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自強 ]——(2013-1-15) / 已閱10662次
二是社會反響十分強烈。據許多媒體報道,拖欠民工工資在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由此引發農民工聚眾鬧事的嚴重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因素③。
三是法律上沒有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證據規定》第4條、第6條雖然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幾種情況,但沒有明確包含“追索勞動報酬”的內容。因此,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所適用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仍然是“誰主張誰舉證”④。也就是說,由原告(農民工)承擔舉證責任。
由上可見,農民工討薪案件具備我們前面所講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基本因素。實際上,采用倒置的方式處理此類問題,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機關發揮其社會糾紛的“最終解決手段”的職能作用,有利于擴大司法機關的權威。另一方面,有利于削減行政干預的“運動式”浪潮,因為這種運動式的搞法非常不具有穩定性,時高時低,不利于培養人們對法治的忠誠信仰,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形成和發展。但是,我們也注意到,如果將這種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做出明確規定的話,會產生明顯的、甚至嚴重的副作用,它會助長那些不訂合同而從事雇傭勞動的行為(簽訂合同是文明的現代社會勞動制度的重要標志),從而加深雇傭勞動關系的無序化,加深雇傭關系雙方因缺乏明確的合同關系所導致的一系列矛盾。
由此可見,即使從目前來看,舉證責任倒置確有其必要性和緊迫性。然而,如果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國家現代化的長遠利益考慮,我們只能把它作為一種臨時性的司法政策,解決目前的困難,絕不宜作為比較穩定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予以設置,以免文化素質和思想素質均受很大限制的農民工對此產生依賴心理,助長其落后的法律意識和不良的思想習慣。在執行這項臨時政策的同時,應當對戶籍政策、住房政策及時予以調整,以便使人群數量龐大的農民工盡快地融入城市生活,減少社會矛盾或動蕩。
四、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特征及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基本特征,以便準確地予以適用。通過考察我國《證據規定》第4條,不難發現,我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具有如下兩個特征:(1)客觀性。在我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源泉是司法實踐。形成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一般情況是: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通過總結全國各級法院的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確定某個或某些事項應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并就此作出規定(司法政策或司法解釋)。可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是長期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決非主觀想象的結果。(2)強制性。從我國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現有模式來看,大致有三種:一是采用《紀要》的形式;二是通過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如《證據規定》那樣;三是由法律作出規定。不論舉證責任倒置規則基于哪一種方式作出,它都具有強制性,因為作出該規則的主體要么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要么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一旦作出,就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
既然我們已經總結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基本特征,接下來就可以談談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應注意哪些問題。(1)舉證責任倒置要有根據。作為一個司法官,在適用倒置規則時,為了避免沖突,必須遵照一定的順序。合理的順序是: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釋;最后才是司法政策。具體言之:在有法律,也有司法解釋或者司法政策的情況下,必須優先依據法律;在沒有法律,有司法解釋也有司法政策的情況下,應當優先依據司法解釋;在沒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有司法政策的情況下,可適用司法政策。(2)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應當作出正確的解釋。解釋的依據,除了法律(廣義上的法律)之外,還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割理論⑤。當我們依據法律進行解釋的時候,同樣要遵循合理的順序,即先法律;其次是司法解釋;最后才是司法政策。
參考文獻:
[1]保障農民工權益可否舉證倒置[N].新京報,2006-04-18.
[2]艾才琴.舉證責任倒置不能輕易“倒置”[N].法制晚報,2009-01-05.
[3]善水.“舉證責任倒置”有不少問題[N].新京報,2009-01-07.
[4]吳慶寶.期貨交易入市舉證標準的司法認定[EB/OL].中國法院網,2003-07-09.
作者:葉自強(中國社會科學院)
來源:《河北法學》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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