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3-12-5) / 已閱19845次
淺論依法制權
徐升權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執政黨和國家的治國基本方略與目標。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制權。所謂依法制權是指要依法制約行政權,要使行政權力的行使在公正的法律框架下進行。這是由行政權自身的易擴張性決定的。
行政權是指國家行政主體為執行國家意志,謀求社會公益,進行行政管理與服務而依法行使的公共權力。它屬于一種“實踐力量”,行政主體掌握直接的命令權、強制執行權等實權。而且,行政權在行使上還有自由裁量權,若無所制約,則極易被濫用而造成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及社會公益的侵犯。只有對行政權力加以法律的制約,讓法律來克制其自身的易擴張性,方能確保它在有利于社會公益的道路上行使。
如何依法制權呢?這是政法學界長期關注與討論的問題。這方面的論述也比較多,此文僅僅簡單的討論一下筆者認為是當前需要給予極大關注的幾點(也希望本文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1.加強憲政立法,在法律體系內、法律規范上形成控制與監督行政權力的力量。
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和國家權力的委托書和監督者。因此,為了實現依法制權就要盡快制定出完備且高質量的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政治權利與自由和其他有利于擴大公民參與、有效監控政府權力的法律。諸如新聞法、出版法、輿論監督法、人大監督法、政務公開法以及作為憲法分支的行政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程序法。
2.注重引導與促進多元社會下的社會權力的發展,發揮社會權力制衡行政權的積極作用。
什么是社會權力?簡言之,社會權力即社會主體以其擁有的社會資源對社會和國家的支配力,是在現代社會多元化過程中得以發展和發揮的非政府權力。社會權力的擁有者主要包括擁有相當物質資源或者精神資源的各種社會群體、社會組織。對社會權力加以關注與正確引導,能夠使之成為一種支持國家整體權力的積極力量。社會權力能夠發揮其特有的制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促進行政權力的優良化行使。
3.加快司法制度改革,實現司法獨立,確保違法必究,以司法權的公正行使來保證行政權的正當行使。
司法權與行政權是并存于國家中的權力之一。司法權能夠制約行政權這早以是人類的共識。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司法長期并仍然會受到行政的較大影響與干預,司法權一直未能發揮其具有的巨大的制衡能力。從制度上改變司法機關受制于行政機關,實現憲法規定的“司法獨立”,將能夠發揮司法權對受行政權侵犯的權益的救濟作用和給予侵犯者懲罰的功能。司法獨立能夠確保濫用行政權將受到法律追究,從而提醒行政權的行使要遵循法對其的要求,促使行政權為最大的社會公益而努力。
(作者: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21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