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剛 ]——(2013-1-11) / 已閱9606次
【關 鍵 詞】 董必武 檢察思想 法律監督
【內容提要】董必武同志是新中國人民檢察制度的奠基人和實踐者,他在黨內和國內較早地提出了檢察制度是非有不可的,還要不斷發展;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的組織和人員建設要配備精干,加強建設;檢察機關要堅持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法工作方向,要完善公訴、批捕和抗訴任務;要堅持檢察獨立原則,垂直領導原則和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董必武同志(以下尊稱:董老)是我國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家、政治家和法學家,也是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奠基人之一,對新中國檢察事業作出了巨大貢獻,其檢察思想博大精深,影響深遠。本文試就董老的檢察思想作一粗淺研究,以求教于同仁。
一、人民檢察制度是新中國國家法律制度之一,應該隨著新中國政權建設而建立
回顧新中國成立前的中國政治法律制度史,歷代封建王朝都是人治社會,出于皇帝專制和中央集權的考慮,均沒有也不可能建立獨立的檢察機關,只有隸屬于皇帝的御史大夫和監察機關;中華民國歷屆政府只在法院內設立“檢事”之職,履行“公訴”之責,也沒有獨立地設立過檢察機關。由于檢察制度和檢察機關在我國是個新生事物,它的性質和任務是什么,有的公安機關和法院,還有必要設立檢察機關嗎?加之我國缺乏民主和法制的歷史傳統,很多人對缺乏組織基礎和工作經驗的檢察機關的出現不了解、不理解,當時圍繞要不要創設檢察機關問題產生了爭執。有人認為檢察機關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檢察機關可有可無”。 董老堅決反對這種觀點,他認為人民檢察制度是新中國國家法律制度之一,檢察機關是新中國民主政權的組成部分,檢察機關決不是“可有可無”,而是非有不可,檢察制度和檢察機關都應該隨著新中國政權建設而建立。早在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期間,由籌備會的第四組即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起草組組長董必武,在1949年6月23日擬定的政府組織法綱要的基本問題中提出設置最高人民檢察署①,(董必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草擬經過及其基本內容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71頁)并先后為政協籌備會常委會和政協全體會議所一致通過。1949年9月21日,在北平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最高人民檢察署,作為國家的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副檢察長和委員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檢察署的職權是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這些規定,在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創設了檢察制度及檢察機關,規定了其在國家制度和國家機關中的重要地位,首次明確了檢察職能主要是對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進行監督。所以說董老是新中國檢察制度的奠基人之一,是創建檢察機關的先驅。
二、完善、健全人民檢察制度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內容
從1949到1968年,新中國人民檢察制度在短短20年的歷史上經過了“三起三落”。第一次是在1951年冬季的編制會議上討論精簡國家機構時,有人提出檢察工作“可有可無”,應予裁減。第二次是在1960年秋季精簡國家機構進,康生主張取消檢察機關。謝富治主持的中央政法小組提出公檢法三機關合署辦公,受公安部黨組統率;地方檢察機關的存廢,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決定。前兩次,檢察機關直接向毛澤東和劉少奇等中央領導反映,使檢察機關保留下來。進入文革后的1968年12月11日,謝富治授意高檢院、高法院、內務部三家的軍代表和公安領導小組,聯合于1968年12月11日向中央提出《關于撤銷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報告提出,高檢院完全是抄蘇修的,早就應該取消,最終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都被撤銷。相較而言,董老無論是在黨內還是在國內,始終對檢察機關的地位和職能有清醒的認識,他認為要建設國家政權必須要建立、健全革命法制,實現依法治國。而在建立、健全革命法制的過程中,就要不斷加強國家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以有力地保障經濟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完善、健全人民檢察制度也應是國家法制建設的重要任務。1951年后期,在增產節約運動中,有人認為“檢察機關只起蓋橡皮圖章的作用”,一些地方決定撤銷檢察機關。董老得知后,及時向毛澤東主席反映,最后決定檢察署不能裁撤,而要健全。1954年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時,毛澤東主席提出,考慮到檢察機關在國家政權中的重要地位與作用,將“人民檢察署”更名為“人民檢察院”,由權力機關—全國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董老認為“檢察機關只有國家與人民需要它的時候,它才能存在和發展。有人認為檢察署可有可無,這是不對的!雹(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18-319頁)“人民現在需要檢察機關,將來是否還需要呢?應當肯定地說還需要。這因為國家還存在時,它的法紀必然存在,維護法紀的機關也必然存在。直到國家消亡,人民不需要國家機器的時候,才不需要檢察機關!雹(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22-323頁)人民檢察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忽視檢察工作甚至取消檢察機關,都意味著對法制的削弱和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的時期都正是我國法制遭受最嚴重破壞的時期。正是鑒于文革破壞法制的慘痛教訓,1977年10月中央下發“關于征求修改憲法意見的通知”,全國先后有19個省、8個大軍區、35個中央、國務院直屬機關都提出了要重新設置檢察機關的建議。他們一致認為:設置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可準確打擊犯罪、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監督;可從法制上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1978年頒布新憲法,葉劍英委員長講話指出:鑒于同嚴重違法亂紀斗爭的極端重要性,憲法中規定,要重新設置檢察機關。檢察制度曲折的發展歷史最終驗證了董老五十余年前做出的“檢察機關決不是‘可有可無’而是非有不可”的論斷是完全正確的,檢察機關在國家法制建設中的重要性也是歷史反復證明了的真理,檢察工作要不斷加強和改進以符合國家和人民的現實需要,而任何削弱乃至取消檢察機關的言論和行動都是與我國社會主義法治規律相違背的。
三、必須要不斷加強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要夯實監督基礎—機構和人員建設
