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士利 ]——(2013-1-28) / 已閱6312次
【題注】錯案追究制即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正式的提法是1997年江澤民總書記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的。經過十多年的司法實踐,該制度確實發揮了很大的作用,本文在論述我國法官錯案追究制的同時與西方國家的陪審團制度進行比較,分析優劣,為迎來更為公平的司法環境添薪加柴。
關鍵詞:錯案追究制 陪審團
一、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黨的十五大報告中記載:“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3日發布《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實行錯案追究制以來,確實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法官審判案件的水平和質量,但近年來,各類訴訟案件數量大增,標的額逐年增大,法官學習提升的時間匱乏,加之各種干擾因素,在某些地方,案件的上訴率、再審率維持在非常高的水平上,同時,有關錯案追究制的具體法律法規遲遲不出臺,使得錯案追究制難以適應現在審判實際,錯案追究制在浩如案海的審判活動中,其實際作用正在被無形的削弱。
二、西方國家司法審判體系中的陪審團制度
西方國家陪審團制度一般認為起源于英國,至少有幾百年的歷史,美國隊陪審團制度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指由特定人數的有選舉權的公民參與決定嫌犯是否起訴、是否有罪的制度。在1641年,《馬薩諸塞自由綱領》規定,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法官或陪審團審判。美國獨立戰爭勝利之后,法官和陪審團的職能開始分離,陪審團負責裁定案件事實,法官負責如何適用法律。陪審團制度已載入美國憲法。
美國陪審團按各州情況由6-12人組成,實行一致通過(現在開始多數通過)。美國每年由陪審團參與審理的案件占總案件絕對多數。陪審團制度是西方國家民主政治的組成部分,奉行“法律體現的是民意,而非統治階級的意志。”
美國陪審團組成人員是陪審員,每個有選舉權的成年美國公民都可以擔任陪審員,但是不滿21歲、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曉英語及聽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與審理的案件有關系者(甚至包括有心理傾向的人),沒有資格擔任具體案件陪審團的陪審員。
陪審員獨立于政府和司法,不受干擾。他們做出的判斷,是一般民眾在事實與法律框架下都會做出的判斷。法院為陪審員保密,免除陪審員的心理負擔。
三、錯案追究制與陪審團制度的優劣比較
1、從追究程序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強調“追究”,從實際已經發生并確認為錯案之后,以錯案為起點開始逆向追究,是典型的“秋后算賬”型的制度,系從“結論”下手。而陪審團強調從“源頭”著手,是一開始就強調參與,從而實現從源頭上保證案件“質量”,系“錯案預防”型的制度。
2、從工作內容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制中法官即認定事實又適用法律,事實認定工作和法律適用工作都是由法官來負責,可以說法官是全能型的。而陪審團制度下中的法官只管法律適用,工作上只負責對于已經由陪審團確定的事實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工作內容上更加專業;
3、從自由裁量權大小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制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事實和法律都是法官(簡易程序是獨任法官,普通程序是合議庭法官)說了算,陪審團制度下的法官沒有事實的是非決定權,只能在法律適用的范圍內裁量,自由裁量的方面受限且范圍較小;
4、從當事人權益保障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制往往使得內部袒護成風,發生錯案時,無法排除法院內部人(本院審監庭與普通審判庭、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相互袒護,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在一定程度上難以得到保障,以至于在國內連續10年以上仍在申訴的當事人大有人在。陪審團成員獨立于政府和司法機構,陪審團成員都是隨機組成的,每個案件都是不固定的,沒有理由去袒護政府和司法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袒護,相對更公正,更能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從錯案責任追究后果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制在責任追究上往往力不從心,加上法制不健全,法官辦錯了案件如何追究、怎么追究等等目前只是停留在司法實踐和解釋及內部規定上,沒有落實到法律法規,更沒有落實到憲法中。在大量的訴訟案件中,實踐中往往只能顧及到錯誤率的高低,很難顧及的具體個案是否錯誤,審判時沒有監督,錯案勢必在所難免,責任追究卻難上加難。而陪審團制度責任分工明確,監督有效,即使發生責任也好查明追究;
6、從案件的社會道德等因素角度比較
錯案追究制中的法官審理案件自由度很高,片面的認定事實、錯誤的適用法律的幾率較高,很多情況下會出現很少考慮社會道德、公平、正義因素的情況;而陪審團制度主要基于社會道德、公平、正義、普通人的基準的評價和認識進行事實認定,較為全面。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我國現行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已經到了必須要進行改進、完善的時候了,為了實現訴訟的公正、公平,我們國家可以考慮借鑒類如“陪審團制度”的成熟模式并根據我國的實踐情況加以改善和應用,相信我們的人民司法訴訟制度會越來為公民著想,越來越為人民好。
作者:朱士利(QQ:975813515)
作者單位:北京市兆中律師事務所
2011年7月11日