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文亮 ]——(2003-12-2) / 已閱43619次
在“信任”方面。信任制度的建設,不僅應當促進公民政府的信任,而且應當有助于建立一個能夠接受公民監督的政府。有人懷疑說,信任就不應該懷疑,建立信任并不是說不能懷疑了,恰恰相反,懷疑正是為了更加信任,懷疑也是消除懷疑的前提,如果只是信任而無懷疑,那是非理性的信任,就如同宗教信仰,而現代社會中于政府來說,這是不行的,對政府的信任,只能是一種理性的信任,即:疑而后信,釋疑后信,不許疑則無法取信,當然公民與政府的信任也是有基礎的,那就是:首先,公民能夠有效的制約政府,不能夠制約政府的公民是會懷疑政府提供服務的質量的;其次,也就是公民與政府的交流和對話,這有助于相互信任,只有一個為公民所信任的政府,才能更好的行使其權力,也只有信任政府的公民才能更好的接受政府的管理,接受政府的服務。
當然,三個機制的作用的發揮是相互的,缺一不可,而這三個機制只有協調發展才能有助輿論監督的實施,也才可能有助于政府自身的發展,才能最終取得社會的根本進步。
以上是一個總的制度構建,下面是一個具體的措施方法,我認為前些年安徽省搞的“新聞暴光案件追查制度”比較好,其具體做法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新聞單位對行政機關的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曝光,監督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新聞暴光案件的追查制度和監督查處結果的發表制度。”該制度的建構了媒體新聞監督與政府依法行政的互動渠道,成為溝通社會公眾輿論與政府的重要的紐帶。對于激活新聞媒體輿論的影響力和提升新聞監督的暴光實效,對于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真正實現其法定權力和法定職責的平衡狀態的雙重意義。“曝光—追查”的互動的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輿論監督的影響力,既可以彰顯新聞媒體的良知和正義感,同時有可以有利于確立政府信用、法治政府的形象,更有利于現實的問題的解決,因而我覺得這種創新的方式是一個好的方式,可以在全國推廣,這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輿論監督的影響以及政府行為的依法進行。
目前,有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是新聞立法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新聞法》,因而,沒有切實的法律保障,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外部環境不盡人意,新聞媒體往往要求承受的方面壓力和阻力,新聞記者甚至還可能面臨野蠻的暴力,連基本的人身安全都無法保障,輿論監督不是一種權宜之計,而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常規化制度性安排,是民主監督體系制度。傳統上對新聞的政策型管制應向法律規范型管制轉變,而這種轉變中其作用的就是新聞立法。因而,如果要加強和保障輿論監督于政府行政中的作用,必需制定出新聞法,而這也是將輿論監督納入法治化少受人為因素影響的重要途徑,有助于輿論監督自身的規范行使,有助于保證對政府行政的輿論監督權的有效行使。我國經過很長時間都沒有制定出這樣的立法,實難說不為一種遺憾。
五、小結
國家的權力是強大的,具有天然的擴張性和腐蝕性,在某些強權面前,脆弱的個人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因而公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承受一定的輿論的壓力是非常必要的,這對公民的私權利的不受非法侵蝕、限制和侵犯起了很大的作用。這也是一個民主社會的必然要求。國家正在向一個法治化的進程中前進中進行,而一個法治國家的建立首先依賴于一個法治政府的形成,法治政府的形成中輿論監督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所以,在這條法治化的道路上,要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以推動社會民主的進程,進而促進社會文明的更大進步。
參考書目:
[1]《輿論學—輿論導向研究》 陳力丹 著 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 1999年版
[2]《輿論監督與名譽權問題研究》 侯建 著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2年版
[3]《傳媒與司法三題 》 賀衛方 著 《中國法學》 1998年 第六期
[4]《西方人文思想與現代法的精神》陳弘毅 著 《中國法學》
[5]《新聞輿論監督研究》田大憲 著 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2002年版
[6]《從法治角度看輿論監督》 秦暉 著 《南方日報》
[7]《享受法律》劉武俊 著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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