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善南 ]——(2013-1-17) / 已閱4028次
案件的審判人員與案件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本文統稱辯方或辯護人),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前,或者沒有當庭宣判的案件在開庭審理之后至判決之前,針對案件的審判事宜進行的私下交往,稱之為庭外接觸。這里所說的庭外接觸,是指非法律允許的私下接觸,包括庭審之前和宣判之前。審辯雙方的這種庭外接觸,其對案件審判的消極影響是否存在?是一概否定還是應當有一個允許的范圍?如何遏制因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可能產生的司法腐敗?對于這些問題,應當引起我們的思考,因為在司法實際工作中,存在著不可回避的因庭外接觸而產生負面影響的現實。
一、庭外接觸面面觀
審辯的庭外接觸,多為辨方尋求接觸的機會。庭外接觸
的出發點,或者說用意,一是溝通感情,融洽關系,增加審判人員對自己一方的親近感;二是向審判人員闡述訴訟的觀點、理由、依據等,以加深審判人員的印象和認同感;三是通過接觸,以對審判人員采取請吃、請玩、賄送錢財的方式,增加訴訟中的勝訴底氣。
1、當事人眼中的庭外接觸
案件當事人等與案件訴訟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是認可其辯護人與審判人員的庭外接觸,甚至謀求接觸的機會。辯護人則為其代理的當事人權益著想,也由于站在辯護人的角度考慮,力求能夠勝訴,因而也期望能在庭外與審判人員私下多接觸。現在辯護人的普遍觀點,都認為與審判人員的庭外接觸是必不可少的,以便增加勝訴的酬碼。當事人一般并沒有強烈的庭外接觸意識,往往是在其辯護人的提示下,才許諾辯護人提出的與審判人員庭外接觸的安排與條件。很多當事人希望自己或其辨護人與審判人員進行庭外接觸,并不完全是想審判人員如何偏袒自己,而是希望審判人員在判決的時候不要偏袒相對應的另一方,能夠依法公正地下判決。
2、從法理層面看庭外接觸
審辨雙方的庭外接觸,從接觸的動機來看,在法理層面上,對這種接觸是持否定觀點的。這是由于:一是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會使庭審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概念,影響法官在庭審過程中正確判斷的形成。二是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會使法官產生徇私枉法、挺而走險的念頭,以至于枉法裁判。如此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擾亂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庭審的法律效力,削弱了國家的司法公信力。
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依據開庭審理時各方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情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法規允許的其他參照條件,對案件進行判決。對案件事實及性質的認定,對責任的劃分與承擔,對證據的采信與否,都源于對開庭審理情況進行分析判斷而認定的。這就要求審判人員要排除在庭外與辯方的私下接觸,以防止非正常程序下所形成的思維與概念影響判決的公正性。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以當事人有權要求回避為事由,對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明確表示了法律的不認可性: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這一法律規定,表明了審辯雙方違反規定的庭外接觸屬于影響訴訟的不當行為。
3、司法現實中的庭外接觸
從司法的現實情況來看,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是比較普遍的現象,幾乎成了潛在必經程序。在庭外接觸中,辯護方的尋求接觸和審判方的迎合心態,是庭外接觸的主觀前提。那些把庭外接觸當作謀求勝訴重頭戲的辯護人,由于其主要是充當法律肩客的角色,所謂在法庭上的辯護和代理,只是一個名義而已,因此,其與審判人員庭外接觸是必不可少的。
可以認為,庭外接觸對案件審判的不良影響和負面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在已經查辦的關于審判人員收受賄賂,枉法裁判的案件中,常常可以看到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賄的身影。
二、對庭外接觸的法律姿態
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在法律上的禁止或限制,可能有些國家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但我國并沒有從法律上對此點引起足夠的重視。我國民訴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也僅僅是從回避的角度對違犯規定的庭外接觸予以了否定。禁止也好,限制也好,民事訴訟法通過這一條款對審辯雙方庭外接觸的不認可,是一個進步,但要遏制審辯雙方違規的庭外接觸,還要有必要的法律制度措施。
1、已有的部門相關的規定
法院部門內部對審判人員與當事人、代理人的私下接觸,有一些禁止性的規定,但大多是作為一個回避的事由來看待,有的地方高級人民法院規定得更明確更嚴格一些,把審辯雙方的庭外接觸不僅看成是一個職業操守問題,且是有違法紀,規定只可以在法院內指定的場所會見,由書記員記錄會見的情況。我國律師法對律師與法官的違規私下會見,也有一些自律要求。但只有行業系統的一些自我約束性規定還遠遠不夠,還必須有程序法及相關行業法規的明確規定。
2、程序法應當有明確規定
程序法應當作出明確規定,是因為提升到程序法,可以提高其透明度,增大普法面,增強宣傳效果,從而強化法律效力。一是當事人可以更多地了解規定,依法維護自己的訴訟權利;二是可以促進監督的效果,無論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還是媒體的輿論監督,或是人民群眾的社會監督,如果以程序法作出一個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會明顯促進監督的效果,以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促進社會和諧。
作者單位:江西省湖口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