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應國 ]——(2013-1-14) / 已閱10526次
片面考慮未成年人侵權的客觀行為,而不考慮其行為時的識別能力以及是否存在過錯,由此來確定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這一做法已經受到諸多非議。因此,應秉持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作法,采主觀過錯主義,明確過錯責任原則為主要的歸責原則。未成年人侵權責任的承擔應該基于它的兩個責任主體(未成年人與其監護人)各自義務的違反,他們只在自己義務違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未成年人在有認識能力的前提下,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有免責理由,可以免責;另外監護人只有在違反對被監護人的照管義務時才能承擔責任(可由監護人舉證其已盡照管義務)。[15]當然,監護人責任應采用過錯推定責任。法律未規定的情形,損失應該由受損害人自己承擔。
。ǘ┨厥馇闆r下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未成年人致人損害,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即便主觀上不具有過錯,如受害人不能從他處獲得賠償,應當考慮到畢竟是未成年人造成了他人的損害,當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經濟狀況較好、受害人的經濟相對窘迫時,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一概不予賠償,則明顯有失公平。此時,可按公平責任責令行為人及其監護人予以適當補償,以維護毫無過錯但卻無辜遭受侵害的被害人利益,以實現公平,減少矛盾。如此處理,方能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理念。
。ㄈ┽槍Σ煌臍w責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該類案件后,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不同訴辯主張,要根據該類案件的特點,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原告以未成年人為單獨被告起訴要求賠償的,原告應負有舉證證明其提出的侵權行為、損害事實存在以及二者有因果關系,并證明未成年有財產。
原告以監護人為被告請求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告無需對未成年人有無財產及監護人有過錯進行舉證,只需證明損害的發生;如果監護人主張原告不應立監護人為被告的,監護人應負有對實施侵權的未成年人具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進行舉證。監護人如欲減輕或免除責責,則必須證明受害人自己有過錯或者自己對損害發生沒有過錯。
監護人主張未成年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或不存在過錯的,監護人須以未成年人的名義進行舉證,不能以監護人名義舉證,也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舉證。對監護人主張其已履行監護人職責的,監護人應對已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事實進行舉證。
原告受害人要求行為人及其監護人承擔公平責任,則由原告就其損害與行為人行為有因果關系及被告的財產狀況負有舉證責任。
總之,未成年人歸責原則的確立是一個復雜而又重要的綜合工程,既需要我們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竭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但也不能以犧牲受害人利益為代價。這樣確立的歸責原則,才是科學公正的。
注釋
[1]、楊立新著:《侵權法論(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版第111頁。
[2]、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版,第16頁。
[3]、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08頁。
[4]、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版,第210—212頁。
[5] 、上述三原則均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條文。 [6]、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邵建東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頁。
[6]、卡爾·拉倫茨著:《德國民法通論》,邵建東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56、283頁。
[7] 、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頁。
[8]、劉漤著:《中外侵權行為法之比較——兼論中國侵權行為法的體例設計》,載《廣東法學》2001年第6期第1頁。
[9] 、王澤鑒著:《侵權行為法(1)》,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0頁。
[10]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307頁。
[11]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309頁。
[12] 、張新寶著:《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319頁。
[13] 、龍衛球著:《民法總論》,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第267頁。
[14] 、王利明著:《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5-87頁。
[15]、陳潔:《未成年人侵權的責任承擔制度:以主體為中心的研究》,載《求索》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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