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牟楠 ]——(2013-1-17) / 已閱11971次
第18條之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依法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在法院應當準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卻因沒有時間、精力去調查取證,或因被調取單位路途較遠等種種理由不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又不下發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導致律師的被代理人所主張的事實不能查清,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審判。
(四)律師辯論權難以充分行使。
民事訴訟的律師出庭正常辯論時間不能充分保障。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有些
審判人員常常打斷或者限制律師發言,在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時交頭接耳、接聽電話、甚至離開審判席,致使律師辯論權未能得到應有的尊重和重視。這樣既有損律師形象,也不利于律師正常履職,導致律師難以有效行使代理權。
(五)律師代理的被代理人立案相關權利難以充分得到保障。
1、律師作為被代理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起訴書和證據材料,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對于律師提交的起訴書中的事實理由部分進行實體審查,認為事實理由不成立,直接不予接收律師的立案材料,嚴重侵害律師的被代理人的訴權。
2、律師向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了起訴書和證據材料,法院立案庭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書,即使接收了起訴書和證據材料受理了案件,立案庭也不出具受理通知書,也沒有任何其他書面文書表明收取了哪些訴訟材料,收取了幾份,有些法院僅以開除的繳納訴訟費單據代替法律文書。
3、因為民事一審立案經常不出具法院的受理通知書,導致律師無法清楚地知道案件的受理時間及開庭時間,無法計算審限,無法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利。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過程中,普遍不出具受理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尤其從受理到立案,經常遠遠超出了7天的法定時限,立案后又沒有任何形式的通知。律師無法得知法院立案的確切時間,從而無法推算出大致的開庭時間,更不能計算出審限,對普遍超出審限的案件,無法依法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利。
(六)審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法院不依法出具裁定書。依據民訴法的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是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但在現實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簡易程序中,法院通常只作筆錄,不依法下達裁定書,致使律師無法向被代理人提供法律文書用以明確證明案件已終結。
(七)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指定的開庭時間開庭審理。律師依據傳票出庭應訴,有時會遇到法官遲到的情況,特別是在上午開第二個庭的時候,法官經常以第一個庭未審理結束為由,無限制地推遲第二個庭的開庭時間,結果造成律師時間的浪費,開庭審理匆忙審理,律師無法充分闡述代理意見,影響審判質量。
(八)法院延長審限比較隨意,經常不出具法律文書。法院延長審限隨意,并且通常不書面通知律師,不說明理由和經院長批準的依據。致使很多案件沒有理由地被一拖再拖,嚴重影響了被代理人的實體權利,致使姍姍來遲的法律判決無法被實際履行或申請執行,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喪失了司法公正的意義。
四、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工作措施及建議
針對民事訴訟律師執業權益保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各級法院應出
臺相應的規章制度,以充分保障民事訴訟活動中律師執業權利,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做一些有益嘗試:
1、 明確規定律師閱卷工作的規章制度,即三請示一匯報,申請閱卷請
示、復制摘抄請示、特殊情況請示、完成閱卷匯報。從程序上明確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各項工作流程。首先,原則上律師閱卷一般當日申請,當日安排辦理,特殊情況向申請人說明不能辦理的理由,三日內擇期辦理。其次,不斷簡化閱卷手續,最大限度的滿足律師閱卷工作的需要。不涉及到保密事項的案件,原則上由法庭庭長負責審批,特殊情況報院領導批準。最后,積極配合和協助律師查閱、摘抄、復制證據材料工作,同時做好登記備案收費工作。
2、設立業務庭專人負責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工作和收集調取證據工
作。法院在人員不足、案件數量多的情況下克服案多人少的困難,規定專人負責律師閱卷的工作。閱卷專管員專門負責律師申請閱卷的受理、請示匯報領導、辦理審批、聯系案件具體承辦人、調取證據材料、協助律師查閱、幫助辦理摘抄復制證據、登記備案收費等工作,使律師閱卷權能夠最大限度的得到實現。
3、全方位開放律師閱卷的內容。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律師查閱、摘抄、復制
案件材料內容的諸多限制。法院對可以得到閱卷批準的代理律師,可以查閱除法院內部保存的附卷材料外的全部證據材料,查閱完成后,律師可以摘抄復制有關證據材料,法院應保證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完整性。
4、確定律師閱卷的時間和地點。律師閱卷時間規定在工作日全天。法院提供專門的閱卷辦公室以接待申請閱卷的律師,主動聯系辦公室的相關部門增添必要的復印設備,規范律師復印材料收費。
5、 對妨礙律師閱卷權的救濟途徑,保障律師閱卷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律師在閱卷的申請、審批、進行、收費過程中受到執業權利侵害的情況,可以向法院領導或院領導尋求救濟途徑。
6、積極配合律師收集調取證據。法院取消律師調取證據限制性規定,對律
師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應積極聯系辦理。法院經審查認為律師的調查取證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當準許的情況下,下發調查令委托律師調查,既解決了法院人力有限的客觀問題,又使《律師法》賦予律師的調查權能夠得以實現,保障律師依法執業,促進案件得以公正審理。
7、 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應作實體審查。民事案件起訴時,對于不予受理
的案件應依法出具裁定書,立案后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出具駁回起訴裁定書。
8、 法院應按照法律規定出具受理通知書,以便律師計算審限,從而依
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出具裁定書。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指定的開庭時間進行開庭審理,如果第一個庭沒有順利開完,應休庭指定下次開庭時間而不能以影響第二個庭的正常審理。
綜上所述,律師在民事一審程序中的權利有法律的具體規定,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司法實踐中,因為人民法院怠于維護律師的合法執業權利,導致程序僵化,律師代理的被代理人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導致律師的權利不能轉化為百分之百的權益,需要通過人民法院機動的、主動的與律師達成雙方有效的配合,促成案件公平、公正的審理結果同時效率得到最大化的解決,爭取在民事一審程序可以順利結案,不要因為程序上的問題導致被代理人提出上訴,上訴的審理結果被發回重審的結果,案件再進行新一輪的審理,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時有效地處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受損。筆者希望通過本文列舉出在代理被代理人民事一審程序中的問題并提出改善意見,共同完善和促進中國司法程序上的妥善和完備。
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 牟楠
總共3頁 [1] [2] 3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