董老非常重視法律監督工作,在黨內較早地提出并構建了完善的社會主義法律監督體系。他提出黨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行政監察委員會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法律監督都要不斷加強,這是“依法辦事”的關鍵。其中董老重點提到了加強司法監督,特別是檢察監督,要求檢察人員要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他批評了輕視檢察機關工作的現象,同時也要求檢察人員要在思想上提高對法律監督工作的重視:“擔負檢察工作的同志自己必須多做些工作,并把工作做好,才算是對那些看輕檢察工作的人們作了積極的回答。我們擔負檢察工作的同志必須要隨時隨地與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雹(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19頁) 要講究監督方法,“只要我們擔負檢察工作的同志站穩立場、依靠群眾、提高警惕、不顧情面,走到哪里,哪里的違法現象就會暴露在我們的面前,就會遭受我們的檢舉。這樣,檢查工作就必然會受到全國人民的歡迎。)⑤(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19頁)。要強化監督機構建設,“我們應根據需要需要與原則,在第一個五年建設計劃的時期內,有計劃地逐步把各級人民檢察院署的組織和工作系統地建立和健全起來…..中央要地方黨保持檢察機關已有的人員,并適當地增加和調整領導骨干!雹(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20頁)董老認為國家將監督法紀的重大責任交給檢察機關,檢察工作人員的責任是很重大的,因此,國家對檢察工作人員的品質要求是很高的。要認真學習列寧著的《寧肯少些,但要好些》的文章,對干部的質量要求要高,并重視提高現有干部的水平。要求編制應予以足額的人員,而人員的配備要挑選精干的。要加強培訓,中央和條件好的省辦政法學校,辦訓練班以解決檢察院需要的大量干部問題。重視政治和業務學習,強調檢察干部必須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政策法令,學習蘇聯檢察工作的先進經驗,提高檢察人員的法律監督水平。1954年,全國已有檢察機構930個,檢察干部5665人。這個數字與1951年比,機構增加了一倍多,人員增加到那時的三倍多,數字的增長說明了當時黨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視,檢察機關進入了第一個黃金時期。
四、對檢察機關工作方向、任務和原則作了明確的闡述
在建國初期,董老任政務院副總理兼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他指導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署組織條例》、《各級地方檢察署組織通則》,給檢察機關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1954年9月,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董老又指導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三個法律文件分別對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職責、活動原則、行使職責的程序以及機構的設置和檢察系統的上下級的關系等基本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董老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就是人民檢察工作和馬列主義理論相結合的產物,必須要認真貫徹執行。檢察工作要堅持政法工作方向,直接來鞏固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關于檢察機關的任務,董老在關于政法工作的會議上多次指出,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管違法不違法,是國家機關”可以對國家機關和老百姓的違法行為提起公訴,還可以批準逮捕,對法院判案可以提出抗訴。檢察工作要堅持一定的原則。董老提出檢察獨立原則,指檢察機關獨立地行使檢察權,只服從國家的法律尊嚴,監督和保障法律的執行。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它的工作,“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不管哪一機關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來!雹(董必武: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527-528頁)國家檢察機關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公民都有法律監督權,無論誰犯了法,它都有權檢察。檢察機關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垂直領導的原則。董必武認為檢察機關是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機關,如果它接受上級機關領導的同時,又受同級政府的領導,那么就很難發揮其監督職能。董老提出:“中國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在各地 黨政機關的強有力的領導下,直接發動群眾進行了大規律的運動,同時檢察機關又尚在建立的過程中,當前只有實行雙重領導才較便于推動工作!雹(董必武:在第二屆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見中國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323頁)但董老從來沒有反對過列寧指示的國家檢察機關垂直領導的原則,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檢察機關的健全,1954年,董必武根據檢察工作的性質和規律,適時地提出將雙重領導改為垂直領導,垂直領導便于檢察機關在黨的領導下獨立行使法律監督權。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約原則。董老早于1951年9月11日在政法系統各部門干部大會上的報告中就指出“要把通力合作的精神貫徹到底!薄爸醒氲乃膫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司法部、政法委。本來有一種聯席會議,能夠打通關系,彼此通氣,……這是通力合作的具體表現。……只有通力合作才能解決問題!倍线提出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長有權列席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同時,董老還提出,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既要分工負責,也要互相制約,共同對敵。他于1957年3月18日在軍事檢察院檢察長、軍事法院院長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檢察機關是監督機關,不管哪一機關犯了法,它都可以提出來。……公安機關捕人,要經檢察院批準。沒有批準就逮捕人,是違法的。檢察院本身沒有判決權,人逮捕起來以后,就要偵查,如果認為應該判刑,就要向法院起訴。判刑不判刑是法院的職權。法院審判不合法,檢察院可以抗議;公安部門發現法院判錯了,可以經過檢察院來抗議。這叫做分工負責,互相制約。”⑨(《董必武法學思想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8頁-399頁)董老關于檢察工作基本原則的論述后來被79年后的《檢察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所吸收,成為司法制度和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影響深遠。
參考文獻:
(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1986年版
(2)《董必武法學思想文集》2001年版
(3) 丁慕英《董必武對我國檢察事業的重大貢獻》檢察實踐2003年3月
(4) 丁慕英《董必武與新中國檢察制度》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4月
(5)孫謙《人民檢察的光輝歷程-紀念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30周年》人民檢察2008年第11期
作者: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人民檢察院 趙 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