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庫歡 ]——(2013-1-16) / 已閱5262次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
----以社會利益視角分析
作者:庫歡 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摘要: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以道德責任為基礎的,將社會基本的道德價值觀念植入企業這種利益集團之中,并以法律化的形式加以確認,系統化,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對道德價值觀念的強化,必然會引導企業肩負起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從而更深層次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發展。
關鍵詞:社會責任 道德價值 法律化 公平
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我們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受到關注的話題,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企業在社會中扮演的角色也變得越來越復雜,怎樣給企業的社會責任予以定位,是學者經常爭論的辯題。正確的認識企業的社會責任,樹立符合社會發展的價值觀念,才能引導企業的發展,使其能在社會中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從而達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
一、爭議的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之所以存在較為激烈的爭論,其基本的原因在于學者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存在著不同的主張,這些不同的觀點都源自于對于企業責任范圍及形式的不同理解。《市場經濟百科全書》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企業為所處社會的福利而必須關心的道義上的責任”。我國的一些學者也對企業社會責任做了不同的界定,其中最為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劉俊海教授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的為股東盈利或者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該最大限度的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這種社會利益包括雇員利益,消費者利益,債券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陳炳富、周祖誠教授認為:“對企業社會責任作了廣義和狹義的區分,認為廣義的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其他一些企業應對社會所盡的義務,狹義的社會責任僅指企業的道德責任”。然而,還有部分學者認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律化是阻礙企業發展的障礙,企業的主要核心任務是為股東謀取利益,過分的強調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強加給企業的負擔,如果將這種責任以法律條文加以明確,則會使企業面臨更為嚴峻的經營壓力。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本質上講,可以分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法律責任是指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要嚴格的遵守法律所規定的法定條款,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我國的《勞動法》,《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法》,《公司法》等等,都對企業在社會經營過程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加以規定。道德責任是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爭議的焦點,是否應該將道德責任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來。從歷史的發展角度來看,我們所認可的企業的法律責任正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斷的將道德責任加以規范,隨著社會的發展,為了消除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企業的社會責任開始表現為主動自愿的已組織的形式服務于社會,包括資助窮人,建立各種撫恤基金,主動的限制勞動工作時間,提高工資,以及建立公益設施等等。伴隨著這種“社會良心運動”的發展,企業的社會責任范圍得到不斷的擴大,逐漸的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來。企業的社會責任在最開始是較為低級的被動擴大,隨著歷史的不斷發展,世界各國基本都贊成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廣度,呼吁將企業的社會行為所產生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定,轉被動為主動,是企業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承擔著更多的社會義務。對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認可,才能有效的指導企業與社會進行合理的行為互換,將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轉化為推動力量,維護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賦予企業社會責任的前提是要將各種義務有效的區分,如果都貼上義務的標簽,則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責任的履行。有些責任是基本法定的,必須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企業必須去履行義務。而有些責任則是在現有社會發展的背景下,還屬于道德的約束范圍,是一種的自愿的行為,法律則不應加以干涉。特定的行為,特定的道德責任加以法律化,才能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加強化,才有利于其履行。
二、爭議的中心問題:必要性和可行性
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雖然現在看來仍然是一個很遙遠的夢,但是隨著商法學界和經濟法學界學者達成的共識,社會的認可度不斷得到提升,實現法律化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目前,社會上的各界人士都普遍認同企業社會責任既是法律也是道德上的責任,認為企業必須承擔和履行社會責任。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是弘揚道德的工具,道德必須服從并妥協于法律,這是制度化社會的必然之路。
(一) 利益平衡理念為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奠定了法理基礎
從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經濟法的關聯角度分析,經濟法是以追求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為其目標的,倡導社會本位,強調社會合作,同時又不能將社會本位推向了極致,需要通過利益平衡來協調發展,而法律性的規定正是協調利益平衡的有效手段。企業的社會活動自由性的放仍,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導致社會不公的現象出現,法律介入企業的經營活動,對市場進行必要的調控,這是導致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直接原因。學者認為:“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而社會整體利益包括安全利益、保護道德的利益、保護社會資源的利益、保護社會進步的利益以及個人生活方面的利益等等極為寬泛,顯然,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蘊含著期待社會多種利益實現的利益追求,而追求多種利益的實現最終必然導致社會不同利益之間的平衡與兼顧。從經濟法的本質來看,經濟法追求一種“國家公權和個體私權的平衡”,其基本目的和核心功能是在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的沖突中維持公正合理的平衡”。由此可見,利益平衡理念所倡導的企業社會角色和定位,有效的協調了企業社會責任所蘊含的現實利益,即實現股東最大化利益和最大限度的實現社會利益,強調了二者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形式倡導利益平衡兼顧,凸顯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靈魂。
(二) 道德價值觀的訴求為為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起到了引導作用
倫理道德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本,法律是不可觸及的底線。在道德法律化的爭論中,存在著兩種較為極端對立的觀點。法律是目的性與工具性的統一體,并非只是凌駕于社會規則之中的機械條文,在一定的程度上是社會基本價值觀念的體現。人們之所以將法律作為主要的社會控制手段,并不是想依靠其背后的國家強制力來落實基本的訴求,而更重要的是其內含著人們認可的價值原則和要求。法律只有體現和反映一定的倫理價值取向和訴求,才能被社會普遍地接受和認同,進而變成社會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實際規則。如果法律與社會的倫理價值相悖離,必會受到民眾道德力量的抵制和威脅,從而成為毫無作用的框架。企業的社會責任上升到法律的層面上來,在一定程度上是對日益成熟的道德理念的認可和強化,必然也反映著一定時期的倫理道德訴求,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并不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的界限,也不抑制企業回報社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相反,它將有助于企業家的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德轉變,并將一個群體性的價值觀念轉化為個人的自覺承擔。由此可見,企業社會貴任的法律化在價值層面上仍然依靠于基本的倫理道德價值觀念,這是其存在的必要條件和基礎,正因為這樣,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爭議的明晰:企業社會責任法律化的限度
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過程,需要一個清晰的認識,合理有效的將涉及社會和企業之間的利益明確化,逐步的建立適合社會發展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首先,我們要不斷的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主體地位,有必要在相關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企業的社會責任的法律主體地位,或者專門制定一部《企業社會責任法》。其次,豐富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制度,雖然《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主體地位,但是這條規定太過于原則性,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往往遇到具體的問題時束手無策。我們應該在這一基本的立法精神下,規定具體的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性質,內容,以及較為詳細的處罰措施,并且配置相關的程序性制度,使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實踐中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最后,在價值理念上,我們要統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取向,引導企業與社會之間能夠進行正確的價值互換,利益互換。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化問題是世界各國發展的趨勢,在趨勢發展的背后,我們更應該注意防止過分的強調法律化,其必須有一個限度,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們對于企業的社會責任道德觀念可以以法律化的形式加以強化,完善,但是并不意味著其可以將道德責任取代,完全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在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時,應該從社會發展現狀加以考慮,以法律作為調整,引導的工具,適度的分配義務,合理的引導企業在社會中的參與度,防止社會公共職能被企業利益集團所控制,這樣才能夠使企業能夠在一個和諧的環境里成長,否則,就不能達到用法律對企業的期望加以確定,使這種非強制的期望變成強制性的義務,反而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和負擔。為了盡可能地減少這種強加的成本和負擔對企業的消極的影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在合適的社會背景下進行,調和好其適用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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