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福龍 ]——(2013-1-25) / 已閱6262次
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在第十五章增設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一節,為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提供了程序法支持。由于這是一項全新的制度,且法律的規定相對籠統,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民事程序法的基礎理論對在適用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適用前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啟動實現抵押權非訟程序的主體是“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一般情況下,只有抵押權人才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但在抵押權人進入破產或強制清算程序時,管理人或清算組取代抵押權人的地位,成為實現抵押權的主體。(為行文方便,下文以抵押權人統一指代抵押權人和其他有權申請實現抵押權的人)
雖然民事訴訟法未對實現抵押權的非訟程序中的被申請人作出規定,但根據法理可知,被申請人為抵押人。
抵押權實現的非訟程序的適用情形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于抵押權本身不存在實體爭議,僅對于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拍賣、變賣或折價)未達成一致意見。若存在實體爭議,則應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結合司法實踐,常見的涉及抵押權實現的實體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主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已被撤銷;(2)抵押合同不成立、無效或已被撤銷;(3)抵押權已因主債權實現而歸于消滅;(4)抵押權人已經拋棄了抵押權;(5)抵押權已因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而不能請求法院保護。
二、程序啟動
抵押權人申請實現抵押權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第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的理由、受償標的以及抵押財產的狀況。第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的,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第三,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若抵押權進行過抵押登記的,還應提供相應的抵押登記或證明文件。
抵押權人欲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應該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根據物權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期間屆滿之前申請實現抵押權,實現抵押權的案件由抵押物所在地或抵押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八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不收受理費。抵押權人提出通過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申請的,屬于特別程序,故人民法院不收取受理費。但抵押權人根據法院作出的準予拍賣、變賣抵押物的裁定申請執行時,應依法交納申請執行費。
為了避免抵押人或其他人侵害抵押權,抵押權人在提出實現抵押權申請時還可以提出保全申請,對抵押物或抵押人的行為進行保全,法院要求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三、法院審查
根據“立審分離”、“審執分離”的要求,人民法院受理抵押權人的申請后,應該由審判業務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
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主合同與抵押合同的效力。第二,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否成就。第三,抵押權的實行期間是否屆滿及主債權有無其他擔保等。
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的審查以形式審查為主,不涉及實體權利義務爭議。在具體的審查方式上,以書面審查為原則,舉行聽證審查為例外,即只有法院認為案情復雜、有必要舉行聽證或當事人申請聽證時,可以舉行公開聽證,相關當事人可以就與實現抵押權相關的事實與法律問題發表意見。
法院受理當事人申請以非訟程序實現抵押權的案件,應該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審結,以適應抵押權實現程序高效快捷的要求。經審查,抵押權人的請求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作出拍賣、變賣抵押物的裁定,抵押權人可以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裁定為執行依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對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起訴不影響原裁定的執行。若法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之間對抵押法律關系存在實體上的爭議,則應當裁定終結此非訟程序,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作者單位: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