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會展 ]——(2013-1-16) / 已閱12727次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罪可分為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和醉酒駕駛兩種類型。
犯罪構成
從犯罪構成的四要件和主要特征,簡析如下:
(1)犯罪客體:是道路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不但違反道路運輸法律法規,侵害道路運輸的正常秩序,還對道路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抽象危險性。為實現刑法的預防功能,將該違法行為規定為犯罪,可以有效的懲治和威懾該類不法行為。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如何理解“追逐競駛”?
追逐競駛,是指出于競技、追求刺激、斗氣或其他原因,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與其他車輛競相行駛,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1)所謂“追逐”,是指追趕、追擊;所謂“競駛”,是指競相行駛。主要表現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
(2)追逐競駛不同于飆車,追逐競駛主要表現為兩輛以上機動車相互追逐,以影響對方車輛正常行駛為目的;飆車則不以影響其它車輛正常行駛為目的,主要是超速行駛。
(3)追逐競駛不同于超速行駛,超速行駛屬于行政處罰的范圍,一人獨自超速行駛或多人欠意思聯絡的同時超速行駛,不屬于追逐競駛。
(4)追逐競駛通常是兩車駕駛人有共同犯意,相互追逐;但是單一駕駛人以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為目的,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等,情節惡劣的,也可以獨自構成本罪。
如何掌握追逐競駛“情節惡劣”?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只有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情節惡劣”,包括以下情形[ 張軍:《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70-172頁。]: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競駛。行為人飲酒后,會使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射神經遲印,對外界的反應能力及控制能力就會下降,處理緊急情況的能力也隨之下降。吸食毒品后,行為人的大腦會產生極度興奮或者抑制作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會嚴重減退,失去正常駕駛能力。酒后、吸毒后,追逐競駛,具有較一般追逐競駛行為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具有更為嚴重的危害,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2)無駕駛資格追逐競駛。無駕駛資格包括:未取得駕駛證的、被吊銷駕駛證的、禁止駕駛期內的、駕駛準駕車型以外機動車的。
(3)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是指擅自改變出廠時的結構、構造或特征的機動車,包括改變機動車的動力、燈光、操作、尾氣排放、冷卻、制動、消音、懸掛、方向系統和外觀結構、車胎輪轂等。這些改裝如果使機動車的車速、車載大幅提高,或者安全性能下降,就具有明顯的社會危險性,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
(4)以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競駛。
(5)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競駛。
(7)追逐競駛引起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9)因追逐競駛或者飆車受過行政處罰,又在道路上追逐競駛。
(10)以影響他人正常駕駛,意圖給對方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為目的的追逐競駛。
(11)其他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的情形。如:以追逐競駛作為賭博手段的,或者因追逐競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毀,但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的。
“醉駕”的相關問題
(1)醉酒的標準,理論上可以采用相對醉酒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后,再輔之以判斷飲酒人的具體情況,以判斷是否處于醉酒狀態)和絕對醉酒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規定的醉酒標準后,一律認定為醉酒)兩種,我國目前實踐中采用的是絕對醉酒標準。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車輛駕駛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為醉酒駕車,大于20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為飲酒駕車。
(2)醉酒的檢測,可以采取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兩種方法。實踐中,往往是首先進行呼氣酒精檢測,發生以下四種情況的,再采取血液酒精含量檢驗:①死亡事故;②不能或拒絕進行呼氣酒精檢測;③當場否認呼氣酒精檢測結果;④傷人事故呼氣檢出酒精。對于涉嫌犯罪的,應當進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并以血液的檢驗結果為依據。
(3)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的犯罪為抽象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醉酒駕駛的行為,不需要發生危害公共他全的具體結果,也不論情節是否惡劣,均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如果在特定情況下,醉酒駕駛行為根本不會具備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財產安全的危險,則不能認定為危險駕駛罪。[ 張軍:《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73頁。]例如:醉酒后在荒野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在空無一人的操場或停車場短暫駕駛機動車的,醉酒后駕駛電動車的。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4)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但是,對于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人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當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當然,如果沒有主動飲酒,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張明楷:刑法學(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638頁。]
危害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同注1,第177-178頁]:
(1)機動車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實施追逐競駛或者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而為其提供機動車的。
(2)組織、參與機動車追逐競駛活動,或提供便利的。
(3)明知他人為追逐競駛目的改裝車輛而提供改裝服務的。
危險駕駛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明顯高于危險駕駛罪,故需要區分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根據《刑法》第114條和115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分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后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鑒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嚴重后果)在客觀方面需要造成嚴重后果,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為過失,與危險駕駛罪明顯不同,故不作重點討論。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屬于具體危險犯,即以與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產生了具體危險的,應當認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通常而言,危險駕駛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出現具體危險,如果認定主觀上系故意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①因醉酒而基本喪失駕駛能力后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高速行駛的。②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闖紅燈或者不聽從交警指揮追逐競駛的。③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追逐競駛的。④以超過規定時速一倍的速度追逐競駛的。⑤其他存在具體危害的情形。[ 同上,第175-176頁。]
(4)如果是出于報復社會、泄憤等目的,有對社會造成現實危害的意圖,故意采取危險駕駛機動車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高于危險駕駛罪,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駕駛人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構成,同時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危險駕駛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賭博罪等
(1)如果行為人出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目的,為壯膽、制造交通事故假相等采取危害駕駛方式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
(2)如果行為人出于賭博目的,為贏得高額賭注而追逐競駛的,按賭博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