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 ]——(2013-1-17) / 已閱5830次
關于超出保險基金部分醫療費用由單位承擔的答辯
俞強律師
一、 從工傷保險立法目的來看,通過社會保險的強制繳納,形成由全體用人單位和國家共同出資的”基金池”,分散了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但是,這只是分散,而非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工傷保險基金不予報銷的醫療費仍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 勞動關系脫胎于雇用關系,適用專門的勞動法來調整。換言之,勞動者比普通雇員受到更多的法律保護。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用關系下的雇員受到傷害后尚且無需自負醫療費,那么,受到更多法律保護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后更不應承擔醫療費。否則,既違反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也有悖公平。
三、 法理基礎有三:其一,用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本身,制造了對職工人身、財產權益造成損害的危險,故其作為危險源的開啟者,理應承擔責任。其二,用人單位指揮、組織著工業生產,其對生產的性質有著最為真切的認知,也最有能力控制危險的發生,故其作為危險的控制者,也應承擔責任。其三,用人單位從生產活動中獲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原則,其也應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