣既考慮國家整體利益,又照顧各地的實際情況,提高適用性和操作性。第三,借鑒國外經驗,要大膽地借鑒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立法成果,為我所用,加快立法,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第四,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法律條文具有較高的嚴密性和規范性,要用清楚的、具體的、嚴謹規范的法律語言來規定人們的行為和法律后果,只明確表述規范性內容,才便于正確地執行。同時還應及時制定配套法規,以保證法律的有效落實,否則難以落實。要建立專門審查機構,及時對地方法規對進行審查,避免矛盾和沖突,嚴格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和違法撤銷制度,定期編纂和清理法律、法規。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水平
一是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執法隊伍的素質高低,執法水平的優劣,是關系到法律能否落實的關鍵環節,要采取多種手段和途徑,提高執法人員的水平。要以江澤民“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培養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的執法人員。保證在執法中,廉潔奉公,不徇私情,秉公辦案,做到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化,制度化,由專人負責,常抓不懈。通過思想政治教育,培養典型,以點帶面,全面提高。
二是建立執法責任追究和獎懲機制。一要建立個人執法檔案,對嚴格執法、忠于職責、出色完成執法任務的人員要給予獎勵,對執法不嚴、執法犯法、徇私枉法者,進行嚴肅懲處,并將處理情況載入檔案,晉級增資、提拔重用等都要與之掛鉤。要建立錯案追究制度,從立案、偵查、審理到執行,都要實行專人負責制,出現錯案,一追到底,決不姑息,該獎則獎,該罰則罰。
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要加強法律學科教育,非法律專業的學生也應增設法律選修課。適當提高執法人員的待遇,以吸引優秀大學生從事執法工作。要把住執法人員的入口關,同時定期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堅決調離執法機關。
(三)推進司法制度改革
首先,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要徹底改變司法體制條塊分割的局面,變塊塊領導為條式領導。保證司法獨立,不受塊塊領導的干預。形成執法人員唯一職責就是執行法律,依法辦事的共識。
其次,把司法干部人事管理體制的改革同領導體制改革統一起來,實行司法干部的歸口管理,不再歸地方組織部門管理。
再次,要改革司法經費體制。實行司法經費單列,由中央財政統一撥出,系統內逐一下達,保證辦案經費和改善裝備,獨立于當地政府,解決影響司法機關獨立執法的行政權力障礙。
(四)強化法律監督機制
應強化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人大及常委會的立法任務繁重,法律監督的力量不足。為此有必要把法律委員會分設立法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專門進行法律執行的監督工作,輔助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監督權,對司法活動和行政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借鑒西方質詢制度的經驗,定期召開監督委員會對執法機關的質詢和答復,監督本階段的執法活動,糾正違法行為,制約執法行為的隨意性;建立定期執法檢查制度,由法律監督委員會定期組織執法檢查,翻閱案卷,聽取報告,審查執法情況,發現執法問題,督促限期糾正,維護執法權威。
到上世紀末,我們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在世界立法史上已經形成了輝煌的一頁,與之相應的執法工作也不斷前進。進入二十世紀,我們的國勢空前強盛,市場經濟穩步推進,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足球出線,申奧成功,加入世貿,更加鼓舞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信心和決心。雖然當前我們在立法和執法的質量上,時間上,人員的素質上,與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只要我們堅持依法治國的方略,按照江澤民“三個代表”的思想要求,與時俱進,開拓進取,一定能夠使公正執法落到實處,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