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家飛 ]——(2013-1-22) / 已閱7189次
一、我國生態環境的現狀
伴隨著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的同時,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我們的生存環境承受著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沉重負擔:工業“兩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特點顯著;環境污染的事件頻發;大部分來源于燃煤的煙塵排放和二氧化硫排放使空氣污染日趨嚴重;化工企業在生產中暗自向地下排放污水,致使我國地表水總體水質屬中度污染。近幾年雖然經過行政執法部門的努力,我們的生態環境有所改善,但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問題卻未得以根本好轉。
二、導致我國環境污染久治不愈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層面的問題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系是指由國家制定的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護改善環境的各種法律規范所組成的相互聯系、互相補充、內部協調一致的統一整體。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主要包括下列幾個組成部分:1、憲法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規定。2、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法,即1989年12月26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3、環境資源單行法規。4、其他部門法中關于保護環境資源的法律規范。此外,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保護環境資源的國際條約、國際公約也是我國環境法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雖然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臺很多,但也有以下不完善的方面:1、覆蓋領域不全,存在著一些重要領域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遺傳資源保護、核安全等。2、環境法律配套滯后,不易操作、原則性規定多,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執行。如在現行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卻沒有明確參與范圍。3、許多新的制度與理念未能體現。如排污權交易這種比較能實際應用的制度都沒能在法律中規定。4、對當前環境問題特別是對政府行為的規范性不強,缺少一部專門約束政府行為的環境法律。如防止環保的地方保護問題。 5、環境法律法規中的處罰力度弱,缺乏強制手段,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
(二)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問題
就目前情況來看,我國環境管理部門雖有設置,但具體管理不到位。如:(1)部門分工缺乏合作。我國對工業企業的管理實行的是分級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涉及的部門有發改委、工商局、環保局、稅務局、公安局等多個部門。主管部門是不明確的,多個部門皆有職責,而實際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卻都不去管。(2)主管部門角色錯位,既是“裁判者”,又是“運動員”,以致監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預環境執法。(3)環境職能部門的手段不硬,制約因素多,法律法規沒有像賦予工商、技監、稅務等部門所擁有的查封、凍結、扣押、沒收等強制執行手段,一定程度上造成環境執法有法難依,執法疲軟。
(三)排污企業的人為因素
部分企業負責人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持觀望態度。少數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追求高利潤,污染設施雖然建成但卻不去運行。有時為了應付檢查或逃避處罰,往往采取白天開晚上停,檢查時開檢查后停,從而導致區域環境質量得不到明顯改善。有的企業限期治理一拖再拖,對本地區污染物總量排放控制增加了難度。還有個別企業竟然視國家法律于不顧,遲遲不上治污項目,明明知道所排放的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的身體健康,就是不予積極治理。
三、從檢察機關的角度維護環境資源和生態資源
(一)從刑法條文中加強對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
從刑法角度而言,打擊環境犯罪不能僅僅局限于《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規定的15個罪名,宜擴大刑事檢察視野,對“走私罪”中涉及環境法益(“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廢物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和“瀆職罪”中玩忽職守類(環境監管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濫用職權類(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以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和徇私舞弊類犯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等與環境破壞密切相關的其他犯罪也應重點關注。由于“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環境犯罪,除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外,在犯罪形態上都屬于實害犯,各具體犯罪均以發生實際損害后果作為成立犯罪既遂的必要條件”,所以,檢察機關發現破壞環境的危險行為和實行行為,應采取其他環保檢察途徑阻止不法行為、保護環境。
(二)深入查辦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背后職務犯罪
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反瀆職能,加大查辦環境污染瀆職侵權案件力度,從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重大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到積極主動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危害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水電資源等能源資源和破壞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案件。但通過辦案發現土地、城建、水源等領域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案件之所以屢禁不止,與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結、錢權交易具有直接的關系。全國檢察機關查辦的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集中在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重特大案件多、行政執法人員占的比例較大、窩案、串案多、絕大多數案件發生在基層監管環節。并且在辦案中檢察機關要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發揮預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態保護和建設的重點真正從事后治理向事前保護轉變,強化從源頭防治污染,從源頭上扭轉生態惡化趨勢。“一旦此‘上游工程’運行順利,將可大大減輕下游公害糾紛處理上的負擔。
(三)優化資源形成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的合力
在這個方面,可以考慮在聯動機制建設方面,形成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無縫對接,避免出現保護脫節。同時,還要重點關注環境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權力交叉地帶,形成一種良好的協調配合,避免相互推諉。檢察機關不能滿足于僅僅監督公安機關立案,而且要督促環境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使環境犯罪案件順利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防止環境領域以罰代刑、有罪不究。要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臺,實現“網上銜接,信息共享”,增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整體工作合力,共同打擊危害生態環境和能源環境的犯罪。
作者單位:山東廣饒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