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義江 ]——(2013-1-14) / 已閱4823次
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復雜性也隨著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強,而離婚案件的代理權問題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點之一。
根據法律規定,委托人對訴訟代理人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一般授權,訴訟代理人只能代為進行一般的訴訟行為,即程序性訴訟行為,而凡是訴訟代理人代為實施對委托人的實體權利有重大影響的訴訟行為,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橐霭讣奈写硪矐撟裱頇嘞迍澐,但由于法律對離婚問題的特別規定,導致審判實踐中出現了如何確認婚姻案件代理權限這一難題。
一、離婚案件離婚問題是否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是民事訴訟中的特別規定,指明了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出庭。本條應分為兩個部分加以理解,一是離婚案件不論是否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必須出庭參加訴訟,當庭表明對案件的處理意見;二是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庭參加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參加訴訟,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離婚與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對有關實體權利處分表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第15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民訴意見對離婚案件代理權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即訴訟代理人不能在沒有當事人表態的情況下參加法庭調解。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法律作出了特殊規定,原則上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處分權利,但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到庭,卻不必由法定代理人出據書面意見,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仍然沒有規定可以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委托的權利,而是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因此,離婚問題從法律的規定上看,不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從司法實務上看,法院判斷離婚案件能否達到離婚唯一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只有當事人最有發言權,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斷,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對對方當事人來說,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所以,離婚案件不應適用特別授權代理。
二、婚姻案件除離婚問題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特別授權代理
離婚案件除離婚問題外,還存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一系列問題,如果當事人雙方就離婚問題沒有爭議,那么,在其他問題的處理中,代理人是否能夠代理當事人處理相關實體權利?
筆者認為,離婚案件全案不適用特別授權代理為宜,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離婚案件中,離婚與否的問題是典型的人身關系問題,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因此由當事人親自處理為宜。且如果離婚與否如果能夠由代理人代理處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見代理、惡意代理等問題將對當事人乃至全社會造成巨大的危險。
其次,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問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具有人身屬性的,與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也只有當事人才最了解財產的價值和意義,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絕對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當事人自己表達意志。
第三,在子女撫養問題上,雖然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但仍然不能排除當事人自愿協商和變更撫養權,不能在當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態子女由誰撫養,如何撫養,這樣將造成對子女權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撫養費、探視權等問題的執行。
在具體案件實踐中,由于不理解離婚案件代理權的特殊性,出現了當事人缺席又沒有出具書面意見的情況下的離婚調解和判決,或者當事人缺席法庭無法判決,到處尋找當事人詢問其關于離婚意見的情況,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要將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審判實踐結合起來,用最小的代價,獲得最大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
。ㄗ髡邌挝唬荷綎|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