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升權 ]——(2003-12-5) / 已閱11144次
簡論“社區矯正”制度
徐升權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210046)
據2003年7月29日《揚子晚報》報道,廣州市司法局日前正在籌備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屆時將有選擇的對部分罪犯進行在社區中有針對性的管理教育與改造。
“社區矯正”是正相對于“監禁矯正”而言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勝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罪行較輕,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經過監管改造,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
社區矯正制度符合刑罰個別化、人性化的刑事理論,有助于刑罰功能的實現,該制度適應了刑罰由注重過去到注重將來的全球性刑罰發展趨勢。實施此項制度是將刑罰的重心由犯罪轉移至犯罪人,適用刑罰時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的體現,是刑罰制度的優良化發展。社區矯正能夠在成功改造犯罪人的同時保證在刑罰執行完畢后犯罪人能快速健康地溶入正常社會生活之中。
社區矯正制度還能起到良好的法制宣傳作用。以真實的犯罪事例教育著社區的每一位成員。通過在社區中地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傳能夠促進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區的建設。
但社區矯正制度的實施需要慎重。要首先實現兩個“確保”:第一,要確保社區的正常的生活秩序得以維護,加大社區的安全建設,在選擇適用社會矯正制度的對象時按嚴格的法定標準進行。目前,只有對那些罪刑較輕,對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經過監管改造,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罪犯方能選用社區矯正制度。
第二,要確保教育改造犯罪人這一刑罰目的切實實現。做好這一點,需要有素質優良的管理人員和高尚道德文化標準的社區環境。因此,在選擇社區時也要考慮社區人員成份及道德文化水平兩大主要因素。要防止在社區矯正過程中,犯罪人因社區生活條件,人際關系等問題而對社會產生更壞的影響,反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遠,與社區矯正的初衷背道而馳。
實施社區矯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監禁矯正帶來的諸如犯罪人服刑結束后無法適應社會的困難。但社區矯正不可替代監禁糾正。對于某些危害性大的罪犯仍需要進行監禁矯正。當然,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刑罰制度自身的完善,可以將社區矯正發展為監禁矯正與重回社會自由生活之間的過渡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