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朝 ]——(2013-1-14) / 已閱8708次
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對外出售股權時,同等條件下,原股東具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 反稀釋條款
反稀釋條款是指,如果地產企業在本輪融資之后進行看了后續融資,那么本輪PE進入的價格就要隨時進行調整,降低至后續融資的價格,如果后續以更低的價格發行一次或多次股票,本輪PE的進入價格仍需進行調整。
反稀釋條款的目的旨在控制PE的持股比例,從而控制公司的分紅比例。
4、對賭條款
對賭條款是地產開發企業與PE進行合作的重要條款,也是與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業務關聯最密切的條款。
對賭條款,是指基于被投資企業的業績,在PE與被投資企業或初始股東之間股權、或投資資金調整的條款。對賭條款可是視為一種獎勵性或懲罰行條款。對賭條款是PE最青睞的一種投資手段,對賭條款的使用恰當,可以實現一種雙贏的目的。
對于地產開發企業與PE談判過程中,對賭協議可以基于下列項目開發事項:
(1)工程進度
通過對于工程進度的約定,設定對賭條款,一方面可以督促工期的進展,另一方面可以要求PE對于投資進度的安排。
該約定需要工程管理部門通過確定關鍵線路的界點,并與總包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在確定工程進度的基礎之上與PE進行談判,確定工程工期與PE股權或投資款變動的關系。
(2)商品房預售的界點
地產企業資金回籠的主要界點在于商品房的預售。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商品房預售界點的約定,從而約束PE投資進度的安排。
該約定需要投資發展部門與銷售部門、工程部門共同梳理,并最終準確確定界點。原因在于商品房預售的辦理不僅存在資金要求、銷售準備要求還需要工程進度要求。
(3)銷售業績的約定
銷售業績的約定比較好理解,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業績的約定約束PE投資進度的安排。
(二) PE的退出
1、IPO退出
IPO退出時是PE與被投資企業最期待的一種方式,但由于國家相關部門對于地產開發企業IPO的限制,該方式存在很大的困難。
2、股權回購
回購的法律依據主要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由此可見,公司法對于上述約定較為嚴格,股權回條件較為苛刻。
3、原始股東的股權回贖
PE通過以原始股東回贖股權的方式退出,是一種比較常見的且比較有保障的退出方式。這種方式基于PE投資者和原始股東簽訂投資協議書時所設定的回贖條款。要求原始股東以特地的價格回贖PE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
4、公司回購
公司回購是指投資期滿,被投資企業從PE手中贖回其所持有的股權。2008年轟動一時的“阿里巴巴回購雅虎持股”,馬云所用的就是這種方式。
(三)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PE合作應注意的事項
1、準確預計項目開發進度情況
了解項目開發情況,需要從工程進度、逾期銷售價格、資金回籠要求等方面進行。在了解上述情況之后,將相關要點與投資協議相結合,使項目開發得到有力資金保障的同時,降低企業風險。
2、把控公司管理
PE投資之后,會成為公司股東,在投資協議及新公司章程中,要對PE的相關權力進行約束,若PE委派人員進入董事會,應限制其權力,從而實現公司的把控。
3、部門之間協作
PE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心關鍵點是投資界點,但投資界點的確定,需要項目發展部門、銷售部門、工程部門的有機結合,使PE在最恰當的時刻進行投資。
4、法務部門的監督、跟進
地產公司法務部門作為風險把控部門,應該及時跟進與PE合作的進程,起草相關協議,并且對相關股權變動的行政許可、行政變更等級手續進行監督。從而有效保障合作的安全性。
以上是我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PE合作的初步探討,希望與大家進行交流,等得到大家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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